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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3.5万元!省电视台播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管局处罚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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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青海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青海省广播电视台因违法发布“老伏膏消肚子贴”减肥广告,被罚款135000元。

该处罚书指出,经调查查明,青海绿色创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绿创)系青海广播电视台台属、台控、台管的全资公司,负责青海新闻综合频道除时政新闻节目以外的所有节目、广告及衍生产品(产业)的生产、营销、代理、发布业务。青海绿创于2019年3月10日,与西安晔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合同规定2019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发布“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50次,广告每播一次定价750元,广告费用按实际播出次数计算。青海卫视自2019年3月26日开播至4月11日停播,期间共发布“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30次,按合同计算应收广告费22500元,已开出广告费发票金额为22500元。

“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以“不管是贪吃型大肚子、产后型大肚子、中年发福大肚子、还是老年三高大肚子,只要在肚脐上贴一贴,快的三星期,最多三个月大肚子没有了,粗胳膊粗腿都不见了,身材苗条又好看,三高人群肚子小了、指标正常了,身体变好了,减掉大肚子苗条又健康 ;胆固醇脂肪肝,都正常了;一些像三高心脑血管的疾病,就可以好转,直至消失”等内容,极力宣传“老伏膏消肚子贴”疾病治疗功能功效。

青海市场监管局认为,青海省广播电视台发布的“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青海广播电视台多次发布类似违法广告情节严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用750元×30次=22500元;并处以五倍罚款112500元,合计13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市监广处字〔2019〕第03号


当事人:青海省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青海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63000057991082XL

住所(住址):西宁市西关大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0971-630****   

联系地址:西 宁 市 西 关 大 街  81 号 


 2019年4月19日,我局收到《关于青海卫视电视台发布违法减肥广告的举报信》,反映青海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又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减肥广告内容违法,我局及时对该广告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4月28日经主管局长审示,签署了《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上报了12315指挥中心。6月5日当事人提交了青海广播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老伏膏小肚子贴”广告视频光碟、文字脚本等相关资料;6月20日委托监测我省广告的北京中视亚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老伏膏消肚子贴”《单一广告监测报告》;6月28日当事人提交了发布“老伏膏消肚子贴”《广告代理合同》、收取广告费《青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的相关资料复印件;7月2日根据收集证据情况制作了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7月3日组织处室有关人员对案件处罚情况进行了讨论,制作了《案件讨论记录》完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了《行政处罚建议书》。


经调查查明,青海绿色创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绿创)系青海广播电视台台属、台控、台管的全资公司,负责青海新闻综合频道除时政新闻节目以外的所有节目、广告及衍生产品(产业)的生产、营销、代理、发布业务。青海绿创于2019年3月10日,与西安晔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合同规定2019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发布“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50次,广告每播一次定价750元,广告费用按实际播出次数计算。青海卫视自2019年3月26日开播至4月11日停播,期间共发布“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30次,按合同计算应收广告费22500元,已开出广告费发票金额为22500元。


“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以“不管是贪吃型大肚子、产后型大肚子、中年发福大肚子、还是老年三高大肚子,只要在肚脐上贴一贴,快的三星期,最多三个月大肚子没有了,粗胳膊粗腿都不见了,身材苗条又好看,三高人群肚子小了、指标正常了,身体变好了,减掉大肚子苗条又健康 ;胆固醇脂肪肝,都正常了; 一些像三高心脑血管的疾病,就可以好转,直至消失”等内容,极力宣传“老伏膏消肚子贴”疾病治疗功能功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4月19日,我局下发的《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单(阅件)》及《关于青海卫视电视台发布违法减肥广告的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于群众举报。

2.2019年4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案件来源登记表》(201901号)、《立案审批表》,证明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登记审批。

3.2019年4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的《责令停播通知书》(青市监广〔2019〕01)及4月22日青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反馈《停播报告》,证明对违法广告依据《广告法》,作出了责令停播决定。

4.2019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老伏膏消肚子贴”广告视频光碟、文字脚本,证明了广告的具体内容和发布形式。

5.2019年6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青海广播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青海广播电视台具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经营权。

6.2019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青海绿色创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各1份,证明青海绿创媒是青海广播电视台出资设立台属、台控、台管的全资公司,具有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经营权,负责青海新闻综合频道除时政新闻节目以外的所有节目、广告及衍生产品(产业)的生产、营销、代理、发布业务。

7.2019年6月5日,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青海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员工夏梦婷处理“老伏膏消肚子贴”违法广告事宜,一切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8.2019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广告代理合同》及西安晔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单价为750元/次,合同播出50次,总金额为37500元。广告经营者为西安晔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2019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收取广告费《青海增值税普通发票》(03302851)复印件1份,证明绿创传媒收取广告费用22500元。

10.2019年6月20日,我局委托监测我省广告的北京中视亚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老伏膏消肚子贴”《单一广告监测报告》,证明了实际发布广告的次数(30次)。

11.2019年7月2日,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广告的违法行为、广告发布次数、收取广告费标准,及广告违法的事实。

12.2019年,6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老伏膏消肚子贴”《使用说明书》、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包装盒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老伏膏消肚子贴”其产品为保健贴,适宜于非疾病引起的亚健康人群,促进健康,由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广告主为河南福润药业有限公司。

13.2019年4月28日,上报的《案源初查情况上报表(表一)》和《案源立案情况上报表(表二)》各1份,证明了案件以法定程序上报了12315行政指挥中心。 

14.2019年7月2日,我局印发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函》(青市监广字〔2019〕03、04号),证明了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的违法情况按管辖范围,分别移交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广听告字[2019]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发布的“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认定为违法广告。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和《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五)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已受过类似的行政处罚4次,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老伏膏消肚子贴”保健贴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青海广播电视台多次发布类似违法广告情节严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750元×30次=22500元;

2、并处以五倍罚款112500元;

合计135000元(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处(省局805室)开具缴款单据,将罚款缴入国库专户。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六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送法规处,一份保留。

来源:市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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