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违反《食品安全法》,顶格处罚才5万元?

令狐飞天 食药法苑 2021-10-27


提醒

近期微信公众号平台调整了推送机制,点击上方 “食药法苑 ”  → 点击右上角“...” → 点选“设为星标 ★ ”,以后就能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文章啦!


食药法苑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

      

       近日,笔者在人民网看到这样一则新闻,《非法销售冷冻肉制品,成都这家店被定格处罚》。一看到定格处罚,笔者以为市监局又要开出百万罚单了。没想到,看了新闻报道才知道,罚款仅5万元,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非法销售冷冻肉制品最低处罚额度都没有达到,这,怎么好意思说是顶格处罚呢?
        报道称,一家冷冻肉制品经营部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20年11月11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时,由于经营者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及购进票据等相关手续,于是依法对涉案三件产品进行了查封。上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2020年12月2日,经邛崃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拟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肉制品并顶格罚款5万元。
        从这篇报道中,还真看不出任何“顶格”处罚的证据。

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应的罚则是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如果涉案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对应的罚则应该是最低处罚10万元。如果顶格的话,根据具体货值金额肯定比10万元高。
        考虑到该冷冻肉制品经营部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笔者专门查阅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对应的罚则是该《条例》第四十二条,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据此来看,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是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非法销售冷冻肉制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如果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冷冻肉制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5万元的确可以算得上是“顶格”了。但如果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那就另当别论了。
       所以,这个案件的宣传告诉我们,新闻宣传也要好钢用在刀刃上,要抓住案件宣传的“牛鼻子”。最近全国各地都在严查冷冻食品,对这类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外展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成就。但新闻宣传如同执法办案,逻辑表述和引用法条也需要字斟句酌的严谨和完整,否则,就如同该案,只字不提四川省的三小条例,而一味地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这就极容易让读者误认为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顶格处罚而办理了一起错案。
相关链接 ↓↓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  注意!这些是广告违禁词,别用……

▶  判例!以《食品安全法》作出的处罚,可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

▶  韭菜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罚被判败诉

我知道你在看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