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食品标准说句话——不要动辄就说标准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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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标准说句话——
关于坚果炒货食品中二氧化硫问题的研究初探
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增新
近两年来,坚果炒货食品中二氧化硫的问题诸见网络,热度高、有代表性的有2016年底的《省局抽检二氧化硫超标,市局排查未添加!原来两个国标"打架"》、2019年《洽洽瓜子回应二氧化硫超标,网友纷纷力鼎》等。舆情所反映的“GB/T 22165与GB 2760两个国标打架”、“GB5009.34检测方法不适应”等问题。由此引发的伪命题讨论,GB/T 22165《坚果炒货食品通则》与GB 2760对二氧化硫规定存在矛盾、有冲突、不一致时,以更严格的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准。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网络舆情,与对标准的误读是分不开的,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未明示含有SO2成分的食品添加剂及对生产现场检查确定生产过程未添加的前提下,抛开产品标准GB/T 22165《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简单地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对坚果炒货中检出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在0.05 g/kg(带壳检测,壳为不可食用部分)左右,远符合GB/T 22165产品标准规定的≤0.4g/kg限值的结果,判定不合格,属明显对标准的误读和理解错误。
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局、市级局,此类坚果炒货食品中二氧化硫被GB2760判定不合格的不在少数,由此可见,这一问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种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困扰检测机构的检测判定、影响监管人员的正确履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满头雾水,无所适从。
就此问题,笔者详细研阅了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舆情反映所谓的“国家标准规定不一、存在矛盾、冲突以及打架问题,有不同看法,提出以下不同意见:
GB/T22165现行有效,与GB19300、GB2760对SO2的量、限问题规定不矛盾、不冲突、不打架。
得出以上结论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是否为有效标准问题。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属产品标准,现行有效与其他相关的标准不冲突,该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0.4g/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至今未发现关于GB/T 22165修订、废止、交叉重复处理意见的规定。查询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国标准服务网、国家标准信息查询等官方网站,均显示该标准现行有效。
2、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适用问题。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标准文本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标准明确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权威解释:2017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88、第9426号建议的答复》中的表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对于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质(本底)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适用于本标准。对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控(即过程监管,如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投料记录等)是判断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的最好手段。),区别于产品标准是用来确定指标限量的。对坚果炒货食品中SO2残留量,这个有相应产品标准明确规定了限量值的,依据GB 2760规定的不得使用,结合检出量低于限量10倍的检测结果,以0限量来判定合格与否明显无科学依据。抛开企业生产过程,坚果炒货食品中的SO2的含量,检出值在什么量限就能确定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SO2,目前并没有科学、权威的解释,也就是目前对坚果炒货食品中SO2的本底限量并没有科学的数据来衡量。在企业生产过程未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前提下,这样的判定就忽视了农副产品受土壤、环境、硫酸钾型肥料、植物生长所需的雨水和地下水以及生产加工过程的烤制方法、热源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本底、辅料、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带入影响。
3、“不得使用”、“不得检出”与“0”限量。“不得使用”是GB 2760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对标准未列明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范围所做的限制性规定的专业术语,“不得检出”是很多产品标准中对某一指标限值的规定,是基于检测仪器的分辨率而言的专业术语,如GB/T 22165标准中就明确规定,致病菌为“不得检出”,以上两种专业术语并不代表产品中某种物质的含量为“0”,“0”限量是指某种物质在该产品中的限量绝对值是0,“不得使用”、“不得检出”与“0”限量是三个含义不同的概念。
4、GB2760(2007版、2011版、2014版)三个版本的规定。GB2760(2007版、2011版、2014版)三个版本对二氧化硫在食品类别: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1)中的使用规定是一致的。标准版本更新,对二氧化硫在食品类别: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1)中的使用规定并没有变化,不是新生事物。
5、GB2760(三个版本)与GB/T22165、GB19300的关系问题。GB/T22165实施日期为2009年1月1日,标准文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坚果炒货食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等内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GB2760(2007版)。5.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所有这些都表明,GB/T22165与GB2760(2007版)不冲突、不矛盾,是相互沟联、互相补充的关系,任何一项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都要经过严密的程序,严格的审核,基于保证食品基本安全的评估所做出的,这一点为大家所共知。如果GB/T22165与GB2760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冲突、矛盾和打架的行为,就不可能有GB/T22165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同一事项在GB2760(2007版、2011版、2014版)三个版本规定是一致的,在2007版时既已是认可一致的,不管版本年号怎么变化,只要实质的内容没有变化,毋庸质疑还是一致的。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与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同一天实施,其标准文本中4.7项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与GB 2760(三个版本)和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对食品添加剂这一事项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并不存在什么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其他标准规定冲突的问题,同样规定是符合GB 2760,哪来的层级上的高低和先后问题呢?
6、坚果炒货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方法适应哪个标准问题。GB 2760只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作出了规定。并不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那样对每一种污染物在不同食品中的检测方法都作出规定。而GB 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是通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在GB/T 22165标准6.3.4明确规定,二氧化硫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7、坚果炒货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结果对可食用部分的影响问题。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中十八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检验要求中规定:有壳样品需带壳检测。而壳是不可食用部分,笔者通过两组试验数据证明检测结果作用于可食用部分的比例。
基于以上数据,坚果炒货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结果,对带壳的产品在可食用部分对人体的影响仅占检测数据的75%左右,也就是说,如果花生检出SO2残留量0.05 g/kg,那么换算到对人体食用部分的数值仅是0.0375 g/kg,因为那25%的壳,人们是根本不会食用的,更何况壳部SO2残留量要比芯部高,对人体食用部分的数值会低于0.0375 g/kg。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对二氧化硫的安全评估值,每日摄入量(ADI)为0-0.7mg/kg bw(bw:体重),如果一个50公斤体重的人,每日一次性摄入35mg(0.035克)是安全的,按照花生可食用部分检测数据要低于0.0375 g/kg的数值计算,一个体重50kg人,一次性摄入1kg花生仁,也就是说要一次性吃掉带壳的花生1.5kg,才能达到二氧化硫的安全评估值每日摄入量最高限值。试想,这符合中国人的饮食和生活习惯吗?正常人的食用是间歇性的,摄入和排泄是同步进行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文章《关于在食品中使用二氧化硫的科学解读》中表述,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体内后最终生成硫酸盐,可通过正常解毒后由尿液排出体外,不会产生毒性作用。但如果人体过量摄入二氧化硫,则容易产生过敏,可能会引发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症状,对脑及其它组织也可能产生不同程度损伤。如何才能过量?正如前边所述,一个体重50kg人,一次性摄入1kg花生仁,也就是说要一次性吃掉带壳的花生1.5kg,才达到二氧化硫的安全评估值每日摄入量最高限值,我们日常生活中食用坚果炒货能过量吗?
8、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的声音。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对坚果炒货中二氧化硫误判问题曾在2017年与原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领导进行过沟通磋商,见中国坚果炒货网201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领导会见我协会领导-专题就坚果炒货食品二氧化硫残留判定问题进行沟通磋商。
类似国标打架此类舆情的不断发生,说明对标准误读这一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网络上对类似问题处理方式的讨论,也是五花八门,比比皆是。搞的人们无所适从,云山雾罩,好似是多么高深的理论,研究不透,只要顺着笔者此文的思路,仔细阅研,道理自明。
在此呼吁并建议:
1、修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中十八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中3检验依据中明确包含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5检验要求中对二氧化硫残留量依据GB2760判定(有壳样品需带壳检测)。6判定原则与结论又规定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研究坚果炒货食品所涉及的标准,GB/T 22165、GB19300、GB 2760三个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中十八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其中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依据GB2760判定(有壳样品需带壳检测),应当根据卫办监督函【2012】2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硫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2017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88、第942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结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控(即过程监管,如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投料记录等)是判断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的最好手段为依据。增加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误判和误读。
2、涉事企业的责任。涉事此类事件的企业,应当加强主体责任的落实,认真查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加强自律,杜绝非法添加,查清是本底、辅料带入,还是生产加工过程污染导致,查明情况,及时汇报组织抽检的部门和当地监管部门。
3、处理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组织抽检的部门和地方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处事以公,站在公正的角度和立场认识、分析、处理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研读标准,不轻信报告、不盲目服从,坚持对事物正确的判断。对有疑问的报告,要敢于问个为什么,要有钉钉子的精神,把问题研究透、搞明白。要执法为公,维护法治,对错误的问题予以纠正,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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