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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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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有网友问:
餐饮单位采购的农产品经抽检农残超标,从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的,查验了农户身份证,餐饮单位有进货记录和购买票据,可以根据食安法一百三十六条免责吗?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需索要合格证明吗?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个证据对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指什么?

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问题收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此条款规定,可以免于处罚需要如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二、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做出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能够有效溯源。目前,农业部门正在部分地区试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您提出的问题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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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油酸价超标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


问: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标签上标示的标准为GB/T8233-2018,经抽检(根据GB5009.229-2016第二法),酸价值为4.2mg/g,检验报告载明:酸价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上述事实,执法人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GB/T8233-2018系推荐性标准,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标示的标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纯芝麻油系食用植物油,经抽检,酸价值为4.2mg/g,既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同时也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3mg/g),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建议适用《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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