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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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黔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罗甸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黔南编办复〔2018〕87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罗府办发〔2017〕190号)和《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委办字〔2018〕60号)精神,将罗甸县市场监管稽查队更名为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简称县市场监管执法大队,中文域名为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益),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1.划入农工局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的质量)的行政执法职能;食用农畜禽产品(含畜禽屠宰进入市场流通、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后)的行政执法职能。
2.划入发改局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执法职能的职责。
3.划入工信局商务粮油(含粮油加工)、成品油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职责。
4.划入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职能的职责。
(二)划出职责
划出承担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以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
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罗甸县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查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广告违法(除户外违规设置广告)、合同欺诈、注册登记违法、传销和违法直销,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承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承担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的质量)的行政执法职能;食用农畜禽产品(含畜禽屠宰进入市场流通、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后)的行政执法职能。
(六)承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执法职能的职责。
(七)承担商务粮油(含粮油加工)、成品油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职责。
(八)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市场监督执法职能的职责
(九)省州人民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案件的查处。
(十一)完成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3个职能中队:
(一)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
负责组织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商标侵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走私贩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产(商)品质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成品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违法行为,按照上级机关安排参与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管辖的其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受理、查处相关投诉的违法案件;参与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二)综合行政执法二中队
负责组织查处违反产(商)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由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管辖的其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受理、查处相关投诉的违法案件;参与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三)综合行政执法三中队
组织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执法法律、法规、制度;负责查处全县进入市场流通的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进入市场的质量)的行政执法职能;食用农畜禽产品(含畜禽屠宰进入市场流通、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后)的违法行为;负责商务粮油(含粮油加工)、食盐质量、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负责抽验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核查、协查、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开展辖区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受理、查处相关投诉的违法案件;参与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6名(原事业编制17名,划出事业编制2名,划入县农业执法大队事业编制2名、县节能减排监察大队事业编制3名、县节能监察大队事业编制6名),管理人员16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其中: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内设机构设中队长3名,经费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党的组织、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本方案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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