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未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不适用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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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示:刘智阳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门店购买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一审、二审支持其赔偿请求。但北京市高院认为,刘智阳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门店购买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刘智阳造成误导,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民再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科丰桥店,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
负责人:李凤兰,总经理。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清(原名李加清),男,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智阳,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公司)、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科丰桥店(以下简称西贝科丰桥店)因与被申请人刘智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民申90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清、被申请人刘智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西贝杂粮月饼”经过有机认证,经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胭脂树橙”是国家准许在月饼中添加的,且并未检测出实际含量。涉案食品外包装上产品配料表中对天然色素(胭脂树橙)已经作出标注,申请人并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动机。被申请人为了牟利,反复在不同门店购买,甚至同一天同一门店多次购买,分两次以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十倍、三倍的赔偿,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智阳辩称,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与我购买的涉案食品不是同一批次,不能证明涉案食品配料表上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写明涉案食品添加了胭脂树橙。申请人店内宣传彩页的图案上可以看出申请人销售的月饼,有色素的颜色。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刘智阳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⒈要求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2680元;⒉要求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承担十倍赔偿责任26800元;3.诉讼费用由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承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9月15日,刘智阳在西贝科丰桥店购买了“有机礼盒六粒装”月饼10盒,单价268元,金额2680元。同日,西贝公司向刘智阳开具了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刘智阳,销售方西贝公司,货物名称为月饼,价税2680元。涉案食品的外包装正面载明:西贝杂粮月饼;有机认证;无色素、无香精、无防腐剂。背面载明:品名:有机月饼礼盒;规格为有机燕麦牛肉月饼2块、有机燕麦红枣核桃月饼2块、有机燕麦红豆蛋黄月饼2块;上述三种月饼食品的配料均标注饼皮中有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生产商名称为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
西贝科丰桥店向刘智阳发放的宣传单页上载明的涉案食品宣传信息为:西贝杂粮月饼;6枚有机礼盒;有机燕麦红枣核桃*2,有机燕麦红豆蛋黄*2,有机燕麦牛肉*2;268元。页面底端的宣传语为:18天自然保质期;无添加,无色素、无香精、无防腐剂;低糖少油。
一审法院另查:北京东方纵横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分别出具三份关于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燕麦牛肉月饼、有机燕麦红枣核桃月饼、有机燕麦红豆蛋黄月饼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其就上述食品的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上述食品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载明:有机燕麦牛肉月饼、有机燕麦红枣核桃月饼、有机燕麦红豆蛋黄月饼及其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智阳在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处购买食品,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刘智阳出具购物小票及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刘智阳支付购物货款后,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处应当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据此,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处销售的西贝杂粮月饼(有机礼盒六粒装)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该《预包装标签通则》第4.1.4.2条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载明:胭脂树橙又名红木素、降红木素,功能为着色剂。本案中,涉案食品在包装正面醒目位置标示无色素,但在包装背面标注的配料表中却显示含有添加剂色素胭脂树橙,且未标明具体含量,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对其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负有相应审查义务,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就添加剂色素胭脂树橙事项存在标注不一致、未标注具体含量等事项,通过外观即可判断,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对此情况应当明知,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刘智阳要求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2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68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一、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刘智阳货款2680元,刘智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西贝杂粮月饼(有机礼盒六粒装)10盒退还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二、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智阳支付赔偿款26800元。
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驳回刘智阳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智阳承担。
二审中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和刘智阳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与刘智阳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由于刘智阳自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购买了涉案食品,为此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与刘智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同时《预包装标签通则》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4.1.4.2条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载明:胭脂树橙又名红木素、降红木素,功能为着色剂。在本案中涉案食品在包装正面醒目位置标示无色素、无香精、无防腐剂,但在包装背面标注的配料表中却显示含有添加剂色素胭脂树橙,且未标明具体含量,因此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鉴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提出的其他上诉意见。首先,关于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主张的刘智阳未受到实际损害一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故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关于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提出的刘智阳系职业打假人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的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2680元和刘智阳退还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涉案食品及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刘智阳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6800元并无不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京02民终59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查明:2017年9月15日,刘智阳在西贝科丰桥店分两次购买了“有机礼盒六粒装”月饼共30盒。
刘智阳曾就涉案食品以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另,本案原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食品虽在外包装背面载明:饼皮中有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但正面载明:无色素。涉案食品标签确有不实之处,故刘智阳要求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是否应当承担十倍赔偿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胭脂树橙作为一种天然色素,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西贝公司、西贝科丰桥店向法院提交的检测报告已经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不能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智阳一天之内在同一家门店购买30盒涉案食品,此后以标识错误,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可见其对涉案食品标签、标识十分关注,故本案涉案食品标识瑕疵,不会对刘智阳造成误导,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599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科丰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刘智阳货款2680元,刘智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西贝杂粮月饼(有机礼盒六粒装)10盒退还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科丰桥店(若刘智阳未能退还货物,于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三、驳回刘智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刘智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刘智阳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由北京西贝部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培
审 判 员 李 晓
审 判 员 陶志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盛 楠
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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