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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男子好心让人搭车,结果赔了68000元

宜春发布 2020-12-09



今年中秋国庆连在一起放假

一共有八天的假期

在外的筒子们早就蠢蠢欲动

等待着回家的日子

如果错过了购买车票的时间

或是没有买到回家的车票

搭顺风车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不过让人搭顺风车固然是好意

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事例


案例


  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纠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和王某系朋友,某日,李某因顺路捎带王某回家,路途中与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和张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受伤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日150天、护理日90天、营养日90天。事故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江某、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就损失无法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情况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系好意同乘下发生,且原被告双方原系朋友,调解是让双方握手言和的最好方式,于是在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耐心对双方进行调和。经过法官的劝说,双方达成协议,李某赔偿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68000元。


 法官有话说


在法律上,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好意搭乘者的责任,也不表示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搭乘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为鼓励这种与人为善的社会善良风俗,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然,对于驾驶人来说,最根本的还是应注意驾驶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



(来源:刘佩捷

(编辑:夏侯婷; 编审:龙姣; 监制: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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