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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食品小作坊不交罚款还办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局怎么办?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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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25行审201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文,局长。

被执行人:朱玉娜,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申请执行人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玉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朱玉娜经营的位于费县生产销售的食品(玉米馒头)经青岛捷安信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项目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村标准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查明,朱玉娜已于2018年9月27日到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费城市场监管所办理了个体户注销手续,且于2018年10月12日一次性转让给梁秀英经营,名称也改为费县老杨馒头店。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6日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费)食药监食罚决[2018]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朱玉娜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逾期不缴纳,按有关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经山东法制报登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朱玉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玉娜经山东法制报登报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朱玉娜强制执行:1、罚款20000元;2.加处罚款2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费)食药监食罚决[2018]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和根据方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费)食药监食罚决[2018]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申请执行人朱玉娜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朱玉娜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秀礼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冠军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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