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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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期|江和平:早期中立评估机制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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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期|【域外】艾米.施密茨 等:针对智能合约的在线争议解决

Crier的硬件系统合并来从事修复这些问题的工作。ChainLink是一个将智能合约与链下资源相连接的组织,通过在分布式网络上向智能合约出售数据资源、应用程序接口以及其他支付能力完成其目的。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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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期|范愉:商事调解机制的发展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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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期|周强:推进繁简分流改革 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姜佩杉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调解无处不在,生活本身即是调解。——贝纳德.迈耶—END—如想阅读过往文章请加关注点击“查看历史消息”主编:龙飞责任编辑:赵毅宇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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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期|刘敬东:“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研究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摘要: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制度建设和发展模式为世界瞩目,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只有构建科学的法治化体系,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应遵循平等互利、规则导向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着眼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领域:一方面,应融合现代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吸纳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又应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特点创新现有国际经贸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应借鉴国际先进法律经验,不断改进并完善国内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对外经贸法律制度。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不可或缺,应当本着通过平等协商、谈判的解决争端、坚持运用现代国际法规则及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解决争端、坚持开展并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构建一套多层次、立体化经贸争端解决格局,打造“一带一路”稳定性、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为新世纪的全球经济治理树立典范。关键词:“一带一路”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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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期|龙飞: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及其司法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已经在法律信息检索、文本自动化生成、裁判预测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并不断有新的技术在试图达成“算法裁判”的终极目标。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在诉讼领域的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阶段都有深度应用;在非诉纠纷解决领域也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智能化目标。但是,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难。目前,人工智能在比较分析任务中作用较为明显,在认知推理任务方面尚未达到突破性进展。所以,必须规划设计人工智能的识别模型、定义模型、链接/关系模型、输出模型等模型,构建“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架构,运用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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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期|周建华:美国联邦法院附设调解的困境分析

Act)①两项法案的颁布,调解作为ADR的主要方式进驻联邦法院。目前中美法学界对调解的研究均集中于调解在法院中的应用,即如何发展法院附设调解(court-connected
201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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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期|在线法院:系统信息化与程序数字化的大势所趋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译者按英国司法改革以建立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司法系统为目标,在线法院不仅是法院信息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司法程序数字化与司法系统信息化的关键步骤。目前,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各界虽然对在线法院的一些设计问题尚有争议,但是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在线法院的理念已经逐渐完善,技术条件也日益成熟,已经具备建立在线法院试点的条件。根据英国改革计划表,在线法院将于2020年4月宣布设立。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使中国互联网法院走在时代前列,站在世界互联网司法的改革潮头。不过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更应学习他国经验,汲取他国教训。特将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伯内特勋爵于2018年12月3日在“第一届国际在线法院高峰论坛”的主旨发言翻译成中文。文章标题与内容标题均为译者所加,个别语句略有删改,特此说明。在线法院:系统信息化与程序数字化的大势所趋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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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期|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根据、实践与完善

飞本期责编:赵毅宇本公众号欢迎赐稿,来稿请发送邮件至sifaadr@126.com如想阅读过往文章请加关注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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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期|大法官谈多元:精心打造“多元调解+速裁”工作模式

%。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怎么才能给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只有依靠改革,深化改革,通过改革找出路,向改革要办法。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围绕群众需求,着眼自身实际,优化调整资源,打造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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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期|戴勇坚:法律谈判和调解在商业地产租赁中的运用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一、前言法律谈判,是指在谈判中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准则平衡谈判双方利益,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谈判。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纠纷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和解的过程。调解和法律谈判的显著区别在于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但是,法律谈判与调解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从调解角度看,调解实质上是在第三人主持下的谈判,法律谈判实际上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其次,法律谈判与调解是一种可转化的关系,如当事人谈判不成功,则可合意邀请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同时,如果调解不成功,谈判还可以继续进行。在下述商业地产租赁案例中,当事人双方首先运用法律谈判策略进行磋商,在谈判陷入僵局后,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在听取立案法官的建议后,双方同意进行中立评估。在中立评估结果公布后,双方决定申请法院安排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本文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谈判技巧和调解技巧进行解读。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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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期|王伟:对家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之观察与审视

在立案阶段经当事人同意,由公证处指派公证调解员将案件引入到工作室办理,公证调解员提供遗嘱继承、公证委托等相关事宜的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分析诉讼、公证解决方案的利弊、风险,提供调解建议。[16]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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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期|论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

合作倡议提出至今,沿线国家与地区因商事交易、经济贸易、投资行为等频发商事纠纷,如何规范化、高效化地解决此类纠纷已成为法学界的研究热潮。[1]相较于宝塔型的国内秩序而言,“一带一路”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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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期|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在线平台微信小程序更新上线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文件,其中特别提到探索搭建集调解、仲裁和诉讼于一体的信息网络平台。2018年4月份,劳动争议平台试点项目正式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启动。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发的劳动争议在线平台微信小程序正式上线。本期将为大家推送劳动争议在线平台研发报告与微信小程序简介。劳动争议在线平台研发报告江和平研发背景目前,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大都面向所有纠纷,功能大而全,但由于每种类型的纠纷具有不同的特点,通用的平台难以满足当事人和中立方具有个性化的需求。因此,针对不同纠纷,开发小而精的专业纠纷解决平台非常有必要。交通事故在线平台、电商纠纷在线平台的上线运行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并非所有类型的纠纷都适合在线解决,一般而言,在线解决机制更适合数量多、标的小、诉讼成本高的纠纷。毫无疑问,劳动争议完全具备这三个特点。但是,如果科技只是将线下的内容照搬到线上,以信息技术替代纸质文件,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节省成本,节约资源,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无法最大限度发挥科技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设计劳动争议在线平台时,更加关注对传统司法体制的改进,让程序变得更快捷简便,更易于操作,让审判更加高质高效,从一个更广泛的角度思考提升司法为民的措施。设计思路在对之前的工作和现有处理机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考虑从劳动争议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二个层面来构思平台。首先,在纠纷的预防控制层面。东莞是劳动争议高发地区,为了及时化解大量争议,东莞在全市各个社区均建立了劳动服务站,负责调解处理本社区的劳动争议。由于服务站扎根基层,可以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多年来,成效显著,化解了90%以上的劳动争议,大大减轻了仲裁和诉讼的压力。这一经验证明了在纠纷的源头加强对纠纷的预防控制,防止纠纷不断升级扩大,比在纠纷的最后救济阶段采取更多措施进行解决更加重要。为了这个目标,我们采用在线技术实现对当事人、律师、基层调解组织的支持,通过提供各种咨询工具来预防、控制纠纷。其次,在纠纷的解决层面。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仲裁与诉讼在实体上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在程序上都要经过受理、庭审、裁决等环节。在传统机制下,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分属不同体系,二者在数据上难以做到互联互通,法院无法获知仲裁的处理情况,仲裁机构也难以知晓诉讼的最终结果,从而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和裁判尺度的不一致。为了实现数据的共用共享,我们采用在线技术将仲裁和诉讼进行有效衔接,统一仲裁和审判的法律适用标准,减少信息的重复录入,提高纠纷处理的智能化。具体框架劳动争议在线平台是一个综合性服务中心,由咨询、调解和审判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咨询模块。该模块的功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让当事人避免一开始就陷入法律困境,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同时,为律师、仲裁员、法官提供法律工具,辅助他们办案。从实务来看,无论是当事人维权、律师起诉,还是仲裁员裁决、法官审判,首先都会查询相关劳动法规,寻找法律依据;其次,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再去查找相关案例,特别是本地的案例,确定具体的适用标准;第三,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政府公布的工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因此,咨询模块由劳动争议法规、典型案例、常用数据和计算器四部分组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调取不同的工具。由于咨询模块提供了公开、透明、统一的裁判标准,除了减少重复劳动,还可以起到降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化解分流纠纷的目的。第二部分:调解模块。该模块集中整合基层劳动服务站、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备职能的机构,通过视频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对于经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减少当事人往返调解组织和法院的次数。第三部分:审判模块。该模块以结构化为基本特征,为当事人、律师、法官提供一种新颖有效的工作方式。首先,在起诉环节,当事人通过填写仲裁案号,就可以将仲裁阶段的主要数据带入诉讼阶段,无需重复录入包括主体、诉求在内的各项信息;其次,在庭前准备环节,改变传统模式中由法官或书记员组织证据交换的做法,由当事人自行在线对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发表意见,对另一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在裁判环节,法官在裁决书的基础上,对争议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对争议法律问题作出判决。对没有争议的部分,可以直接利用裁决书的内容,减少重复性的工作。试点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文件,其中特别提到探索搭建集仲裁和诉讼于一体的信息网络平台。2018年4月份,劳动争议平台试点项目正式在东莞二院启动。考虑到平台涉及的内容均需要定制开发,从三个模块的结构来看,咨询模板无疑是其他模块的基础,适用面最广,受益群体最多,故咨询模块被列入最优先级别。其次,平台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仲裁与诉讼的数据衔接,这种衔接需要通过一个节点来完成,而当事人提起立案是仲裁与诉讼实现对接的最好环节,故网上立案被列入次优先级别。不同于其他在线平台主要基于PC端开发,由于劳动争议中不具备方便使用电脑条件的人群占绝大多数,我们着重基于手机微信小程序的开发,充分体现便捷、为民的特点。开发过程中技术难度最大的部分是计算器,为了用户操作简便但结果精准,我们组织劳动争议法官团队与开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务中的运算逻辑,对每个步骤、每个输入框反复斟酌,不断调整,力求做到易用而且好用。开发过程中最担心的部分是数据的衔接,但没有想到的是,东莞仲裁机构在开发仲裁案件管理系统时就事先考虑了与诉讼的衔接,他们对于该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在数据项目、数据格式等方面全力配合我们的要求,让这部分工作进行得格外顺利。数据除了与仲裁的衔接,还涉及到外网与内网的衔接。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满足内网相对封闭的特点,我们在内外网的衔接上尽量不对现有业务系统造成影响。开发过程中最愉快的部分当然是团队间的合作。科技公司派出的研发人员全部具有法律背景,与我们法官团队在沟通上不存在任何障碍。通过合作,研发人员更深入了解实务操作,而法院人员对法律AI有了初步的接触,或许这才是我们在这个项目之外最大的收获。2018年年底,历时八个月,在反复多轮的功能打磨、业务规则确认后,东莞劳动争议在线平台第一期上线运行。目前的平台功能只呈现了第一期的规划,还不够完善,但有一点确定无疑,即科技不会停止进步,我们的步伐不会停止前进,它一定会变得更加实用和强大,为当事人和广泛的法律人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作者:江和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劳动争议在线平台微信小程序简介1劳动争议在线平台微信小程序的功能2劳动争议在线平台微信小程序的优势一功能全面一进入小程序就能看到劳争计算器,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涉及的金额计算,内置了东莞当地常用劳动争议数据,囊括了由法官分类梳理的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查询东莞当地已公开的历史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能够通过小程序获得需要的帮助,律师、仲裁员、调解员、法官也可以把小程序当做自己的劳动争议知识库。二专业性强小程序凝结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多位一线法官与元典团队的心血打造而成,专业可靠。例如劳争计算器,依据众多法律法规梳理出背后的计算逻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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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构建基层纠纷解决新体系 ——关于永康“龙山经验”的调研报告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构建基层纠纷解决新体系——关于永康“龙山经验”的调研报告李占国浙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今年以来,我就全省法院牢牢把握、充分发挥好这一优势,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努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升级版,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中发现了一个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典型——永康法院龙山人民法庭。该法庭收案量从2013年的806件逐年递减,2017年下降到401件,降幅达50%,并实现了涉诉案件零信访。一、“龙山经验”的主要做法和成效龙山人民法庭位于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下辖龙山、西溪两个乡镇,81个行政村、两个居委会,辖区面积140.7平方公里,总人口10万余人,其中外来流动人口2.4万余人。该法庭于2013年恢复设立,配有法官两名、书记员1名、法警1名。法庭辖区经济发展起步早,市场化程度较高,外来务工人口多,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多发。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龙山法庭主动作为,注重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积极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5年来,辖区案件量持续下降,2017年仅为2013年的49.75%;法庭诉前指导调解案件由2014年的239件下降到2017年的18件,除离婚纠纷外,传统民事案件数量锐减,案多人少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同时,审判质效优异,庭前调解率超过80%,多数商事案件实现庭审、宣判、法律文书制作同步完成,当庭宣判率达90.66%,自动履行率也保持在高位,得到辖区老百姓的普遍认可。一是依靠党委统筹协调,变法庭“单打独斗”为“综治综调”。党委围绕共建共治共享,统筹基层各种解纷资源,共同建设治理体系、共同实施治理活动、共同分享治理成果,形成基层社会治理强大合力。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推动了当地大调解工作由自发性、偶发性向制度化、长效化转变。龙山镇党委先后出台了《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四个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将法庭调解纳入乡镇综治范畴,以镇综治中心为平台,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劳动等部门,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规定非诉纠纷由中心统一分流调处,由法庭指导调解;诉讼案件由法庭特邀中心人员调解或委托调解,变纠纷直接成诉为调解先行、法院断后。今年4月,龙山镇某村30余名村民将该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某公司诉至龙山法庭,要求解除出资协议、归还出资款项。该系列纠纷涉及面广人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龙山镇党委获悉后十分重视,党委书记多次召集龙山法庭、村两委和联村干部研判案情、协调案件,最终促使案件在诉前得以化解。二是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龙山经验”突出发挥乡镇一级党委与村基层党组织的龙头核心作用,把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结合起来,将镇村基层党组织打造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坚强战斗堡垒,真正做到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和谐。高标准落实农村基层党建“浙江二十条”,积极打造“支部书记为网格长、村两委成员为网格小组长,全体党员与村民代表为网格员”的“党建+网格”管理模式,推动基层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基层的每个末梢。下辖的桥下一村有常住人口703人、党员41人、村代表30人,每名调解员基本可以辐射亲朋好友10余人,实现了“小矛盾全数化解,大矛盾联合调处,大小矛盾均不出村”。桥下一村也成为首批“无讼无访村”,为其他乡村树立了标杆。三是强化法庭指导,提升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龙山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和调处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为辖区综治平台制定“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流程图”,担当全程调解业务指导的主体,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法律支撑。在龙山法庭的积极推动下,当地镇党委出台《关于开展“今日我当值”的活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村基层组织进行排班,由村干部和乡贤到法庭当值,以“进法庭、听庭审”与“值法庭、解纠纷”为载体,通过法庭培训和指导,让调解员从“不敢调”“不会调”转变为“乐于调”“熟练调”,有效提升了基层干部的治调能力。据统计,辖区近三年村级调解委员会调处案件795件,调解成功率达95%;镇级联合调处疑难复杂案件105件,调解成功率100%。四是坚持重心前移,推动传统“无讼”文化和现代治理理念有机结合。龙山是南宋著名思想家、文学家陈亮故里,“龙山经验”把陈亮倡导的“义利并举”思想与传统的“和为贵”理念融合,通过调解来调和纠纷,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达到“无讼”目标,促进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三和相融”。龙山镇出台《关于开展争创“无讼村”的指导意见》,制定“社会治理”示范村创建评定标准,把“无讼”理念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2014年以来,辖区内非正常死亡的17起民事纠纷,经法庭指导调解,全部得以妥善解决并当场兑现,没有一件成讼;传统民事案件除离婚纠纷外基本通过非诉渠道解决;12个村在矛盾自行净化后成为“无讼示范村”。五是注重长效机制,构建“分层过滤”递进调解体系和诉调裁一体化运作模式。“龙山经验”确立了多层递进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第一层:网格调解。网格员第一时间发现并介入纠纷,调处不成的,逐级上报小组长、网格长调处。第二层: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调解。根据纠纷的性质区分一般矛盾、行业矛盾和复杂矛盾,分流到行业部门、派出所、检察室、劳动保障监察所等部门先行调处;复杂疑难纠纷,启动联合调解程序。法庭在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必要时参与联合调解。第三层:法庭调解。穷尽调解手段后,属于可诉事项的,引导诉讼,司法断后。纠纷逐层过滤,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做到“隐患不出网、纠纷分级调、案件庭前解”,最终实现了“纠纷下降、信访下降、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增强”的良性循环。同时,打造司法、调解、仲裁、信访等有效衔接、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各方资源的优势互补和有效配置,近两年来,法庭辖区内企业雇员人身伤害赔偿等常见纠纷仅有两起成讼,两个镇还成为“无欠薪区”,综治实现“零信访”。二、“龙山经验”的启示“龙山经验”表明,基层社会治理和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问题可以统筹解决,关键在于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找到好的解决办法,形成好的工作模式。我的体会是重在“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是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最根本保障。多元化解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只有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建统领的政治优势,从整体上进行工作部署,才能确保各方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合力,确保政令畅通、政策见效。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建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枫桥经验”的价值追求。龙山法庭密切联系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主动对接辖区“党建+网格”管理模式,邀请村干部和乡贤到法庭当值,大力组建信息员网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维护民利,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使基层社会治理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同时,“龙山经验”坚持“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纠纷解决理念和递进式的矛盾分层过滤体系,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符合实际需求、快捷方便的解纷途径,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也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诠释。三是坚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最大限度把问题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是“枫桥经验”的突出特点。基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层稳则全局安,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下移、力量必须下沉、保障必须下倾。要建立和健全基层司法机关、基层党组织、社会调解组织之间的衔接机制,注重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多元参与,联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打造权责统一、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命运共同体。要进一步建设好综治中心、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的天然优势,更好地履行服务群众、定分止争、维护稳定的职责任务,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同时,还要注重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智慧,充分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有效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统一。内外联动、条块结合、多管齐下,才能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的基层社会治理之路,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四是坚持发挥人民法院的保障作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改变过去简单地以收案、办案多少论英雄的导向,紧紧依靠党委和党委政法委领导,把法院调解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的大治理格局中,变“以我为主”为“主动配合”,做到“到位不越位”。“到位”即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司法功能前移,通过法制宣传、创建“无讼”活动等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不越位”即司法裁决应处于纠纷处理的末端而不是前端,重点要发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外围防线和源头性化解作用,在不影响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前提下,支持纠纷解决逐步向社会回归、向基层回归,努力推动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解决理念,建立递进式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三、进一步探索基层纠纷化解新机制我们要以深入学习贯彻“枫桥经验”纪念大会精神为契机,在全省乡镇层面推广“龙山经验”,变“盆景”为“风景”,变“风景”为“全景”。同时,要大力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分层过滤体系,打出化解矛盾纠纷“组合拳”,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走上健康发展道路,为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一是加大对“龙山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在乡镇层面提升推广的力度。梳理其中好经验、好做法,把基层党建贯穿于基层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再研究、再部署,不断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引向纵深。二是积极在县级层面推广舟山“普陀模式”和台州“黄岩模式”。普陀区和黄岩区在区委和区委政法委领导下,建成统一的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将分散的各种解纷资源纳入中心统一管理,促使矛盾纠纷一体受理、层层分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资源共享、调解优先、司法终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模式。以普陀区为例,今年1月至10月,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共分流各类纠纷2473件,同期区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2770件,同比下降9.57%;诉前化解率24.09%,同比上升13.19%,效果明显。要以县(市、区)级综治中心为依托,通过集中办公、集约管理、集成服务等方式,统筹好基层综治单位资源力量,提高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水平。三是在全省层面大力推进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该平台是2016年中央综治委赋予浙江省的创新试点,2016年、2017年连续被中央综治委评为优秀创新项目。通过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五大功能,打造递进式、漏斗型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化解机制。目前,已整合综治、司法、人社、建设、工商、法制、妇联等部门共3万余名调解员上线,并在今年6月实现全省范围推广。截至10月底,平台访问量已突破411万人次,注册用户33万人,上线调解员3万多人,申请调解案件17.8万件,调解成功14.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1.6%,有力缓解了法院收案压力。要加大推广力度,把在线平台打造成我省政法系统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又一张“金名片”。四是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力度。人民法庭位于化解矛盾纠纷最前沿,调解民事纠纷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不仅方便群众,更能起到定分止争,促和谐、保一方稳定的作用。目前全省3/4的乡镇没有人民法庭,2/3以上的民事纠纷还要到县里解决,与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不符。要通过恢复或增设部分人民法庭,派出专业法庭、巡回法庭等,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实现人民法庭建设与基层治理的紧密衔接,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成为现实,让“枫桥经验”在新时代发扬光大。作者: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Dec.16你只有不断地重新认识调解,塑造自我,才能在调解行业中保持竞争力。——埃里克.高尔顿公号主编:龙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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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期|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每个社会都有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陈弘毅公号主编:龙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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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期|重磅: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就化解纠纷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第二十八条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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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期|[枫桥经验案例16]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独立建制 多向互动 七步法则 构建矛盾纠纷综合调处的“荣昌模式”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因地制宜提出了“党政+司法+群众+智能”的社会治理创新思路,构建了以“独立建制、多向互动、七步法则”为特色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荣昌综合调处机制,既有力推进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真正发挥了为群众解困、为党政分忧、为企业解难、为诉访减压的功能,又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时代特征,被群众称颂为“管用模式、心坎办法”。自2013年荣昌综合调处机制运行以来,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4932件,涉案标的达4.2亿元,当场兑现1.3亿元,为群众节约诉讼费1000余万元;指导人民调解51043件,理性引导诉讼5519件,平均结案时间为5.6天,呈现出荣昌区信访总量连续8年下降,连续102个月无进京非访和到市重复集访的和谐稳定态势。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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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期|[枫桥经验案例6]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托社区法官打造前哨式解纷模式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从2004年开始探索将法官委派到街镇村开展纠纷化解工作,2013年正式挂牌成立社区法官工作室,经过将近15年的探索完善,创新性地发展“前哨式”纠纷解决模式,形成了“五个特点、五个作用”的“五五模式”,推动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街镇,矛盾不上交”,取得良好效果。
201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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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期|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委派调解机制改革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2018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完善委派调解机制改革座谈会在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寇昉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李少平副院长指出,完善委派调解机制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历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传承创新“枫桥经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意义十分重大。做好完善委派调解机制,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出成效。要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和规划这项改革,切实找准推进改革的正确方向,抓好落实,抓出成效。二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机制。要不断完善委派调解机制,完善程序和流程,让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工作,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司法的引导、推动和保障作用。三要不断加强实践探索,积累有益经验。在总结更多务实管用经验的同时,还进一步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化解纠纷,提高人民法院依法化解纠纷的能力。四要不断完善配套措施,提升纠纷解决体系的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组织管理、诉调对接、信息应用的精细化,为当事人提供智能化、全方位、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寇昉寇昉表示,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本次会议对总结积累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经验、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和北京市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北京法院深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构建立案阶段“多元调解+速裁”紧密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委派调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北京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好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努力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打造具有首都特色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升级版,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贡献力量。会议现场会上,北京高院、浙江高院、安徽省亳州市中院、四川省成都市中院、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就委派调解工作做经验介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高校专家学者、调解组织代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部门以及部分省市法院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作者:马德天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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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实施要素式调解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Nov.2评估者与协商促进者之间的这些区别,意味着各自运用不同方法和技巧,各自需要不同的能力,培训规范,以及不同的道德素质以行使他们各自的功能。——莱纳·诺夫公号主编:龙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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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期|拒绝合理调解方案 法院判罚承担诉讼费用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绝合理调解方案的案件,判罚拒绝合理调解方案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通过典型案件示范引领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推动建立非理性、非实质调解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机制。一、基本案情原告南昌某公司与被告前海某公司通过协商订立合同,约定原告使用被告名下的“某网”网站平台,代理被告销售“某网”各产品服务及平台内具有的业务。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合同履行的内容发生纠纷诉至前海法院。案件审理中,前海法院多次主持调解,被告提出返还40%合同价款计72000元的调解方案,原告以返还金额过低为由拒绝被告的调解方案,坚持要求被告全额返还18万元。双方调解不成,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二、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45000元。该判决返还的金额不但低于原告要求返还的数额,也低于被告在案件调解期间提出的调解方案。法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被告提出及法院转达的合理调解方案,使案件纠纷丧失早日化解的机会,加重案件审理的负担,降低纠纷解决的效率,变相不必要地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参照原、被告在调解过程中的表现,依据自由裁量权,判定案件受理费2270元,不按照胜诉比例分担,均由原告负担。三、法官说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解方案、假借调解恶意拖延诉讼等非理性、非实质调解行为屡有发生,使得纠纷丧失早日化解的机会,降低纠纷解决的效率,变相不必要地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另外,纠纷虽然最终可能以裁判的方式审结,但当事人仍有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诉讼各方仍然可能为此继续纠讼争议,既进一步地消耗司法资源,又不可避免地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纠纷矛盾迟迟未能得到化解。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缓解这一矛盾,前海法院制定实施《关于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赋予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鼓励当事人在诉讼早期达成调解,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规定》明确提出:法院裁判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在推动适用调解程序中发挥的作用来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定》将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解方案行为细分为:除案件性质不适合调解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的调解方案,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裁判结果不超过该方案数额的;中立第三方法律专家提出和解方案,一方当事人同意和解方案,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裁判结果没有超过该方案数额的。通过梳理总结诉讼中常见情形,切实提高规范的实践可操作性,促使当事人选择更有针对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好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作者:孔才池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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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期|英国判例法对调解的规范和引导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在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如何把握调解自愿原则自然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重点。在这方面,英国的做法如下:一是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因为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人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规定,侵犯了基本人权;二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不论输赢,要承担诉讼费用,但败诉方应对胜诉方拒绝调解的“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最近10多年来英国判例法不断对调解进行规范和引导的结果。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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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期|打造“一带一路”国际纠纷解决机构集散地——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的启示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随着第三次调解浪潮所形成的全球调解趋势,各国当事人对调解与ADR理解与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全球纠纷解决市场也日益成熟。新加坡以英国为师,发现世界纠纷解决市场上所蕴含的巨大潜力。因此,近20年来,新加坡尽举国之力、深谋远虑,不惜重金,致力于打造一个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纠纷解决中心。2月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第68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因调解达成和解国际公约》(United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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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期|广西河池都安县积极探索山区特色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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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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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期|2018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在长沙成功举办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9月12日至13日,2018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在湖南长沙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贸促会主办,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湖南省贸促会承办,湖南省高院、湖南省律协、印度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争议解决部、马来西亚律师协会、泰国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单位协办。论坛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香港律政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来自美国、英国、意大利、印度、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和中国内地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00位法官、律师、调解员、仲裁员、法学专家、企业法务等专业人士出席论坛。第一环节:领导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何报翔、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巡视员孙中平、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副主席骆维明等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局长王刚、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建军、湖南省贸促会会长贺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岳琴舫等出席论坛。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蔡晨风出席论坛并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在论坛中致辞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在论坛中致辞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何报翔在论坛中致辞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巡视员孙中平在论坛中致辞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副主席骆维明在论坛中致辞第二环节:签约仪式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分别与泰国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英国CCI信用管理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这是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响应中央号召、加速对外合作、努力拓展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一步。同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贸促会签署“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双方将合作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保障湖南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第三环节:国际研讨本次高峰论坛以“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探究”为主题,并设置了“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预防和化解贸易和投资纠纷”、“构建和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方式”、“贸法会关于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承认和执行的最新进展”、“调解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趋势”、“律师在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等五大议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泰国仲裁中心、印度律师协会、香港和解中心、中国贸促会和国内外知名律所的法律专家,以及来自美国、英国、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等国的调解专家共数十位嘉宾参与了各议题的研讨,发表了精彩演讲。主题一: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预防和化解贸易和投资纠纷主持人:汪世荣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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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期|汪世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 “枫桥经验”实证研究

村监会的规范化建设也为民主监督创制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村监会在民主监督基础上,创造性进行专业化建设,引进专业力量,有效提高了监督的效果。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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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期|李少平:传承“枫桥经验” 创新司法改革

飞本期责编:赵毅宇本公众号欢迎赐稿,来稿请发送邮件至sifaadr@126.com如想阅读过往文章请加关注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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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期|欧盟成员国法院调解转介工作指南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者按为确保《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调解指令》的实施效果,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2018年6月27日到29日在斯特拉斯堡召开了第30届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促进欧盟调解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法院调解转介工作指南》(Guide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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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期|网络强国战略下的互联网法院建设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战略重要论述体系完整,内涵丰富,观点科学,实施得力,为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也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互联网法院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并相继设立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之际,深刻认识当前互联网法院建设中的重点问题,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如何在互联网法院建设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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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期|安徽律师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首次适用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调处亿元大案

首次适用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调处亿元大案》。文章对这起亿元大案与安徽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公众号将该案调解的详细过程以及安徽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推送。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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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期|福建厦门翔安法院“651”诉前解纷模式调查

飞本期责编:赵毅宇本公众号欢迎赐稿,来稿请发送邮件至sifaadr@126.com如想阅读过往文章请加关注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201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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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期|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者按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了《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公众号现将其刊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33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一、总则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二、电子送达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根据不同网上诉讼平台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包括有效且使用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账号(如微信号、QQ号、旺旺账号)等其中任意一个或数个。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地址。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人民法院。9.电子送达地址以当事人提供为首要来源,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为补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信息依法予以保护。10.诉前双方签订协议或通过纠纷关联平台注册协议对司法阶段电子送达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11.当事人经告知拒不提供电子地址,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以下电子地址可以作为送达地址:(1)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中载明的电子地址;(2)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仲裁中提供的电子地址;无以上情形,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也可以作为电子送达地址。1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与通讯运营商、即时通讯工具系统等对接,检索、调取当事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电子地址的使用时长、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为当事人经常使用的电子地址。当事人最近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且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可以认定为常用电子地址。13.当事人提供多重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多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开展电子送达。14.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的,文书发送到受送达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多种电子地址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电子地址与线下地址同步送达的,先送达到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15.经人民法院告知受送达人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的,或虽拒绝但又不同意其他送达方式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电子地址即发生效力。受送达人明确拒绝电子方式送达,但其已通过电子方式知悉送达内容的,该次送达发生效力,可以不重复送达。但受送达人提供线下地址,且该地址确可以实现送达目的的,则后续送达可以根据该地址进行。1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经特定机构第三方实名认证、通讯运营商实名认证采集的电子地址送达。进行电子送达后出现以下情形的,表明受送达人已获悉,即视为送达:(1)受送达人直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表明其已经收到文书的;(2)受送达人经送达通知已登录平台并进入到案件页面的;(3)有其他表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的。17.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电子公告。电子公告应当在网上诉讼平台、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三、网上立案1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申请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先提交证明身份的相应材料,通过网络实名认证、生物特征识别或法院线下认证等方式完成实名身份认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1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2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材料较多(证据材料在10页以上的)或不便在网上提交的,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证据清单,并在网上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邮寄或递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扫描生成电子起诉材料。21.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22.网上诉讼平台可以通过对接人民法院以外互联网平台的方式,接收其他平台传输的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智能立案系统,对网上诉讼平台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起诉状内容进行结构化设计,便于当事人选择和提供案件信息。2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起诉(申请)后,立案法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网上起诉时已经提交完整的起诉(申请)材料的,除其他案件当事人对起诉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外,立案审查阶段一般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起诉(申请)材料。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以在开庭前或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24.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可以另行以线下方式进行立案。25.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以在网上回复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纸质起诉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纸质起诉材料后,经审查仍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26.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含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视情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1)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3)恐吓、侮辱、诽谤、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4)广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27.对网上起诉一般通过网上诉讼平台直接进行网上回复。以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回复的,立案法官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诉讼平台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28.对网上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登记立案的,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9.案件立案后,原告可以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在线交纳诉讼费用。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的,法官进行核实后按撤诉处理,网上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撤诉裁定书,经审理法官审核无误后,通过网上诉讼平台送达当事人。30.对非网上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办案管理系统立案后,网上诉讼平台管理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案件信息,供该案件其他环节使用。31.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被告进行网上应诉并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接收案件相关信息。被告进行网上应诉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答辩意见并积极举证。被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限内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出管辖权异议。32.网上立案后,当事人发生变更的(包括名称变更、原告被告增减、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在网上诉讼平台办理相应手续。3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等其他平台进行网上调解。四、网上举证、质证和证据交换3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将证据以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方式上传至网上诉讼平台。网上举证期限与线下案件一致。35.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应当充分运用网上诉讼平台,通过以图片、音频、文字、视频等形式组织当事人进行留言、询问、证据交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证据材料较多的,法官可以视情适时、多次组织网上证据交换。36.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观实际,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37.当事人庭前在网上发表质证意见,庭审中提出相反的质证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法官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38.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使用网上诉讼平台组织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39.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互联网平台,依职权调取证据。五、网上庭审40.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网上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案情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分别在不同地点错时进行网上庭审。4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网案件,一般适用网上庭审。42.网上庭审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告知诉讼参加人网上庭审纪律、注意事项,擅自退出网上庭审的法律后果。43.网上庭审可以参照适用线下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流程。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的,可以简化进行。44.参加网上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庭审纪律:(1)选择安静的合适场所,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确保没有其他人员在远程庭审场所干扰庭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2)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发言、提问需按秩序进行,不得随意发言;(3)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过激语言,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4)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5)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45.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46.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审理,网上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网上庭审或法官认为有必要转线下审理的,可以转为线下庭审方式进行审理。线下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申请后续庭审网上进行,法官可以视情转为网上庭审。已经进行的庭审依然有效。六、网上裁判47.法官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制作裁判文书,由诉讼平台自动生成文书的部分要素或全部,法官予以完善或修改并最后确认。48.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网上庭审案件,法官可以网上当庭宣判。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普通程序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七、网上执行49.具备网上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申请网上执行,进入网上诉讼平台办理执行案件。50.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向人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提供财产线索等。51.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连通,嵌入相关单位的信息平台,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对被执行人实现智能化信用惩戒。八、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档案管理52.网上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和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的材料等资料应当引入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管理系统。53.电子卷宗的形成、归档、保存、利用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九、其他54.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Jul.19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中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热度,而在于诉讼对于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顾培东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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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上海高院与上海市台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涉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者按为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司法与行政职能部门诉调对接工作,拓宽涉台商事纠纷的解决渠道,依法维护台商台胞合法权益,上海高院与上海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协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涉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涉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原则、调解员的选任和回避、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的审核与确认、委托调解费用等作出规定。公众号现将该《合作备忘录》刊发。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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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期|深圳前海法院《关于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

本公号欢迎分享,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编者按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强化法院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的引导和控制功能,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制定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包括诉前调解程序的适用、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诉讼中调解程序的适用、诉讼费用负担等部分。本公众号现将《规定》的具体内容刊发。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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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期|纠纷解决服务市场化运行的领跑者

International在2015年宣布成立阿拉伯(埃及)、西班牙和塞尔维亚调解中心3个分支机构;2016年,JAMS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积极拓展中国市场。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