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类食品案件处理不当,执法人员可能会被追责
某日,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一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购进的×××食品共100袋。该超市的负责人未查验该食品的供货方的许可证和该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提供不出该食品的购货清单等证明材料,也未做查验记录。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期限过后,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上次购进的×××食品100袋仍不能提供出该食品的供货方的许可证和该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情况及购货清单等证明材料。另外发现该超市在整改期限内仍存在该违规行为。
随即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超市称该食品是一个外地人来超市推销的,提供不出该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超市下达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次日,该超市缴纳了全部罚款。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结案。
从表面上看,执法人员第一次对该超市检查,发现问题,给予警告,第二次检查,仍存在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给予罚款。当事人也全额缴纳了罚款,该案好像圆满完成了结案,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笔者认为;在该案中,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虽然对该超市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是忽略了对该食品是否是合格的食品进行甄别。
1、首先,应对该来源不明的的食品根据情况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然后,对该食品的包装上标识的生产厂家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进行发函协查。看该厂是否是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食品。
2、如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食品,则予以解封。否则,应对该食品责令该超市进行召回。
3、可以将该食品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看该食品是否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总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对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相关情形。如不存在,可以对该食品进行解除查封扣押。但该食品如果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相关情形,则该超市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因为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提到“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如果该超市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只对该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拒不改正的行为罚,而不对该食品进行甄别,则执法人员有可能承担失职渎职责任,涉嫌构成犯罪案件而不移交公安部门,也会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作者系河南省泌阳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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