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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作处理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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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6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武军,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如桂。


再审申请人王武军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深圳市政府)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4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王武军申请再审称:(一)王武军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并要求查处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华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并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和《终止调解通知书》,王武军以该《终止调解通知书》与事实不符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具有申请人资格,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王武军在举报中没有提出消费投诉,不涉及民事调解行为。有权查处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龙华市场监管局不具有该职责,却把王武军的举报按投诉受理并作出调解行为,《终止调解通知书》把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严重违法,侵犯王武军隐私及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王武军的复议申请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到投诉举报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而对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进行的界定。该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武军通过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系统举报其在超市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要求查处该违法行为并给予举报人奖励,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针对王武军的举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武军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但是王武军作为消费者,虽然其举报没有明确请求处理其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但其通过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系统进行举报,龙华市场监管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对王武军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并作出《终止调解通知书》,系出于充分保障王武军的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程序性行为,且《终止调解通知书》仅记载王武军的姓名,王武军并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故王武军所称龙华市场监管局作出该通知书的行为严重违法,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府复决(2016)15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王武军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王武军的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综上,王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武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艾涛
审判员  龚 斌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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