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违法案件,需要严惩,也需要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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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食药法苑刊登了题为“食杂店一袋面包过期被罚5万!法院:处罚畸重,不予执行”(点击查看 :食杂店一袋面包过期被罚5万!法院:处罚畸重,不予执行)的一份行政裁定书,引发了食药监管领域执法人员的广泛转发与讨论,对于此类食品违法案件,违法标的少,涉案货值小,未造成社会危害性,违法主体无主观故意或者违法的恶意,同时面对着“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法》高起点的罚款额度,造成执法人员往往不敢行使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许多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立案难、决定难、执行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作出高额行政处罚决定后,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或者无力执行,就将处罚案件交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既造成司法领域执行的负累,难以实现行政目的,又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诉讼领域。因此,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属于明显不当。
该裁定书给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提供了司法案例参考,笔者作为长期从事食品稽查执法工作的人员,对此类裁定的认定秉持肯定和支持态度,在合法合理公正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减轻或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与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并不冲突也不矛盾,也不应构成不作为违法。
一是最严厉处罚的要求具体明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四个最严”要求为统领,依法监管,重典治乱,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律震慑力不足等问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对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严格依法打击处理,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把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幅度。
二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最小损害。行政法本身就是控权法,防治行政权力的扩大与膨胀。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坚持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因此,针对食品监管中发现的轻微违法,涉案货值小,数量少,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如经营少量的过期食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等行为,在处罚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秉持合法合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作出减轻或者不予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效达到行政目的。
三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于法有据。《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确立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原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各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为各级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如《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也规定了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10%。
四是市场监管也需温情执法。最近,许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首违不罚”、“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等意见,变“一罚了之”为“温度执法”,既有效避免了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或者选择性执法,也能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公平正义。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也充分行使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法定情形的食品处罚案件,大都作出了从轻或减轻等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案件自动履行率也在不断提升。
在此,笔者也建议从国家总局层面,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既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又要让市场主体在监管执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管局 延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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