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 不可或缺的三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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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过期食品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
不可或缺的三大重点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若论问题频次最高,过期食品(含食品原料)首当其冲。
据有关专家论证,食品过期很容易变质,产生大量的真菌或细菌,这其中也包含很多致病菌,譬如霉菌毒素,会导致人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甚至会引起细胞癌变,而且霉菌毒素化学及物理稳定性较强,简单的清洗和加热很难灭杀霉菌毒素的活性。
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查办此类案件,来有效减少此类情况的产生呢?重中之重就是扎实做好详尽的最能反映现场客观情况、在证据链中举足轻重的现场笔录。下面笔者就日常执法与兄弟单位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现场检查中应该注意的重点。
一、过期食品存放位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对过期食品做了不同规定。从中不难看出,过期食品存放位置是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2012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给江苏省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认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故而,在现场检查中,要如实记录过期食品是在仓库等贮存场所还是食品处理区或销售区,为案件下一步走向确定方向。
二、过期食品时间节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食品安全法》罚则动辄万元罚款起步,使部分小型违法行为主体难易承担,缘此各地相继出台了自由裁量基准和细则。但自由裁量权在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掺杂着人的因素,笔者认为,经营者是主管故意还是过失是办理过期食品案件裁量要点,而故意与否可从过期食品时间节点等因素进行判定。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就对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间节点进行了认定:若经营者在食品过期前按市场供货价购进,可认定为过失。若经营者按远低于市场供货价购进快过期食品或已过期食品,可认定为主观故意。
三、过期食品使用(销售)情况
在过期食品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少当事人都称“过期食品系未及时清理,并未使用”,为案件带来不少争议,那么在现场检查时固定过期食品使用(销售)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
虽然2012年上海市局发布的《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适用指南(试行)》和2016年北京市局发布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都对过期食品“使用(销售)”还是“未及时清理”行为作了定性和细化,但四川省内,尚未明确规定,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不能当然地推定为使用。笔者认为,应认真查看过期食品所在地是否有监控,能否拍摄到过期食品放置的位置。若有,则第一时间进行拷贝。应检查过期食品封口是否打开、是否有灰尘,是否有新痕等,最好开启执法记录仪同步拍照和录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过期食品案件中现场笔录无疑至关重要,是案件走向和定性的重要证据。但在实际办案中,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缺乏专业培训,做记录时顺序杂乱,关键点疏漏,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笔误的情况,致使后续案件困难重重,甚至被诉败北告终。
现附一篇餐饮店现场笔录,烦请不吝赐教。
现场情况:根据区局工作安排部署(群众举报),在上述时间、地点,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检查。
一、当事人门店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XXX路XX号,店招为“XXXXX”,正在开门营业。门店进门左侧墙角处为收银台,有2名女性店员,身后墙壁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XXXXX”。
二、经电话联系,当事人经营者XXX称不能到达现场,当事人门店负责人XXX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带领执法人员进入操作间,执法人员同步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操作间内有XX名厨师和帮厨正在处理食材,在操作间进门里侧右边角落处,执法人员发现已启封的“XX”牌“XXXXX”壹袋,启封处断口齐整,外包装有油渍和手指印,规格为XXX,生产日期为XX年XX月XX日,保质期为XX个月。
三、当事人门店负责人XXX引领执法人员进入储物间,执法人员在标号为XX的置物架上发现壹纸箱,外包装无积灰,箱内存放未开封的“XX”牌“XXXXX”贰拾袋,规格为XXX,生产日期为XX年XX月XX日,保质期为XX个月。
四、情况1.当事人门店负责人XXX不能出示“XX”牌“XXXXX”的进货票据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相关凭证。情况2.当事人门店负责人XXX出示了“XX”牌“XXXXX”的进货票据,进货时间XX年XX月XX日,进货数量为XX,供货者为XXX,并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了提取。
五、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已启封的“XX”牌“XXXXX”壹袋,未开封的“XX”牌“XXXXX”贰拾袋进行查封扣押,并向当事人门店负责人XXX告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转告经营者XXX于XX年XX月XX日前往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城所(地址:XXXXX)接受询问。
六、执法人员已对上述检查情况进行摄像和拍照,现场笔录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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