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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被罚款4000元!法院的这份决定书火了!

食药法苑 2020-12-07

编者按:

近日,朋友圈都在传一份法院的罚款决定书,被处罚对象是一位前往该法院诉讼的职业打假人,具体处罚的原因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下面的处罚决定书。食药法苑小编想说的是,对职业打假人滥用司法资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这在全国应该属于首例。


6月19日,江苏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作出一份特殊罚款决定书,对一位职业打假人给予4000元的罚款。



在决定书中,法院说明了罚款的几个理由:


1,在法院第一次发出传票准备开庭后,这位原告以另有案件在身为由,申请延期开庭。法院延期开庭后,第二次发出传票,确定4月26日2点半开庭,并明确了办案法官的联系电话。当天下午,当被告和第三人到庭后,原告迟迟没来法院。经联系,其表示因车晚点,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2,5月17日,法院法院作出通知书,要求其在20日内向法院提供当天乘车前往法院的相关票据,以及不能按时到达的证据。5月22日,其签收了通知书。


3,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据,也没提供其无法前来参加诉讼的其他理由。

细心的法官查了一下孙某的相关情况,发现2014年以后,孙某在各地先后提起900多起诉讼,类型大多为买卖纠纷及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商品质量问题的诉讼,且多起案件因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没有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法院认为,其无理由不到庭的行为,不仅造成行政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极大影响司法权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其罚款4000元。


面对这一处罚,孙某表示不服,向泰州中院提出了复议。


他的理由是:


1,当天他在南京中院开庭,该案开庭时间较长,到11点40分左右才结束,这才导致无法按时抵达泰州参加庭审;


2,申请人未按时参加庭审,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不应该被处罚;


3,申请人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不影响自己作为举报人的身份,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藐视法庭的情况。


近日,泰州中院作出了驳回孙某复议申请的决定。


泰州中院认为 :


1,你不能来你应该告知法庭;


2,事后给你机会解释,让你提供证据,你又不理;


3,你的这些行为造成了司法、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人民法院有责任加以规范,有必要依法作出处罚。


看来,孙某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一点代价了。


来源:吴言微语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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