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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淄博国税3月份纳税咨询热点

2015-03-25 淄博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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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筹备期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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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涂料生产企业,听说要从3月份开始申报消费税,请问如何办理申报事宜?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第二条规定,关于纳税申报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2月的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采取纸质报送的方式申报。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3月及以后的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将开通网上申报方式。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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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有统一规定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专用印章样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5〕55号)第二条规定,式样规格及说明:1、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2、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二行。3、中间一行为“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4、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5、字体为仿宋,4号字。6、戳记印色统一为红色。7、如委托代开发票需要,可刻制同类多枚印章,印章下方刻编号阿拉伯数字以区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自2015年3月1日正式启用,已刻制类似印章单位要按照规范样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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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随军家属,想要开一家从事服装设计的个体门店,请问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第2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5
请问成品油生产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的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消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商贸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要求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且其购进的应税成品油发票链条完整的,可视为从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有关发函(见附件:《外购应税成品油缴纳消费税情况核查函》)调查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应税成品油发票链条完整”是指无论该项业务有几个交易环节,其从最初交易(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开始至本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止,所有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成品油名称、数量一致,购销双方企业名称符合逻辑关系以及发票按时间顺序依次开具。
6
外贸公司在未做出口退税登记以前出口的货物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7
听说国家又下发了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8
请问现在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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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临时到外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管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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