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加工
据悉,《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改)》已列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修订稿。据省市场监管局介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监督管理的客观环境不断发生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同时,有一些新的有效的做法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要求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其所在地地级市行政区域销售,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不得在网上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并明确了相应法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食品小作坊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处置以及贮存与运输食品的具体要求;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还要求提升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控能力。要求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拟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小餐饮的内容。明确了小餐饮的许可条件、经营规范及相配套的法律责任,对小餐饮的法律责任原则上对标食品小作坊。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含)以下、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地区小餐饮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100㎡(含)以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经营食品的报刊亭参照食品摊贩管理,报刊亭只能经营预包装食品。此外,征求意见稿拟明确食品小作坊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征求意见稿拟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一是删除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前的公示要求。二是简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等材料。三是压减了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2021年12月31日,修订的《条例》在省市场监管局外网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1条。
链接|提出意见方式: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903室,邮编:51063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wuzheng@gd.gov.cn。
三、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文/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