党建微课堂丨新时代干部考核有了新标准!
“进入新时代
干部‘干什么’‘怎么干’
有了新的更高要求
干部考核‘考什么’‘怎么考’
需要从制度层面作出调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为此,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起学习了解下↓
Q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A:
中央办公厅印发《条例》,这对推动解决当前干部队伍和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励引导广大干部以更好的状态、更实的作风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以条例的形式对干部考核工作作出总体规范,这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条例出台后,党章规定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等干部工作的重要方面就都有了相应的条例,干部工作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Q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A:
一是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干部考核的政治考核属性,将政治标准贯穿始终。在工作原则上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考核内容上突出政治建设,着重考核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在评判标准上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忠诚干净担当,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坚持党中央倡导什么、强调什么就考核什么,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把考核的主要功能聚焦到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上来,把履行岗位职责、解决实际问题、创造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基本内容和评价的基本依据,让事实说话,用实绩检验。
三是完善考核方式。对干部考核的概念作了界定,明确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根据不同考核方式的特点,分专章作出规范,总体设计,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增强考核工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四是改进考核方法。落实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和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接触干部的要求,吸收借鉴近年来干部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改进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方法,坚持用好谈心谈话、实地调研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是改进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综合研判作为前置环节,经过综合分析形成明确的考核结果,区分优良中差,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干部容错纠错。强化考用结合,对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出细化规定,树立正确导向。
六是落实考核工作责任。明确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强化党委(党组)对干部考核与其他业务考核的统一领导,防止多头、重复、繁琐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Q
《条例》对考核内容的规定有什么考虑?
A:条例明确提出,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一是体现政治性。落实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要求,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等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密切联系群众、真抓实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作风的重要内容;把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发扬革命精神、坚持“三严三实”、紧抓快办、树立良好家风等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品德、作风、廉洁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体现时代性。紧紧围绕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确定考核内容指标,把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内容,把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的实绩。明确规定落实新发展理念,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等工作的考核,加大新增债务等约束性指标的权重。
三是体现针对性。针对当前干部队伍和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精准化差异化的要求,规定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明确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及岗位职责规范,防止考核工作“一刀切”“一锅煮”“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
Q
《干部考核条例》规定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请问它们是如何定位的?
A:
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首次明确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按照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的思路作了总体设计。
平时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为了做到可操作、能坚持,条例明确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考核的方法、考核结果的确定可以灵活多样,重在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年度考核侧重于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性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推行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基础比较扎实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年度考核的方法步骤等作了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年度考核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
专项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专门考核。专项考核是近年来干部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具有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为组织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供了一个新的抓手。为鼓励大胆创新,条例对专项考核一般应当经过的程序步骤作了规定。
任期考核侧重于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考虑到换届考察和年度考核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为防止多头、重复考核,条例规定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Q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条例》如何具体体现这一要求?
A:
干部考核具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独特优势。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把“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考核结果确定和考核结果运用两个方面。
一是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前置环节,要求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来确定考核结果,确保考准考实、不出偏差;客观分析评价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理直气壮地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及时通报表扬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经考核认定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Q
《条例》在落实干部考核工作责任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A:
明确不同主体在干部考核工作中的责任,将责任具体化,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这是遵循党章规定,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
干部考核不同于一般的业务考核,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党组)既是领导主体,又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要把干部考核工作纳入党委(党组)工作总体布局、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把考核“指挥棒”牢牢掌握在手中,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与谋划工作、推动落实紧密结合起来。
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干部考核工作要做到重要政策亲自研究、重要工作亲自推动、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担责,配合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好各项考核工作任务。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具体工作责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既严格按条例办事,又督促指导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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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自中国政府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图/源自网络
综合整理:“健康钦州”编辑组
(健康钦州出品,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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