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乡镇也设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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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新一轮机构改革完成“收尾”,新设、重组、优化的机构“登台亮相”,正式对外履行新的职责。
遍览地方机构改革方案中的机构设置,既有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上下贯通的共性机构,也不乏与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吻合的个性化机构,比如:致力于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大数据局、沿海地区的海洋局等,体现了探索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实践。
然而,有些地方在实施机构改革“自选动作”时,出现了在笔者看来值得商榷的选择,比如:在乡镇(包括街道,下同)一级设置的机构序列中,行政审批局赫然在列,这是必需之举?还是掺杂了难舍的行政审批情结?
从行政审批的角度。“放管服”改革以来,一大批可有可无的、制约“双创”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被取消,或改备案,即便是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从程序、材料、环节、效率诸方面,与之前也完全不同,其突出特点是:只有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能完全达致目标的,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来促进或保证“入市主体”的健康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并非传统概念上的盖个章、发个文就可了事的,而必须有特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含量,且有专业人员来承担,比如地铁项目的审批,不仅有经济发展水平、财力保证、人口流量、环境保护等的考量,更涉及地形地势地貌地下水的勘察、评估等,要求、标准非常专业,所以,该项行政审批,既不能取消,也不能以放权为名一放了之,必须考虑相应的技术(人员)承接能力 ;行政审批作 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逻辑起点,在更好地体现和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基本原则的过程中,起着一个“连接器”的作用,要与后续的监管职责与监管能力相匹配……
从乡镇的角度看。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或派出机构),一方面几乎没有真正属于自身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 ;另一方面现有的编制配备和人员构成,难以承担相关的审批重任,一些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以及在属地管理名义下的职能下移、责任下放已经不堪重负;再说得直白点,一些可以放到乡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几无技术含量,都可以直接予以取消。
从群众的角度看。面广量大的、需要基层政府(乡镇)提供服务的项目,往往是一些事务性与服务性项目,比如公交卡充值、公园优惠卡办理、水电气费缴纳等;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也逐步增强:专业的事由专业的部门来做, 如果一味集中在乡镇办理,老百姓对其信任度并不会明显提高。
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包括完善市场经济的体制与机制,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来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与企业的边界和关系。如果还沿用传统的行政审批思维、行政审批方法、行政审批措施去履职,固然熟悉、简单和直接,但未必是最有效的,特别是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趋势下,在乡镇设立行政审批局,释放或传递出的信息就是传统思维 , 更是难舍的行政审批情结。
我们常说,要加快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转变。围绕这个转型目标,直接面对着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或许在乡镇一级,更需要、也更可行的机构设置选项应该是:公共服务局(中心)。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19年第8期
▶ 某市场监管局“三定”,设综合执法局(正科级直属机构)
▶ 这个省市场监管局“三定”,设正处级直属分局
▶ 市场监管局“三定”:乡镇下设18个分局(副科级)
▶ 快看!市县综合执法改革机构人员这样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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