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授权的组织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在淄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授权的组织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淄博市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授权的组织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查验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需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一、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授权的组织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十二、本公告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解释。
十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0日起施行。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