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药店卖了1盒39.8元的儿童感冒药,被罚10万元!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提醒

      近期微信公众号平台调整了推送机制,点击上方 “食药法苑 ”  → 点击右上角“...” → 点选“设为星标 ★ ”,以后就能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文章啦!

食药法苑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

食品有有效期,药品同样也有!

药店近效期药品管理不好,“巨额”罚款不会少。

近日,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连锁药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前经调解,该药店还向一位宝妈作出5000元的赔偿。事情的起因,要从一盒过期的儿童感冒药说起。

事件经过:

5月19日,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宝妈李女士投诉,称其在家附近的药店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回家后发现药品超过了有效期。因为当事人有手机支付记录,面对执法人员,药店营业员承认,以39.8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女士一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5gx10袋的包装)。经核对,该药的有效期至2019年10月。

营业员同时承认,把药卖给李女士时,没有核对批号,没有提供小票,没有按规定对咳嗽发烧药的购买人进行信息登记并网上录入,在日常养护过程中也没有发现该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调查:

现场,执法人员对其他药品进行了严格检查,发现1瓶益母草膏(批号:180405,有效期:2020年3月)也已超过有效期,仍陈列在货架上,近期的养护记录中也没有该批号的药品,下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销售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益母草膏等2盒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零售价是39.8元/盒,益母草膏零售价是18元/瓶,故违法所得为39.8元,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7.8元。

按新法规定处罚: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销售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益母草膏等2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鉴于该药店在案发后与投诉人当场达成和解,调查工作也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膏1瓶;

2、没收违法所得39.8元;

3、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100000元。

据了解,这是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新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药品管理法,查办的首起销售过期药品案件。按照原法,此类行为顶格处罚款173.4元,而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最轻罚款10万元。这一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最严厉处罚的精神。

近效期药品管理,药店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此案给全国其他地方的药店做了个警示,尤其药品管理混乱的药店,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就有可能遭到10万+的处罚,对于很多入不敷出的小药店来说,遇到这种情况离倒闭也不远了,所以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药店形成近效期品种的原因很多,多半是品类不符合顾客需求、员工销售不均衡、 产品价格带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的。为避免销售使用过期药品,药店要减少近效期药或避免销售过期药,就必须要做好这五点:

1.是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树立守法责任意识,对新法要有敬畏之心。

2.是要重视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要真做而不虚做。

3.做好药店商圈的研究和分析,避免出现引进的品种与门店消费群体需求不相符的状况。

4.做一份近效期催销表,按照催销表上的品种对员工进行分配销售。同时,为了让店员有销售的积极性,也可以把员工销售出去的近效期品种只收进价,差价补偿给店员,这样对店员也是一种奖励,还减轻了门店的损失。

5.是在销售的最后一道关口仔细查对给付药品的批号和效期等关键信息。

来源:药店头条


相关链接 ↓↓

▶ 市监局开出17.8万元罚单! 法院: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变更为8万

▶ 警示!因为一张纸条,药店被罚20万……

▶  因写了这4个字,药店被罚5000元

▶  国家药监局发文:到2025年,一批药店可不配执业药师

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