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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复函|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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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397号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对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饮料产品豁免标示食品营养标签的函》(中饮协〔2013〕3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款“包装总表面积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5日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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