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规出台,这类职业打假人将被淘汰~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食药法苑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QQ群593933140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职业打假”引发热议

江西“职业打假人”活跃 曾月入过万曾被人打


2019年12月18日上午9时许,杨先生像往常一样,走出家门走进一家商超开始一天的工作,逛逛特卖、挑挑散装食品,闻闻味道,瞧瞧外包装,时不时地拿出手机拍照,溜达1个小时左右“空手而归”。杨先生不是商超的职员,也不是哪个监管部门员工,他有一个特殊称呼——“职业打假人”。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时之间,“职业打假人”成为热议话题,不少人称规定中的说法就是指“职业打假人”,表示“职业打假人”的日子要结束了。

职业打假或者职业索赔到底该不该支持?中国江西网记者调查发现,职业打假人在赣活跃,曾月入过万但也存在风险;随着消费环境的净化,“职业打假”收入大大下降;专家点评,公众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维护消费者权益才是主流基调。


【直击】尝到“甜头”步入“打假”行列


2009年某天,杨先生家人在超市买到了无生产日期的冰冻食品,于是找超市理论,超市说是磨掉了,在了解相关法律之后,当时杨先生找到市场监管部门求助,最后经过协商商家给予赔偿。

杨先生告诉中国江西网记者,由于尝到了这次“甜头”,他开始学习法律法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让他逐渐放弃自己的工作,而走上“职业打假”的行列。

据杨先生介绍,从业余打假到正式以打假为生计经历了六年的过程。在他的印象中,国家是支持他们这类人群的。

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其中明文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使得杨先生更加坚信自己的“知假买假”行为是被认可的,每日活跃在全省的各大商超里,寻找着自己的“猎物”。

曾月入过万也时常遭遇风险

“比一般上班族要多一点,每个月可以有上万元收入。”杨先生告诉中国江西网记者,在与各个商家周旋的过程中,并不是每每都很顺利,得到赔偿的同时可能伴随着危险。

2015年,杨先生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超市买了一袋假冒的开心果,遂举报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后与商家进行了调解获得了几百块钱的赔偿,从超市出来后就被打了。

“鉴定是轻微伤,找到商家,他们不承认是他们干的。”杨先生坦诚地说,他们这类人是商家的“眼中钉”。

【现象】市场净化、支持率下降“日子不好过了”?


“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民事行为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

和杨先生一样,刘先生也是职业打假者中的一员,在十几年的打假过程中,他深深体会到近几年来,消费市场环境净化许多。

“比如,在2009年中秋时节,洪城大市场月饼有成千上万个品牌,随着食品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小作坊逐渐退出市场,少部分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品牌留了下来。”刘先生举例说。

刘先生称,国家一直很重视市场消费环境,尤其针对食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一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赔三的规定,这让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企业和商家不再得逞。

违法商品的减少,直接导致收入的降低。“在2015年以前,赔偿率达到了80%,到了2016下半年,就只有50%,2018年到现在30%的赔偿率都难保障。除了市场的净化,赔偿率的降低还与商家不搭理、监管部门不受理等相关。”杨先生直言,现在他的日子并不好过。

对此,曾在南昌市场监管部门任职多年的一线执法人员向中国江西网记者透露,在前几年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只要确实是商家存在问题,都会处理。“比如对某一样商品的投诉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分开投诉,这样奖励更多,直接导致一线执法人员时间不够用,也耽误了处理正常消费者的维权投诉。”上述人员坦言,职业打假人目的不纯,非普通消费者,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支持率也有所下降。


【看法】打假人:借着维权名义损坏维权人名声的将被淘汰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少人对此解读为“职业打假人”的日子要结束了。

作为职业打假的当事人刘先生认为,造成职业打假人目前的窘境,一方面有客观的原因,确实存在一些专业的维权者,真的是为了利益突破了道德底线,肆意放大了自己的权利,甚至有些人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一味的将所有的职业打假人视为“敌人”。

“很庆幸的是,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伸张了正义,同时兼顾了公众的利益,我觉得这就是价值。”在刘先生看来,很多人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国家需要有些人能够站出来不顾自己的安危提出看法,让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做一个回应。

“现在政策越来越明朗了,那些借着维权的名义,来损坏维权人的名声的,那些不专业的人士会逐渐淘汰。”刘先生表示,以后在生活过程中,遇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还是会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市民:打假人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假货的盛行

职业打假走到今天备受争议,有人说很大程度净化市场了,也有人说知假买假行为可耻。随着职业索赔现象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凸显,有关遏制职业索赔的呼声渐高。

在某超市当管理人员的张先生,一提起“职业打假人”就感到紧张。他认为,现在“职业打假”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最怕不小心卖了假货,就被这些“职业打假人”盯上。他告诉中国江西网记者,虽然自己没有遇到过“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但看到过商家被“职业打假人”知假购假,索赔到倾家荡产的新闻。所以对于新规的出台,张先生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商家的利益。

也有人觉得,靠普通消费者去辨别假货、获取专业证据往往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职业打假人因为掌握专业知识,往往对造假、售假更具威慑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能发现更多的假冒货品,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假货的盛行。”南昌市民万女士说。

专家:合法与违法职业打假有区别不能一刀切

江西师大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说,随着职业打假发展,出现了恶意打假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的现象,国家对职业打假的立场发生了变化,从最初态度比较模糊逐步态度明确,即一般消费领域,不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主要体现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态度日益明确,认为根据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必须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法惩罚性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规定索赔高价赔偿,只能适用合同法规定要求退货或赔偿实际损失。

颜三忠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打假多少次就能转变为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表明法律支持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职业打假的边界在哪?颜三忠认为应该是法律规范。对于职业打假案件的处理,要区别具体情形,不能搞一刀切。

“对于那些知假买假索赔后,坚持举报,并且监督行政机关彻底查处不法商家的打假者,应该依法大力支持,并且设奖金予以激励,因为他们不仅仅维护了个人利益,也维护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又协同行政部门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仅仅止于知假买假依法索赔的打假人,也应依法予以支持;而对于那些通过知假买假敲诈勒索,有的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如用化学试剂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将商品藏到货架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拿出来索赔,甚至和不法分子共同欺诈消费者的‘假打’”,要依法坚决打击。“颜三忠说,区别合法与违法职业打假的界限,不在于出于什么目的,而应当是看打假者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只要手段合法就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点评】

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是政策的主流基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原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目前社会及某些媒体称”职业打假“将不再获支持或者说”职业打假人“的日子到头了等,都是对政策的误解,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是主流基调。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指职业打假人的投诉,而是说,不能‘为了卖而买’,比如小商店买了一批矿泉水,不能投诉举报,而是可以采取其他途径,比如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刘俊海举例说。

”监管部门也不要误解政策而少管事,而应该是勇于担当,打击失信商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社会上没有伪劣商品了,举报就会没了,有投诉就证明还有问题。“刘俊海教授表示,希望监管部门按照”放管服“要求,把优化营商环境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机融合起来,打造有温度的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江西网 

相关链接 ↓↓

▶   央视:超亿元假化妆品案告破,这些知名化妆品被假冒

▶  央视曝光:这种网红减肥咖啡含违禁药,过量摄入或致命!

▶   保健品虚假宣传能治病,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800000元

▶   注意!包子中甜蜜素检测,切莫适用这个标准!

为防食药法苑失联,欢迎关注监管之声(ID:scjg007),这里有你想要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