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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

平安毕节 2023-12-25

2023年5月12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三年来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相关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038件,结案10581件,其中判决结案2078件,调解、撤诉结案850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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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两级法院立足辖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认真履职尽责,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加大信息化运用,通过线上送达、开庭、调解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四是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人民群众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诚信守约,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秩序,维护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毕节两级法院将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将能动司法、延伸职能、服务大局融入到审判实践中,及时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化解借贷风险,并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民间借贷效力、借条书写、利息约定等问题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更好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贵州日报、法制生活报、毕节日报、毕节市电视台、毕节试验区杂志社等媒体记者到场参加。

答记者问


贵州日报记者 

问:平时我有了解到,有一些群众确实是借给了别人钱,但是到法院起诉后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问一下是有什么原因?以后要怎样弥补和完善?


答:主要原因可能是:其一,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二,未举证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之规定,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还需要以实际交付借款。当借款人否认实际借款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出借人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的,尤其是部分出借人以大额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又不能提供取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借款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现实中,出借人应注意,一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并在转账附言中备注清楚属于借款,便于留痕。




法制生活报记者  

问:如果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的利息太高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规定,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该利率标准的,人民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现实中,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出借人对借贷行为要慎重考虑,切莫为了贪图利息而导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


                                               

普法案例一:葛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葛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李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葛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后葛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李某某现金10万元,但借条未载明利息。李某某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而葛某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另,葛某出具借条向案外人李某(李某某之子)、聂某某(李某某内侄女婿)各借款10万元后,从2015年3月至8月期间每月向案外人向某(李某某之妻)支付4000元,葛某出具本案借条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后,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分10次向李某某之妻向某账户每次转账6000元,向某陈述各方约定葛某欠付其丈夫李某某、儿子李某以及内侄女婿聂某某的30万元借款按照月利率2%的利息均支付至其银行账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以及葛某向案外人向某转账的银行流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遂判决葛某返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葛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查明,葛某多次有规律地向案外人向某支付款项与李某某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对案涉1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意义】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只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对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很多当事人在书面借款合同(含借条、欠条等)中未载明借款利息,但实际口头约定支付利息。本案即属于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在诉讼中对是否约定利息产生争执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对借款利息一定要进行明确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否则,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否认约定利息时,可能会导致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普法案例二:高某平、万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赵某勇向高某平、万某出具借条借款7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3月3日,代某艳作为赵某勇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代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赵某勇于2020年3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偿还高某平、万某7万元,但高某平、万某未将该7万元借条退还赵某勇,也未将借条销毁。2021年10月25日,高某平、万某以赵某勇、代某艳、代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勇、代某艳、代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一审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时赵某勇、代某艳、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根据高某平、万某提供的《借条》和支付借款的转款凭证以及庭审中高某平、万某所作代某已偿还借款1万元的陈述,认定高某平、万某与赵某勇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赵某勇、代某艳偿还所欠高某平、万某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赵某勇、代某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赵某勇、代某艳提供已经偿还案涉7万元借款的相关依据,高某平、万某在二审中改变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认可赵某勇、代某艳已偿还案涉7万元借款的事实,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平、万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意义】

高某平、万某故意隐瞒案涉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赵某勇、代某艳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诉讼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正。为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最大限度防止因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涉嫌虚假诉讼的高某平、万某进行司法拘留和罚款。   






普法案例三:田某祥与陆某某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 3月31日,田某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陆某某转账7万元。后陆某某向田某祥转账6次,共计16200元。2019年6月19日,陆某某委托其母蒋某菊向田某祥出具借条并载明借到田某祥现金6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田某祥依据6万元借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某某及其母亲蒋某菊共同偿还其借款6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时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根据田某祥提供的案涉《借条》和转款凭证认定田某祥与陆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陆某某偿还所欠田某祥借款6万元。宣判后,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陆某某于2018年被发展成为某传销组织成员,其带领田某祥到该传销组织参观,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田某祥便向陆某某转款7万元,陆某某随即将该笔7万元转入其上线张某某账户中。2019年4月8日,田某祥收到传销组织回转的19200元。后田某祥向陆某某索要该笔7万元款项,陆某某委托其母蒋某菊向田某祥出具了案涉《借条》及《还款协议》。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陆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祥实际是传销组织上下线关系,涉案7万元系被上诉人田某祥对传销组织的投资款,并非上诉人陆某某的借款,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田某祥的起诉。


【普法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上诉人陆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祥实际是传销组织上下线关系,涉案7万元系被上诉人田某祥对传销组织的“投资款”,并非上诉人陆某某的借款,故本案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来源 | 毕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张  诚
编审 | 周  璐  周怡庆
监制 | 廖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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