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一药企被罚2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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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蒲公英 综合:蒲公英-雨轩
8月20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CC2号)》,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因编造批记录,按新《药品管理法》按22.5倍,处罚了226万。
事件摘要:
该药企因压片过程中,出现片重差异不符合内控标准,挑出一袋(重25kg)。经粉碎后重新压片,并到另一批次合格药片。但记录没有显示这个过程,导致编造记录,被药监部门发现,最终被按新《药品管理法》“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处罚22.5倍(按十万元计算),罚没合计约226万。
这个案件提示药企,生产或检验过程有异常,应该按照偏差、OOS等进行调查,涉及返工、回收的,要做好评估,如实记录。不能怕出现问题不好解释而编造记录,去掩盖问题。
再次提醒药企同行,在日常管理中,批记录的真实性应该放在首要位置!
千万不能编造批生产、批检验记录!
同样是编造记录,命运却不同。
就在10天前的8月10日,吉林省药监局也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YS1号)》,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编造记录、改批号被处罚,其中编造记录只是给了警告,只因该事情发生在2018年,新的药品管理法还未发布生效。
新《药品管理法》的威力,由此显现。
事件经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1.责令停产整顿;
2.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21898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76.48元;
4.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61596.60元(按十万元计算)22.5倍的罚款(人民币2250000.00元);
以上3、4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261276.48元。
另一药企,也因编造记录被处罚
8月10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YS1号)》,通化斯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编造记录、改批号被处罚,其中编造记录只是给了警告,是因为该事情发生在2018年,新的药品管理法还未发布生效。
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经查,2018年8月1日-9月14日,生产负责人王XX组织生产部张XX、提取车间维修工范XX、提取车间管理员周XX完成了2批次解郁安神片、1批次胃立康片和1批次炎立消胶囊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干燥、批混工序。
2018 年9月11-15日,固体制剂车间主任郭XX从提取车间高XX处领取了上述1批次胃立康片浸膏、生粉、挥发油和2批解郁安神片混合药粉,由高XX和范XX协助,经过制粒、批混制成2批次胃立康片混合颗粒和3批次解郁安神片混合实际生产过程由周XX将前处理提取生产过程记在私人工作日记本上,由郭XX将制剂生产过程记录在纸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如实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工艺规程推算出前处理提取工序、制剂制粒工序所需时间和相关数据,组织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填写到上述药品前处理提取批生产记录和压片工艺前的批生产记录中,编造批生产记录。
2批次胃立康片混合颗粒和3 批次解郁安神片混合颗粒真实生产日期均应为2018年09月,你单位更改了胃立康片、解郁安神片成品生产批号,对更改批号后的成品进行了销售
编造记录,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改正,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更改批号:行政处罚∶
没收胃立康片(批号∶190301)17996 盒、胃立康片(批号∶190302)33220盒;
没收违法所得221534.30元;
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612279.40元。罚没款合计∶833813.70元(搠拾参万参任拥佰壹拾参元染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