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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规则(试行)》的通知

肇庆人社 2023-03-16


关于印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规范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高仲裁效能,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信力,打造“阳光仲裁”,现将《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4月29日


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

网上公开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工作,加强社会监督,提升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肇庆市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人仲委)作出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含相关补正决定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的网上公开。

第三条 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裁决书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或者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

(四)劳人仲委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劳人仲委网上公开仲裁裁决书,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技术处理:

(一)当事人及第三人为自然人的,保留姓氏、性别,屏蔽名字;

(二)当事人及第三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其他法人组织的,保留地区前缀及用人单位性质后缀,屏蔽中间具体关键词组;

(三)代理人身份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保留姓氏,屏蔽名字、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代理人是其他身份的,屏蔽名字,保留姓氏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四)证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保留姓氏、性别,屏蔽名字;

(五)除以上四项内容外,其他有涉及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社保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的,均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屏蔽;

(六)其他依法不予公开,或者公开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均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屏蔽。

第六条 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不以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仲裁裁决书是否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仲裁裁决书的技术处理流程和网上公开审批工作,仲裁裁决书通过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第八条 劳人仲委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宜公开的,应当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但当事人当庭提出且记入庭审笔录的除外。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承办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在案件结案报批时,初步提出是否公开仲裁裁决书的意见供劳人仲委一并审批。

第十条 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的审批权限。经审批同意的, 仲裁裁决书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除依照本规则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网上公开的仲裁裁决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送交当事人的原本一致。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撤回网上公开的仲裁裁决书:

(一)信息技术处理不当,需重新处理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其他不宜公开情形的。

第十三条 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的具体流程由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对本规则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孙晓月

二审 李嘉敏

三审 梁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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