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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油烟污染,谁来监管?

梁山好汉 食药法苑 2020-12-07



针对限制区域餐饮店证照登记许可,笔者谈几点个人想法:

现行法规对限制区域内的餐饮经营规范有:适用工商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适用食药的:食品安全法,省小餐饮办法;适用环保和其他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按照效力大小的排序:全国人大的法在前,国务院的条例在后,省政府的办法再是较大市政府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作为法律明文禁止的经营活动,作为所有职能部门和经营者来说,都应该无条件遵守,否则可视为违法。不存在工商部门和食药部门因不属于本部门的法律而不予执行。所以在明知经营者在限制区域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情况下,可视经营者已失去获得登记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资格,故可依法不予登记和不予许可。

对此类法律禁止的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在法律责任中予以了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此类违法行为与无证无照经营不存在任何关联。即便证照齐全的情况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和无证无照的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各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禁止条款与此法无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办法的规定来看,办法也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排除在本办法查处的范围以外。所以使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查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法律禁止行为,个人觉得并不成立。

从食药局的执法角度来看:目前的焦点就是热食,个人理解,热食的范畴等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餐饮服务项目+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餐饮服务项目。而界定或认定两者区别的职能目前并未明确属食药局还是工商局,所以在执照和许可证上是无法将此两种情况予以区别开来的。热食的内涵大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餐饮服务项目,例:包子,蒸糕,蒸饭等均属热食,要认定其属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餐饮服务项目目前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领证之后才能经营的角度看,食药执法部门在发证前未必明知其有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餐饮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发证并不违法。而经营者领取证照后擅自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餐饮服务项目,这一违法行为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禁止行为,理应承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应法律责任,食药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和相关证据来决定是否注销其许可证。但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直接处罚的职能。

关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的说法的担心,个人认为: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2015年12月24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1、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2、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根据上述的表述,省、自治区政府以书面形式确定由市场监管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监督管理部门,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几乎为0。

以上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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