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孙卓案判轻了吗?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龙于2007年10月9日、12月2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先后拐走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并将二人带至被告人吴某光的住处藏匿。随后,吴某龙将被害人分别交由其同乡或亲属抚养。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询问吴某光时,吴某光对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吴某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吴某光明知吴某龙犯罪行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孙卓生父孙海洋表示:很难接受仅判决5年和2年的结果。12日,半岛全媒体记者联系到孙海洋,他表示吴某龙对两个被害家庭根本没有一点歉意、没有一点悔改的意思,(在一审中)张狂地翘着二郎腿,他希望吴某龙被判处死刑。他还表示他的案子和杨妞花的案子一样:“杨妞花是被拐的孩子,她回去见到她的爸妈是两座坟墓,拐卖她的人贩子判了死刑。不要说我坚强地活过来了,我的案子就不同,我的案子和杨妞花的案子同样是家里失踪的孩子,只是我坚强地挺过来了。所以拐骗和拐卖要统一量刑,给一个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
“被告人吴某光当庭表示不上诉,吴某龙没有表态。”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找到收养人和吴某龙之间的金钱交易记录,但遗憾的是侦察机关未能破解被告手机,无法查看手机里有没有收款记录,且被告早年的银行转账记录也无法查实。
孙海洋表示,下一步将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对于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孙海洋也表示不能接受,“14年内寻找孩子的费用远远高于42万元。”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姚克枫也表示,接下来会收集证据,与孙海洋方商议后进行抗诉。
案件回顾
据此前报道,2003年,孙卓出生。2007年10月9日晚,在深圳白石洲的自家包子铺门口,一名约40多岁、身高168厘米左右的瘦男子,穿着白衬衫、灰色裤、棕色皮鞋,给4岁的孙卓买了零食和玩具,随后将他拐走。
孙卓的父亲孙海洋从此走上艰辛寻子路。他把原本生意红火的包子铺改成了寻子店,发起“寻子联盟”,与公益组织、警方、媒体合作,走遍大街小巷,并贴出悬赏小广告,赏金从最开始的10万元上升到20万元,曾引起不小的轰动。
2014年,根据孙海洋的寻亲故事改编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上映。
2021年,公安部组织指挥广东、山东、湖北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3起部督拐卖儿童案件,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接连找回被拐14年的孙某、符某涛和被拐17年的杨某弟。在警方的帮助下,孙海洋找回了儿子孙卓。
从2007年在深圳被拐走,孙卓一直由山东阳谷的“买方”抚养,在阳谷生活、读书14年。
2021年12月6日,公安部开展“团圆”行动认亲活动,帮助离散十余年的3组家庭实现团圆。孙海洋与儿子孙卓相认。
18天后,孙卓决定回深圳上学。孙海洋一天都没有耽搁,立刻开了17个小时的车带孩子回家。当晚,新闻直播间里有将近500万网友一路陪同。
孙卓回归原生家庭后,四个月长胖了二三十斤。如今,正在读高三的孙卓,将要参加明年的高考。
孙海洋称,人贩子的行为给家庭造成了太大伤害,他希望人贩子得到严惩。此外,他已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究吴某龙民事责任,索赔580万,但“赔多少万都不够”。
2023年4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龙犯拐骗儿童罪、吴某光犯包庇罪一案。被害人的父母对被告人吴某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一并审判。法庭宣布案件择期宣判。
综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日报客户端、澎湃新闻、扬子晚报、@孙海洋一家人V、半岛都市报、潮新闻、界面新闻、中国新闻网等
判轻了吗?
撰稿/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孙卓被拐案判了。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吴兆光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令吴飞龙分别赔偿两个被害人家庭损失42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均表示有很大的异议,正在整理材料,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这样的结果,对于关注此案件的公众而言,多少也有些疑惑,觉得判决量刑过轻。而民事赔偿方面,42万元赔偿额,也与孙海洋索赔的580万元相差甚远。
目前只是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会改变吗?案件会向着被害人和公众希望的重判罪犯的方向发展吗?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害人家庭如果不认可赔偿额,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提高民事赔偿数额,是可能的。
但对于刑事判决部分,被害人并没有上诉权,即便不服,也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至于最终是否抗诉,决定权在检察机关。
从被害人家庭接受采访的表态看,他们几乎肯定会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会抗诉,却并不明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前提,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中包括事实不清、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
在本案中,如果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起诉被告人,而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定罪;或者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较重,而法院判决轻缓,检察机关抗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根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起诉吴飞龙的罪名,就是拐骗儿童罪;对其量刑建议就是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于其指控和量刑建议“照单全收”,检察机关似乎并无抗诉理由。
而且,除非二审变更罪名为拐卖儿童罪,否则,5年有期徒刑已是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即便检察机关抗诉,被害人和公众希望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愿望也难以实现。
本案中,控方未能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只能以拐骗儿童罪起诉、定罪,被害人和公众因此感觉不公。这是证据的无奈。除非后续取得相关证据,否则,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之间选择“纵”,就是法律的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即便在10日抗诉期内取得被告人拐卖的证据,也不宜因此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变更指控罪名。因为,这样做的话,一旦被告人被定
拐卖儿童罪,就相当于“一审终审”。正确做法是等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同样,判决生效后、甚至罪犯服刑完毕,只要取得其拐卖的证据,都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重对罪犯的处罚。
有些人有疑问,“本案的社会影响大、被告人的民愤也大,法律上有对其加重处罚的特别程序吗?”
刑法有“特别减轻”程序,“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并没有“特别加重”程序。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取得罪犯买卖儿童的证据,是对其加重处罚的唯一条件。
本案之所以引发被害人和公众不平感,症结不在司法,而在于不同罪名在法定刑上的差别:拐骗儿童罪,最高判5年,而拐卖儿童罪,最少判5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拐卖”和“拐骗”,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构成拐骗儿童罪,没有特殊目的要求,实践中多是为了收养或役使;而拐卖儿童罪,则是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
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方面的区别,对两罪在量刑上做适度区分或是必要的,但就导致骨肉分离、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精神痛苦的犯罪后果,两种犯罪并无不同。因此,过于轻缓的刑罚,对拐骗犯罪行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为此,在今后的司法中,为避免“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类似情况,立法层面不妨就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公众的疑虑,予以重视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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