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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食药法苑 2020-12-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Author 高洪方、宋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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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以分级管理为主的统一市场监管体制下,如何科学配置职能,强化工作衔接,形成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是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


正确处理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优化职能配置,理顺权责关系,不但事关市场监管效能的发挥,也将深远影响市场监管体制的巩固和发展。

1当前地方市场监管亟待破解的问题

地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完成一年多来,初步显现出优化、协同、高效的改革效应。在属地管理体制下,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受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部门掌握“事权”,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领导;地方政府掌握“人财物”权,可以对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深度管理。这种情况下,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实现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的科学衔接,面临一些较为迫切和必要尽快解决的难题。


(一)职责边界和监管事权如何界定划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边界和监管事权划分,需要在上下层级之间、同层级内设机构之间两个维度进行界定。


从上下级维度看,市场监管职责重心逐渐下移。地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具体执行层级,承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监管、执法、服务、维权等职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除外。但在现实中,地方各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事权不够明确,在强化属地管理的政策语境下,监管事权向下级局无限下压集中。如企业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对地市局登记企业的抽查,往往由于企业位于县内、远离市驻地,而委托县级局代为实施检查。有的地方压缩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出现职能增加、人员反而减少的现象,从市场监管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地方临时性工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大气污染、环境整治、创城、扶贫等工作经常安排市场监管人员参加,更加剧了工作矛盾。有的地方简单推行网格化管理,监管资源与监管重点不匹配,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发挥不明显。

从同层级内设机构维度看,监管与处罚出现“两张皮”。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从事监管工作的科室没有行政处罚权,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较为模糊,工作协同、信息互通不畅。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将商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监管、执法协同需要跨部门,更增加了协同和监管难度。


从最基层机构看,市场监管所压力增大市场监管所在作为县级局的派出机构,在县级局领导下从事辖区市场监管基础性工作,在县级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尚未出台,县级局往往将大量监管、维权职责下放到市场监管所行使,而市场监管所编制人员经费保障不足,承担了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产品质量、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监管职责,责任和压力陡增,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困境。


(二)业务指导与属地领导如何协调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属于地方事权,强化属地管理有利于压实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任,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2014年,市县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管理体制由垂直管理改为分级管理,有效强化了属地管理。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管理、工作考核等方面受当地政府领导,“围着地方指挥棒转”的特征明显,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仅限于业务指导,话语权受到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下贯通、有力有效执行,履职重点把握不准,甚至出现“越位”“错位”现象。例如有的县级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能够纳入地方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事项,仅限于文明城市创建中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等,市场监管职能出现层级弱化、边缘化。有的地方甚至出台企业“宁静日”制度,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方式限制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受到制约。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属地管理,在乡镇层级试点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市场监管所为主体组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严重影响了市场监管职责履行,也不符合中央“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着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决策部署。中央要求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当前竞争政策在市县层面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资料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91个城市制定出台网约车管理办法,对当地网约车轴距、排气量等市场准入条件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是没有一个城市主动公开说明是否进行过公平竞争审查。


(三)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如何科学实施。实施科学的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有效手段,也是奖优罚劣,调动各层级积极性的前提条件。市县两级是推进市场监管职责落实的关键层级,有些地方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制度设计,往往更加突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基层党建、招商引资等被赋予较高分值,市场监管部门大量职责,如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升质量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潜绩”,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市场监管业务指标分值偏低。如某市2019年度市直部门综合考核指标千分制体系中,业务职责分值只有200分,难以形成鲜明导向。市对县的综合考核中,涉及市场监管的指标设置不足,少有的保留指标如食品药品安全,设置为负面指标,只要不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不扣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导致对下绩效考核缺失,基层“干好干坏一个样”。


(四)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如何健全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个方面。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当前,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还没有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没有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监督频率和覆盖范围较窄。受限于监督权限,对于受理举报投诉涉及下级部门履行职责问题的,往往需要转交下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市场监管领域约谈制度不健全,缺乏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巡查、监督、约谈、问责机制。有的地方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手段偏软,标准、监管、处罚、问责始终难以达到最严。


2破解当前困境的思考


在现代行政管理理念下,市场监管属地责任和层级管理都有合理性,也都有不足,关键问题是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当前,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着眼健全市场监管事权衔接机制,理顺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


一是优化市场监管层级职能配置。依法科学划分不同层级市场监管事权,重点是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梳理各行政事权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行政事权归属依据,形成行政事权内容基本完整、履职依据法定严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坚持合理划分行政事权,以确保市场监管职责全面履行为目标,综合考虑行政事权的性质、专业程度、风险等级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分层分类划分行政事权,防止片面强化“属地管理”导致监管事权层层下压,造成县级局和市场监管所不堪重负。尽快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明确市场监管所为县级局派出机构的定位,防止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擅自改变市场监管所管理体制,削弱市场监管基础。同时,支持地方政府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模式,赋予乡镇政府执法召集权,创新基层治理的有效实现路径。药品生产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领域,应强化县级局职责,实行专业监管,不宜简单下压到市场监管所。理顺行政事权衔接机制,特别是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等过程中,加快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防止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彼此割裂,提升基层综合执法能力。在县级局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相关科室、所人员协同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是强化业务指导工作协同。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把统筹谋划、业务指导、推进落实作为重要职责,强化系统思维,正确认识各项职责的逻辑关系,实行一盘棋谋划、一体化推进,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切实预防和纠正基层市场监管职能弱化、泛化、边缘化问题。以科学理念引领基层工作,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重点推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利长远的工作,加快推进信息化手段运用,整合市场监管部门应用的业务系统,实现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质量抽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数据信息的统一归集,并进行多维度分析利用,精准指导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等部门协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目标指向和监管合力。


三是科学实施绩效考核奖惩。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市场监管职能表达,向社会各界推介市场监管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竞争秩序、促进经济转型、保障放心消费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和作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视支持,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对下级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改进督查考核方式方法,以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感受作为重要标准。总结推广先进地区做法,推进市场监管、质量安全、市场秩序等指数,多维度采集数据信息,以指数评价实现对市场监管工作成效的科学衡量。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探索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办法,形成简约规范的工作考核体系,扩大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形成鲜明导向和有效激励。


四是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建立健全履职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纠正不合法、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推进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优化和发展“条块结合”的实现形式,在干部选拔任用、专项经费保障转移支付、考核奖惩等方面,适当强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话语权。建立市场监管约谈制度,参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约谈规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约谈规定》,由总局、省局约谈未履行市场监管领域监管失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


正确处理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健全市场监管事权衔接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以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契机,总结、提升、固化切实可行的做法,积极构建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的运行机制,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宋红雨、高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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