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场监管部门又多了这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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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通过,鉴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广泛性,其中许多法规中明确的相关职责都与市场监管部门有关,食药法苑对此做了梳理,具体如下:
对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犬只经营流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相关链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
深市监规〔2019〕13 号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将烈性犬品种的名单通告如下:
1.西藏獒犬(Tibetan Mastiff)
2.比特斗牛梗犬(Pit BullTerrier)
3.阿根廷杜高犬(Dogo Argentino)
4.巴西非拉犬(FilaBraziliero)
5.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6.中亚牧羊犬(Central AsianShepherd Dog)
7.川东犬(重庆犬)(Chinese Chongqing Dog)
8.苏俄牧羊犬(Borzoi)
9.牛头梗犬(Bull Terrier)
10.英国马士提夫犬(BritishMastiff)
11.意大利卡斯罗犬(Cane Corso)
12.大丹犬(Great Dane)
13.俄罗斯高加索犬(CaucasianOwtcharka)
14.意大利扭玻利顿犬(NeopolitanMastiff)
15.斯塔福梗犬(StaffordshireTerrier)
16.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
17.波音达犬(Pointer)
18.威玛猎犬(Weimaraner)
19.雪达犬(Setter)
20.寻血猎犬(Blood Hound)
21.巴仙吉犬(Basenji)
22.秋田犬(Akita)
23.纽芬兰犬(Newfoundland)
24.贝林登梗犬(BedlingtonTerrier)
25.凯丽蓝梗犬(Kerry BlueTerrier)
本通告自 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深农〔2006〕172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对经营野生动物的餐饮场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