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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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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还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吗?

答: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


法工办发〔2019〕8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进行减免问题的函(市监法函〔2019〕463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规定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特此函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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