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第339期|拒绝合理调解方案 法院判罚承担诉讼费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Author 孔才池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绝合理调解方案的案件,判罚拒绝合理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通过典型案件示范引领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推动建立非理性、非实质调解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机制。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南昌某公司与被告前海某公司通过协商订立合同,约定原告使用被告名下的“某网”网站平台,代理被告销售“某网”各产品服务及平台内具有的业务。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合同履行的内容发生纠纷诉至前海法院。


案件审理中,前海法院多次主持调解,被告提出返还40%合同价款计72000元的调解方案,原告以返还金额过低为由拒绝被告的调解方案,坚持要求被告全额返还18万元。双方调解不成,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45000元。该判决返还的金额不但低于原告要求返还的数额,也低于被告在案件调解期间提出的调解方案。


法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被告提出及法院转达的合理调解方案,使案件纠纷丧失早日化解的机会,加重案件审理的负担,降低纠纷解决的效率,变相不必要地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参照原、被告在调解过程中的表现,依据自由裁量权,判定案件受理费2270元,不按照胜诉比例分担,均由原告负担。


三、法官说法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解方案、假借调解恶意拖延诉讼等非理性、非实质调解行为屡有发生,使得纠纷丧失早日化解的机会,降低纠纷解决的效率,变相不必要地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另外,纠纷虽然最终可能以裁判的方式审结,但当事人仍有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诉讼各方仍然可能为此继续纠讼争议,既进一步地消耗司法资源,又不可避免地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纠纷矛盾迟迟未能得到化解。


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缓解这一矛盾,前海法院制定实施《关于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赋予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鼓励当事人在诉讼早期达成调解,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


《规定》明确提出:法院裁判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在推动适用调解程序中发挥的作用来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规定》将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解方案行为细分为:除案件性质不适合调解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的调解方案,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裁判结果不超过该方案数额的;中立第三方法律专家提出和解方案,一方当事人同意和解方案,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裁判结果没有超过该方案数额的。


通过梳理总结诉讼中常见情形,切实提高规范的实践可操作性,促使当事人选择更有针对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好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作者:孔才池

  文章来源: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Oct.25

产生调解人的情形,是一种结构上的特征,在不同文化下成员超过两名的社区中普遍都能看到这种特征。

——齐美尔


公号主编:龙    飞

本期责编:赵毅宇


本公众号欢迎赐稿,来稿请发送邮件至

sifaadr@126.com

如想阅读过往文章

请加关注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