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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回复: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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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回复: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归属问题

     留言日期:2020-04-17

机构改革后,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归属问题不是很清楚,到底归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咨询?
答:在国家部委层面,包括农贸市场在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理由如下:一是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出台)已经废止,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二是商务部“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有明确表述:“(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责亦有明确表述:“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商务部200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发布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要求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在地方政府部门层面,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三定”方案等对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了明确。
回复部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时间:2020-04-21

上述回复中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小编能检索到的关于农贸市场的地方法规主要有四部:


1.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1日由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农贸市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2.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

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4.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4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以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申诉,牵头组织综合整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价格、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贸市场内对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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