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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食药监管渎职追责或更严厉……

食药法苑 2020-12-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人曾霞 Author 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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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回应社会关切、人民呼声,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刑法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补充,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二审稿于近日11月19日结束在中国人大网的意见征求,参与人数2千多,意见条数8千多,提意见者廖廖。这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今年8月16日在中国人大网结束征求意见时参与人数4万以上、意见条数10万以上的火爆场景相比,反差悬殊。


这种现象原因何在?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有一定关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规定为行为犯,并规定了备受争议的“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入罪情形,引起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巨大反响和争议。而近期这次公布的草案二审稿,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不仅删除“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入罪情形,而且增加构罪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将该罪从行为犯改为结果犯、情节犯,提高了入罪门槛,使渎职行为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才入罪。所以,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似乎可以松口气了,不用为动辄入刑追责而焦虑、担忧,于是对草案二审稿提意见的人数大为降低。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不是。草案二审稿中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法定刑期在5年以下,与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的法定刑期3年以下相比,追责仍然更严厉。而且,草案二审稿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增加了一项兜底的入罪情形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这意味着什么?新增兜底条款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入罪情形大为扩充。除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已明确规定的4个入罪情形外,《食品安全法》第144条、第145条、《药品管理法》第149条中规定的失职行为,达到特定的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时可能入罪,如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安全事件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食品许可的、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市场监管系统如何迎接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挑战?呼之欲出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与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首尾呼应,释放出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强烈关注和期望。面对该挑战,建议市场监管系统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

比如,对监管人员进一步加强能力培训,不仅要增强食药业务法律知识的掌握,还大力提升法治思维。比如,对基层监管机构加大执法记录仪、移动电脑、移动打印机等基础性执法设施设备的配置覆盖率。比如开发执法办案软件,实现法律法条、处罚裁量智能推送,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用智能助人脑、智能换人脑,降低人为犯错,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还比如,进一步优化升级监管大数据平台,通过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电子预警等技术,辅助监管人员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并法治化、合规化处置。总之,利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和设备大幅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监管向智能监管大步跨越,促使智慧监管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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