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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今后在宜春做这些事可能要被罚款!

宜春发布 2020-09-18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工作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

……

一说起这些不文明行为

你是不是和小布一样

感觉很伤脑筋!

特别是宜春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这些不文明行为

实在是影响城市形象

也影响大家的出行和生活!

好消息来了!

近日

宜春市政府网公布了

《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正在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不文明公共秩序行为】禁止下列不文明公共秩序行为:

  (一)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电影,参加游园、集会等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二)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在医疗场所和教育场所聚众闹事;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洒物品;

  (四)携带宠物出户不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不立即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擅自遗弃宠物或其尸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不文明公共环境行为】禁止下列不文明公共环境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广告和宣传品等;

  (三)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场所吸烟;

  (四)开展娱乐、健身、经营、宣传等活动时,占用人行通道或使用音响器材等音量过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不文明交通行为】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经过人行横道和岔路口时,不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三)不按规定停放和载人载物;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交通护栏等道路隔离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七)乘车人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向外抛洒物品;

  (九)在车行道内嘻闹、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社区不文明行为】禁止下列社区不文明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在外墙上开门开窗,破坏或者改变房屋外观;

  (二)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种植蔬菜、围合庭院、堆放、悬挂物品;

  (三)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四)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工作;

  (五)占用防火间距,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社区不文明行为。

【生态不文明行为】禁止下列损害生态不文明行为:

  (一)在地热水资源保护区抛撒污物、排放污水;

  (二)在禁止区域露天燃用煤炭、木柴等加工食品;

  (三)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及水源区保护范围内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

  (四)露天焚烧垃圾、稻草、落叶、皮革、塑料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制作、购买、使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制品。

  (六)在禁止区域、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随意丢弃外来物种;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破坏生态的行为。

【不文明旅游行为】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到未开放区域旅游,从事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违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三)破坏、污秽文物古迹、景区环境和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

【不文明经营行为】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在城市道路采用交通工具巡游、列队巡游、举牌等方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将受到处罚!



【兜底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携宠物出户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宠物出户未采取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扰乱公共交通安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游街”式商业活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采用交通工具巡游、列队巡游、举牌等方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护投诉者、举报者机制】对投诉者、举报者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从宽裁量情节】因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处罚。


【行政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罚当然也有奖

条例中也规定了

对文明行为的鼓励和支持!



【文明行为工作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的礼遇及困难帮扶制度。


【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支持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窗口、文明服务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好人文化活动】鼓励、支持公民争做好人,倡导“好人有好报”的价值观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发掘培育先进典型,建立公民道德荣誉档案,设立专项基金褒奖帮扶好人。对受伤好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全力治疗,保障医疗费用;对牺牲好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家属在抚恤、就业、医疗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特殊照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等设施,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展示,创编文艺作品等方式,宣传身边好人,营造学习身边好人的浓厚氛围。


【表彰奖励】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文明行为模范人物以捐款捐物形式予以激励和帮扶。


【慈善行为权益保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的扶老、济困、助残、助学、优抚、救孤、赈灾和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志愿行为权益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的志愿服务行为。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等方式,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休息、饮水、遮挡风雨等便利服务。


【捐献行为权益保障】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鼓励、支持成年人以合法、恰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确认和表彰奖励,其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遇有需要急救的人员,鼓励具备相应技能的公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相关单位在相应的公共场所设置人员急救设备。


除此之外

条例还对文明行为规范、

实施和监督等

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大家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

查看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大家如果对该条例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csfjlf@163.com,或者寄送至宜春市司法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宜春市司法局。信封上请注明“立法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2月10日


城市的文明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来源:宜春市政府网

编审:彭晓英、谢芳芳

编辑:彭芝慧

小布想和你交朋友,微信号:zhangfang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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