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复函汇总(2013年-2017年)
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 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GB 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有关包装标识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一便函[2016]81号
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关于袋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08号
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可用于食品包装。袋装饮用水应按瓶(桶)装饮用水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若使用塑料等软包装材料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禁止手工灌装、封袋(或手工上盖、封盖)。同时,采用制袋灌装的,灌装设备应具有清洗消毒装置或杀菌装置,且满足灌装精度要求。请你局依法严格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袋装饮用水质量安全。
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关于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86号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时,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涉及的相关产品类别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持有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需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时,由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者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时,如果应当吊销证书的产品类别涉及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则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持有的新版证书继续有效;如果应当吊销证书的产品类别涉及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则由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持有的旧版证书继续有效。
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和《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归入“其他食品”类别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09)执行。GB/T 23528-2009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关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856号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982号),根据我国相关标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分类,辅食营养补充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按照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管理,其产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2014)标准规定。
关于松花粉及其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4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原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松花粉及其制品应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4号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附录A)的规定,大豆多肽液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不应以特殊膳食食品实施许可。根据企业实际加工工艺,参照《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饮料类》或《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大豆多肽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应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等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使用加工助剂等食品添加剂,且在产品标签上不得明示暗示保健功能。
关于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号
咖啡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咖啡因生产企业,不管其生产的咖啡因是用作药品原料还是食品添加剂,都应该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批准文号和定点生产资格方可生产。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30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和农产品概念不同。你局请示中所述牛、羊、猪等畜禽肉经过分割、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该类产品仍为农产品,不属于食品范围,对该类农产品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鉴于来函所提牛油起酥油混合油加工使用的原料为鲜(冻)牛油或粗炼牛油和起酥油(牛油占80%,起酥油占20%),执行的企业标准为《食用牛(羊)油》(Q/CYM002S-2013),该产品获证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应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来源:食品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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