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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综合执法局,行使工商、食药等20个领域行政处罚权!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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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9〕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广州市南沙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在广州市南沙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食品药品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物价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商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版权)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盐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建设工程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房屋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粮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农业(含兽医兽药、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海洋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渔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劳动监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文化市场(含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教育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卫生监督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由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由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相关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南沙区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制作权力清单,明确南沙区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决定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8〕1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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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中央编办三局


关于改革的主要任务


根据《决定》《方案》《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5个《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在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要重点突出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一是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决定》和《方案》提出,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对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等5支综合执法队伍作出具体部署。在整合组建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二是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切实解决违规执法、执法扰民问题。《决定》和《方案》明确要求,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地方机构专题组会同司法部对市场监管等5个部门梳理形成的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行集中审核,并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通过全面梳理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

三是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规范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管理。


关于需要重点把握的改革要求


(一)关于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

5个《指导意见》提出,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省级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并以主管部门名义对外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有必要,由省、自治区另行报批。


(二)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5个《指导意见》提出,直辖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层级设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中央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综合执法队伍的,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综合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综合执法队伍;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有关县级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文化等领域的指导意见对副省级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层级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

5个《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此外,各地要按照中央改革要求,聚焦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


(四)关于有序整合执法队伍

5个《指导意见》提出,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暂不改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

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使用公益类事业编制的人员,由同级编委连人带编统筹用于解决相关领域的用人用编需求。坚持

“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全面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清理和规范协管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关于组织实施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由地方负主体责任,因为队伍总体上在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主要是制定指导意见,统一规范要求。省级党委要结合实际统筹研究制定深化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安排,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抓好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在改革调整过程中,要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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