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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高额罚款,执行不到位怎么办?

令狐飞天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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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第三十五批典型案例。其中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杨某位于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陈大公路东滩头村口北侧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了阿卡波糖片、阿莫西林胶囊等344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0.1万元。经查,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该局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杨某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和货值金额15倍罚款6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处以601.5万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杨某这样一个自然人,处以六百多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后续的执行能否到位,值得思考。
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提升了财产罚幅度、加大资格罚力度、增加自由罚手段、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落实“处罚到人”,将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最严”规定,很可能会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比如,食杂店销售云南白药创可贴(非处方药),以前按照无证经营药品处罚几十元到一二百元。根据新法货值不足十万元按照十万元计算,罚款至少将变成一百五十万元。这对于一个中小城市的个体户而言,仅仅出售了一两盒云南白药创可贴,就要面临“倾家荡产”的处罚,显然有违立法的初衷,也与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在我国一些县城及乡镇地区,个体零售药店数量较多,药店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如果因为一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处理)没有发现而销售,根据新法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也就是说,至少要罚款十万元。从立法者角度而言,严惩不法经营者,有利于更好地为公众健康保驾护航,但对一个零售药店经营者来说,这无疑是巨大的数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的难度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最严”处罚可能会在执法实践中面临以下四个挑战:
一是“最严处罚”的执行效果可能比较差。无证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劣药,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的处罚,不仅会让一些药品违法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宁可关门走人、停产歇业、转移财产也不愿意缴纳罚款,而且还可能产生借此闹事、暴力抗法等过激行为,甚至会促使他们不择手段地对抗行政执法,其结果都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行政执法的威严,让法律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执法部门可能会抓大放小,厚此薄彼。如果一些个体零售药店和规模较小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面对巨额处罚总是难以执行到位的话,长此以往,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可能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抓大放小,厚此薄彼,有选择地执法,对大中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严管重罚;而对小规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导致执法不公,间接地放纵了违法分子。

三是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懒政行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由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经规定了高额罚款,如果药品监管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没有依法实施处罚,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犯罪;但如果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拒不执行,又面临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甚至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再加上时刻悬在执法人员头顶的“问责利剑”,因此,执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发现违法行为无法查处,还不如不去发现违法行为”的懒政行为。
 四是可能会影响行政执法效率。执法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执法效益。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施行后,药品监管实践中最常见的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劣药违法行为,最低处罚也要十万起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且该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适用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大多数行政处罚都需要履行听证程序。如此,势必增加行政执法成本,降低行政执法效率。
 法律的权威关键在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已经实施五个多月了,对于“最严厉处罚”带来一些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在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时能予以考虑。此外,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严格适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同时,还应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充分利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规定以及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最大限度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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