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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获刑!宜春一车主将车交给他人“酒驾”…
吃饭饮酒助兴是人之常情
但酒后驾驶、劝人酒驾
就得法不容情了
酒驾可不是
“只要不被发现,就没什么事”
而是严重威胁到
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大事
案情简介
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三、李四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2年1月18日,李四驾驶货车带着张三和另外两名同事前往靖安县某饭店吃饭,期间张三喝了一杯白酒,李四喝了三杯左右白酒。当晚,李四提议将货车交予张三驾驶,让其送一行4人返回住处,途中被执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张三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0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在明知张三已饮酒的情况下,仍提议将货车交予张三驾驶,属共同犯罪。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可能构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二是“教唆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他人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是“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在法律的“红线”面前
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酒驾,绝不是一条回家的路
而是一条违法犯罪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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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春法院、靖安法院)
(编辑:夏侯婷;校对:欧阳娇兰;编审:谢芳芳;监制:熊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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