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明天起,以工业盐冒充食盐的,将这样处理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食药法苑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QQ群593933140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

▶  快讯|食盐质量监管新规公布

▶  餐饮店悬挂“庆祝国外疫情”横幅,店长被行拘

▶  地市级机构改革:食盐监管职责不再归市场监管局

▶  新接手的食盐质量案件,到底该如何查处?

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