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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打假人举报案件的协查,谈预包装食品标签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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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一切说明物,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是消费者判断和选择食品的最直接依据,是连接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的食品标签法规及标准比较全面,但在实际操作和监管上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近年来,食品标签的恶意投诉举报数量不断增多少,很多食品企业因此蒙受了不少经济损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受到一定的影响。究其原因,生产企业食品包装标签的确存在不规范,同时亦存在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业务不精的问题。

在此,笔者从一起协查案件调查处理,仅从该协查案件涉及的标签内容谈食品标签。希望对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基层执法人员有所裨益。


XX局协查函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接职业打假人举报称:在XX公司开设的淘宝店购买的XX公司生产的XX产品,该产品内配料包商品存在没有按标准标示质量等级,虚假标示保质期、食用盐超标准问题。经核实,该产品的配料包标示的生产商为成都市新都区XX食品厂,特请贵局协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的“芝麻包”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为XX食品厂。请贵局协查该批次“芝麻包”是否为标注的生产商生产?有无产品合格报告?标签上是否标有质量等级?该产品的质量等级为多少?

二、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6日的“XX味粉包”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为XX食品厂。请贵局协查该批次“XX味粉包”是否为标注的生产商生产?有无产品合格报告?该调味粉包中钠的含量每100克含15737毫克,是否超量?

复函主要内容如下:贵局的协查函(xx食药监函[XXX]XXX号)收悉,经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贵局的协查函(XX食药监函[XXX]XXX号)中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5日的“芝麻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6日的“xxx味粉包”产品均为XX食品厂生产。

二、上述产品均为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生产商按照GB7718-2011标准要求在标签上标示了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具体标示内容见贵局的协查函附件。

三、上述产品均有生产商自检合格报告。

四、“芝麻包”产品质量等级为三等。

五、“xxx调味粉包”产品配料有鸡精调味料(成份含有食用盐、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等)、谷氨酸钠、白砂糖、松茸粉、食用盐、麦芽糊精、二氧化硅、5’-呈味核苷酸二钠,钠的含量主要来源于配料中的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食用盐、5’-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应据该产品每100克钠的含量为15737毫克就认定其食用盐的含量为40027毫克,超标准限量(标准要求食用盐≤25g/100g)。生产商(成XX食品厂)生产的“xxx调味粉包”产品经检测食用盐含量为24.6g/100g,符合标准要求。

在此,笔者不想对协查函的质量进行评价,仅针对协查函及复函中涉及的标签内容谈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根据该产品的执行标准而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只需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它内容可以通过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本协查案件涉及的“芝麻包”产品为生产企业为另一食品企业代加工的产品,为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该产品按照GB7718标准要求,可以不标示其产品等级。

举报人及发函局据“xxx调味粉包”产品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钠”的含量“每100克含15737毫克”认定超量。因协查函函告内容不清,加上发函局所留的联系电话错误,无法通过电话同发函单位沟通,求证其认定超量的理由和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关于关于食品中的钠是这样解释的: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钠”不等同于“食用盐”,本协查案件涉及的“xxx调味粉包”产品配料有鸡精调味料(成份含有食用盐、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等)、谷氨酸钠、白砂糖、松茸粉、食用盐、麦芽糊精、二氧化硅、5’-呈味核苷酸二钠,钠的含量主要来源于配料中的鸡精调味料、谷氨酸钠、食用盐、5’-呈味核苷酸二钠。上述配料中食用盐、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均为钠的化合物。没有学过化学的可能有人会对复函中“不应据该产品每100克钠的含量为15737毫克就认定其食用盐的含量为40027毫克,超标准限量(标准要求食用盐≤25g/100g)”产生疑惑。学过化学的人知道“钠”的原子量为23,“氯”的原子量为35.5,氯化钠(食用盐)的分子量为58.5。如果一种食品中钠的来源仅为食用盐,其钠的含量为15737毫克的话,氯化钠(食用盐)的含量为15737*58.5/23。

因标签涉及的内容较广,笔者仅针对协查函及复函中涉及的标签内容展开,旨在能给对食品包装标签规范处于困惑的人们带来些许帮助,并希望以此为点,对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进行全覆盖学习。


相关链接 ↓↓

▶  食药总局关于协助执行药品批准文号查封有关问题的复函

▶   职业打假,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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