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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首次坐上被告席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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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  记者朱健勇通讯员刘仁婧    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涉知识产权行政附带民事纠纷案。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诉讼期间,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已并入新设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被告的涉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企业名称近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请求其责令第三人变更企业名称。

针对该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了《工商总局关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决定》(简称《处理决定》),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企业字号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故核准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驳回了该请求。

后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故依照《行政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向知产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判令第三人停止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第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北青报记者获悉,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将该案焦点概括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将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一并审理之情形;被告先后核准原告和第三人的两个包含“德力西”字号的企业名称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被告作出《处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人注册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因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当事人也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阐述了各方意见。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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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作为,被驳回


2019年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维持了下级法院对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柏赛罗)起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决定,驳回了柏赛罗上诉。2018年4月10日,柏赛罗请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深圳卫计委和全药网的行政垄断行为。在诉讼中,柏赛罗声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至今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要求法院颁布强制令以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展开调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曾对此诉讼作出裁决,认为柏赛罗不具备起诉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在上诉中,北京市高院维持了这一裁定。

以下为二审行政裁定书的法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前述法律所述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特定利害关系人,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根据反垄断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但对于垄断行为的监管并不直接对个别生产或经营企业等主体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其保护应当是所有不特定消费者和各市场主体的集合性权益。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对整个市场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管,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所有的市场主体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对所有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共同权益的平等保护。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但只有在举报人与所举报的事项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形下,举报人方能针对行政机关职责履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中,柏赛罗公司以所主张的作为参与2016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的受害者地位,其并不具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为其企业利益而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柏赛罗公司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履行监督查处深圳市卫计委和全药网垄断行为的职责,但市场监管总局是否就深圳市卫计委和全药网构成市场垄断、是否开展调查或处罚,并非对柏赛罗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柏赛罗公司与请求市场监管总局履行上述职责之间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

另,关于柏赛罗公司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履行查处全药网违反两票制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职责一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进行药品经营性交易的,视为无证经营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而《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参照前述规定,柏赛罗公司举报涉及的全药网违反两票制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并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因此,柏赛罗公司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该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本案诉讼亦不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柏赛罗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柏赛罗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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