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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基层黄牛给总局提出完善年报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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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基层的同事给总局留言,我带大家一起看一下:
年报工作事关信用体系建设,事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义重大。但在工作中我感觉到,年报制度不够完善,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现状相比稍显滞后。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失联企业影响年报工作进度。一些企业不在我区经营,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已经更换,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企业已经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但仍需要年报。
二、僵尸企业影响年报工作进度。有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由于某些原因未正常经营,通过注册地及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且2年以上未年报,这类企业仍需要年报。
三、部分个体营业执照年报难度较大。有的主体不够重视年报工作,多次督促仍不年报;有的主体由于经营困难已不在本省市经营,但营业执照未注销且电话已变更影响年报工作进展。
四、年报工作考核标准不够科学。年报率是考核一个部门最重要的指标,但有的市、区由于市场主体较少、年报工作的基数小,开展年报工作比较顺利,所以考核比较靠前。但年市场主体较多报率较低的地区,实际工作量远远要大于前者。大大影响了其他地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针对以上问题有如下建议:
五、可否完善年报考核体系。设立一个新考核指标:“人均完成年报主体数”,如A市有120户主体完成了年报,该地市场监管局共有干部40人,那么人均年报主体数=3户。B市有100户主体,该地区市场监管局共有干部20人,那么人均年报主体数=5户。C市有120户主体完成了年报,该地市场监管局共有干部60人,那么人均年报主体数=2户。故三地市场监管局效能:B>A>C。
六、可否将僵尸主体、失联主体排除在需要年报主体之外。完善需年度报告主体范围,只要求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年报。(由于受处罚而被警示的主体仍需进行年报)
七、可否健全异常名录移除机制。研究,对未进行年报而列入异常的主体,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且惩戒程序要简单、快捷。
总局相关部门回复:
您好,留言已收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是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对各省年报工作进行考核。为了客观公平地反映各省年报进展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通知》,企业年报率计算时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包含在基数中。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也在研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办法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会充分考虑基层建议。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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