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地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转为行政机构
2016年11月2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经山东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地方政府规章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食药法苑小编认为,这意味着山东省承担食药监管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逐步将一些职能转为行政机构,有关事业编制转行政编的问题也会随着该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一并解决。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
(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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