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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批复!宜春新划定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宜春发布
2024-10-2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宁县第三供水厂(柘林水库)和彭泽县应急备用水源(聂家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4〕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我市兴国县应急备用水源(长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赣市府文〔2024〕2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高安市南门水厂(锦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撤销高安市二水厂和沙湖水厂(锦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4〕17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新干县应急备用水源(田南水库)保护区范围和吉安县金山水厂(禾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文〔2024〕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九江市武宁县第三供水厂(柘林水库)、九江市彭泽县应急备用水源(聂家山水库)、赣州市兴国县应急备用水源(长龙水库)、吉安市新干县应急备用水源(田南水库)、吉安市吉安县金山水厂(禾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及高安市南门水厂(锦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赣府字〔2018〕85号批复的高安市二水厂和沙湖水厂(锦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春市要督促高安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当地饮用水正常供应,切实保障饮用水水量和水质。

三、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附件:1.部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2.宜春市高安市南门水厂(锦江)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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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宜春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编辑:周莹;校对:肖苏阁;编审:匡昱宣;监制:邓雯、潘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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