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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景德镇中院一案例入选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景仲彦 瓷都审判 2024-04-21


2023年4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案例成功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已连续三年作为全省法院唯一案例入选。


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 裁判要旨:


1.本案创作者通过对二方连续的单位纹饰图样、颜色和排列组合方式进行选择,并添加其他元素以达到独特的审美意义,从而形成作者的“独特印记”,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利用传统元素进行创作的陶瓷作品,应合理考量传统元素所占比例及组合排列样式,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对同一题材或内容近似的陶瓷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时,“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应当更严格,侵权比对应当更着重于细节和创新之处,防止著作权的不当扩张。3.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难以确定,作品公开发表时间可视为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时间节点。若作品公开发表时间无法确定,则以作品登记时间为准。



· 案情摘要:


景德镇市耘和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和公司)向江西省版权局登记了美术作品《绽放》,该作品为盖碗茶杯,杯身正面画有葫芦形线条内有“吉”字图案标识,杯子底部、杯盖及杯托的图案均采用花朵、枝茎元素组成二方连续装饰图案。景德镇溪谷陶瓷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谷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山音”陶瓷盖碗茶杯,杯身正面有葫芦形线条内“山音”字样。耘和公司认为溪谷公司销售的茶杯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耘和公司的作品与传统花卉与草藤纹组成二方连续纹饰图案和颜色并无显著区别,未体现其在画法、纹饰图案、颜色层次上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其整合风格仍沿用传统的常用纹样,案涉美术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耘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设计者将传统二方连续装饰图案经过挑选、变换并配以相应色彩及变异的汉字造型融汇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图案,设计者的思路虽然来源于传统元素,但是整体构图展示出源自于设计者自身的个性印记,体现设计者独特的智力选择与判断,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该作品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但耘和公司仅凭作品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其创作完成时间的真实性,其提交的《作品说明书》由其自行制作,微信朋友圈截图,卢彬在一审询问时自述《绽放》于该图案有改动,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涉案作品的创作形成时间。在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作品公开发表时间的早晚也可以表明作者享有权利的时间节点。对涉案作品何时公开发表,耘和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溪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在淘宝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耘和公司作品的登记时间。对《绽放》美术作品登记图样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二者均属于陶瓷杯,且采用类似图案的纹饰,表达方式非常接近。鉴于二方连续纹饰和画法属于陶瓷领域内常用,以植物枝茎、花卉纹样做二方连续装饰带起源较早,因此对于采用该纹饰的产品比对应当更注重于细节,对于其是否侵权的比对应要求较高。被诉侵权产品上二方连续装饰图案中的缠枝纹、花朵均与《绽放》作品上的缠枝纹、花朵在样式、形态上存在区别,故在纹饰存在一定区别的情况下,不认为构成实质相似。不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陶瓷作品独创性判断问题,在传统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运用,具备创作者独特的设计风格,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该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一方面考虑到陶瓷产业本身发展的特点,对在传统陶瓷纹饰及技法上创新的行为予以正面肯定,将具有一定创造性的陶瓷产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能够激发从业者对传统陶瓷元素传承和创新的积极性,繁荣陶瓷市场;另一方面在保护采用传统元素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在侵权判断标准上采用高标准、严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传统陶瓷元素和公有元素为他人所垄断,防止权利扩张。本案对陶瓷产品著作权的判定和侵权的认定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编辑 | 景德镇中院融媒体中心

一审:胡希权

二审:罗慧青

三审:周   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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