韭菜检出高毒农残超标,经营者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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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联合鹿城区公安分局查办我市首起食品安全行政拘留案件。
据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机动三大队执法人员介绍,去年,执法人员对鹿城区德政农贸市场周某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检出含有氧乐果、腐霉利成分,其中腐霉利超出限量值13倍,高毒农药氧乐果超出限量值120倍。该局已于去年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经营高毒农药残留超标危害性,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近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周某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检出多菌灵农药残留超出限量值0.13倍。鉴于周某经营的农产品再次被检出不合格,是第二次经营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达到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日前,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3月1日,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贩卖药残农产品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今年以来,该局将继续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相关规定,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安全。
来源:温州晚报 通讯员 程贤文 记者 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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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农残超标,经营者被罚5万
济阳一商贩因经营农残超标韭菜,被处以至少5万元的罚款。据悉,这是继去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济南市首次对农残超标的农产品开出高额罚单。
济阳县食药局官网公布的1月行政处罚信息表显示,商贩钱年强因涉嫌经营农残超标的韭菜被处以高额罚单。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有填写,该商贩是否已缴纳罚款尚不清楚。
信息表显示,济阳县食药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该罚则中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及以上。
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商贩为零售商贩。但他是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证明的零售摊贩还是自产自销的农户,济阳县食药局未透露更多细节。
通过网络信息比对,记者发现,该商贩很可能是被检出农残超标韭菜的被抽检单位的供货商。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是目前市场上农产品多数只能追溯到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由于菜商批发蔬菜时,不少人需要向多个农户进货,问题蔬菜从销售市场再继续追溯到源头产地非常困难。
此外,济阳县垛石镇中学食堂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上述法条同样被处罚,罚款至少5万元。记者比对2015年济阳县食药局公布的4期食品抽检结果发现,其中1批次农残超标韭菜为济阳县垛石镇中学食堂2015年10月23日购进。该学校食堂此次被处罚,很可能就是因为经营农残超标韭菜。
罚得多了,菜贩玩失踪 巨额罚单落实是问题
在济南市槐荫区食药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辛秀兰因在菜市场销售拌磷超标的芹菜,依据食品安全法,被处以至少5万元的罚款。但是因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处罚无从落实,该案已于2015年12月17日撤案。
“现在农产品的追溯系统还没有形成,经营农产品不需要像经营预包装食品那样取得经营许可证,也不像生猪肉那样要求强制检验合格才能上市。但是处罚金额却变得越来越高,这给零售菜贩带来很大的风险。”长期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业内人士说,购进农产品可以以什么作为进货证明还不明确。
“除非是固定从一个农产品批发商处进菜。我们一次进菜品种多、数量少,而且批发的时候大家都乱作一团,哪里有时间留联系方式。有的只有手写的收据,但是这个可以作为证明吗?”济南一农贸市场上的一名菜摊摊主说。
济南市食药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坦诚,怎么把罚单落到实处确实是一个问题。对于做小本生意的菜贩来说,罚2000元可能还能接受,如今最少要罚5万元,很可能处罚结果一出来,菜贩就不再做这行了。
韭菜检出高毒农药,销售者被罚1万元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赵树利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调查笔录;4、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签收单、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整改告知书;6、日照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一票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使用了国家禁止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主动交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轻微,进货时索取票据,不存在主观故意,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四)、(五)、(八)、(十一)项的规定。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5.60元;二、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45.60元。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日照银行兴海支行(日照市兴海路67号)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