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医生告患方名誉侵权第一案,啥情况?
日前,我国首例医生状告患者家属名誉侵权案在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开庭。听了这消息,法律专家很欣慰,说这是好事,有标志性意义。原告医生说,这是一个好的开始。被告一方说,法院传票未寄达她的住所,所以她未能出庭。
到底啥情况?请看小新君第一时间采来的独家。
一
事件梗概
日前,我国首例医生状告患者家属名誉侵权案在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开庭。在起诉书中,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生梅斌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以公告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等诉讼请求。尽管被告金某并未如期到庭,法院仅向梅斌表示,对案件的继续审理将商议以后再做答复,但梅斌仍然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始。这场持续四年多的医患纠纷,已经给梅斌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太多困扰。
“有时走进病房,就会看到病人的床头上放着那些写着我医德败坏的传单,我心理上承受了太大的压力。”梅斌说,一开始,他也选择听从同事的劝说,对金某的所作所为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但却丝毫无助于事情的平息。
从履历看,梅斌是一名出色的神经内科医生,曾获湖北省十佳劳动岗位模范能手、武汉大学五四青年奖章、湖北省卫生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诸多荣誉。2005年11月,作为中国第22次南极考察队12名队员之一,梅斌抵达长城站,连续工作生活了400天。在极端气候条件下和没有阳光的日子里,睡眠障碍成为队员们的通病,有的还出现了焦虑、烦躁等症状。作为神经科医生,梅斌成为大家的心理守护师。然而,在这场纠纷的影响下,梅斌本人出现了明显的抑郁表现,并主动到医院精神科就医。2014年,梅斌开始依靠药物维持睡眠。
就在这一年,梅斌决定拿起法律手段维权。得知法院立案后,金某仍继续散发传单,并将传单做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鲜艳”。传单中,金某附上了自己的qq号和银行账号,希望大家为其打官司提供赞助。
2015年9月30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做出明确书面答复,证实有两个“梅斌”医生,分别在两家医院上班,都具有合法的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金某质疑省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后,经调查认定省卫计委作出的结论真实合法,于2015年11月16日,维持省卫生计生委作出的回复。
据了解,对于武昌区法院当面递交的传票,金某拒不接受;后又称法院传票未能寄达她的住所,所以她未能出庭。她表示梅斌没有执业资格,并可以提供证据。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
从被动招架转向主动维权,好!
对这起诉案从专业视角该怎么看?小新君第一时间采访到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邓利强表示,作为我国首例医生状告患者家属名誉侵权案,梅斌维权具有极大的标志性意义。
他说,在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尽管大量的患方指认都查无事实,但医方往往选择不了了之。事实上,如果患方在法庭上或通过信访渠道进行指认,即便不实也不存在侵权问题,但如果通过发传单、网络发帖的形式进行违背事实的指认,就毋庸置疑地侵害了医生的名誉权。对于类似的侵权行为,医生群体不能选择忍气吞声,而应该从被动招架转向主动维权,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除去散发传单这类侵害名誉的行为,医务人员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还有哪些?
除了人格权,还有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他表示,对于正在发生的人身侵害,“正当防卫”同样适用于医务人员,“不能将医生的正当防卫简单归为医患互殴,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对法律理解不到位的问题”。邓利强表示,暴力伤医经鉴定达到“轻伤”才能入刑,已经不能达到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目的,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只要对医务人员动手就该入刑,否则辱医、伤医的情形还会屡禁不止。
邓利强更想说的是,有时对医务人员权益构成的侵害不是来自于患者,而是来自于医院管理者,来自于制度本身。比如要求医生每周工作5天以上,不能保证医生按自己的意愿休年假,侵害了医生的休息权;又如,有些医院发生医患纠纷赔偿时,要求医生个人承担20%~30%的费用,违背了“对劳动者经济处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20%”的法律条文。
“管理措施改来改去,是否尊重了医学本身的规律,是否有助于医生合法收入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这是每一位政策制定者和医院管理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邓利强表示,对于梅斌医生,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维权救助基金愿意在法律费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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