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动物地方立法系列7:网络研讨会议记录(五)
第三专题研讨:杭州市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
立法宗旨和保护范围
钱叶芳:大家等会再指正,现在进入第三个专题研讨:杭州市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保护范围。首先欢迎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曹可亮教授发言,家欢迎!
曹可亮教授:立法的宗旨和保护范围问题
我的主题是立法的宗旨和保护范围的问题,首先我谈一下这个立法宗旨,根据我自己个人的理解,我们和我以前做的一些项目里面我也归了下立法宗旨,还可能可以归纳成这两大宗旨,第一个就是保护伴侣动物免受人类的侵害。例如说免受虐待,一切杀害等等这些侵害,这是第一个立法宗旨。第二个立法宗旨是对人类的是伴侣动物的行为进行管理。从而避免因为人类对伴侣动物的管理不善造成对人类的危害。这些危害大概包括从伴侣动物的时咬人,伤人,然后是伴侣动物的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还有伴侣动物的这个叫孙守名等等。
总之,如果以第一个宗旨,也就是保护伴侣动物免受人类侵害。作为我们这次立法的根本宗旨,或者唯一宗旨的话,那么我们立法我认为可以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就是以我们群传统的法学理论为基础,这种立法模式也就是这样伴侣动物呢,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啊,将人类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然后通过设定一些行为规范来调整人类的行为达到最后保护伴侣动物免受人类侵害,包括免受这个虐待遗弃,伤害等等这些目的。那么这种立法模式可能就是我们最传统的地方模式。另外还一种立法模式,我认为就是比较超前一点的地方模式就是以新兴的一些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例如说把伴侣动物的和其他的一些肥非人的这种生命体,也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享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然后通过立法明确地赋予伴侣动物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规定。伴侣动物享有不被人类随意虐待遗弃,杀害的这种权利,同时也规定立案通过立法明确的规定伴侣动物的一些法定代理人,例如说啊,把伴侣动物的这个法定代理人把它规定维持一些伴侣动物的保护组织保护协会等等。然后同时规定就是这些组织应当承担起保护伴侣动物免受人类任意侵害的这种业务月租规定这些伴侣动物的法定代理人的这种法定义务,如果这些伴侣动物受到人类那个任意的侵害的话它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代理这个伴侣动物来行使他的权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伴侣动物自己的权利,关于这个赋予伴侣动物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的话,这种理论在我们国家的一些环境法学的专家学者提出来,也支持这个理论的。
但是同时我们国内也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跟我们的传统的法学理论是相悖的。因为我们的全体的保持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因为我们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这种社会规范。所以的话,还有一些专家学者是反对这种富于伴侣动物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这种理论的,特别是民商法的一些专家学者,国外是许多专家学者是认出来赋予动物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可行性的,其中我这里面比较有名的几个例子。小辛格他也的动物解放了,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还有flash恩的这种动物权利论。其中他有一本比较有名的书架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啊,他就是把狗。与孩子做比较来论述赋予这个动物,这种权利赋予它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可行性,埃及的孩子,他的智力也是不太强不太高的。那么孩子,我们法律孩子赋予它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但是他的行为能力不行,他的那个智力水平比较低,那么我们法律赋予他这种。法定代理人那么狗,实际上也可以给孩子一样,这时候是弗兰希恩它的动物权利。那哪一个比较有名的一本书啊,同时国外的也很多,立法,包括国际还有很多,立法包括国际组织的立法,倒也赋予了真真实实的赋予动物的权利。
我这里面举个例子,就像英国有专门的1822年,英国的禁止虐待加处罚,1978年联合国有一个叫动物权利共同宣言。然后1998年德国有一个法叫动物福利法。也就是说通过国外的这一立法和国际组织的这些原法的立法直接上也是真真实实的赋予了动物的权利的。赋予了她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然后讲到这个司法实践,刚才我们的钱老师也问了这样的问题,是不是类似于这个公益诉讼确实是那个类似的公益诉讼,就是通过立法明确赋予他这种法律代理人的这种你去组织,有这些组织作为这个动物的法定代理人,这里面有一个有名的司法实践的判例,就是美国的。关于结束大猩猩的一个案例。情况是这样的,在网上实际上也找到了这个案例的标题,以前是找得到的。这个网上的标题叫动物权利保护组织提起诉讼好莱坞明星告老还乡,家里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啊,就是好莱坞当时电影公司有几个大猩猩大猩猩年轻力壮了之后电影公司是用他把它用来拍片子了,像我们看的那个清空啊,等等,这些电影可能是用这些大猩猩的拍的,那个大猩猩年纪量能拍电影的时候,当时这个店公司时对这个大猩猩是非常好的,他经常带他去逛街,逛公园,等等,就是大厅,到时候年老了,体力不行了,不能拍电影了,那么这个电影公司就不太对这个大猩猩不友好了,就不给他吃,也不管他有时候把他关在那里很久没人过问他。后来的话这个情况就被一些动物权利组织发现了,然后他们就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这个大猩猩的法定代理人,就向法院提起了司法诉讼,最后法院确实也受理了这个案子并且作出了判决。要求电影公司善待自己的大猩猩,要求把这个大猩猩养好以后放归了大自然就是一个真实的一个案例。
你们讲,如果我们本次立法就是以这个第一个立法宗旨,也就是保护这个伴侣动物免受人类的侵害,MM1终止的话,或者是主要种植的话,我们可以考虑两种立法模式,当然赋予这个动物权利的,动物这个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确实是太超前了,不仅在我们中国一下子很目前不知道能不能接受,但是国外是这个理论和司法实践那立法实践倒是已经接受这是第一,如果是以第二个中指也就是对人类的这个宿舍伴侣动物的行为进行管理进行了避免,因为人类对伴侣动物的管理不善和对人类造成危害。以这个为主要宗旨,或者唯一终止的话,那么我们就按传统立法模式应当就可以了啊,这是第二个重组,当然我们很有可能是这是立法,应当是把这两个中子都结合起来了,结合起来的话,那么到底采取哪一种立法。结合起来到底采取哪种立法模式,那我们可以进一步的去思考。但是我从目前结合这个我们的以前的上课也可以一些科研的一些一些情况再结合,特别是我去年在温州这个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实际上发现。目前我们的这个现实状况是,整个社会公众好像更加关心的问题是伴侣动物对人类的这种危害。特别是狗,大家起得比较多的就是狗的这种伤人啊,然后再就是权力的这个。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清理不及时造成的环境污染,还有权利的这种叫声扰民等等,这些好像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我们记得我们当时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之后进行一个社会的这种调研的时候很多人。:在温州的文明立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很多人接受网上调研也好,我们十几的问卷也好,很多人提到不文明行为,关于动物这一块的不文明行为,那宠物的不文明行为主要也就是认为是这种够累的,出来的话咬人啊,没有,但那个处晨练呢,没有带嘴套,到时候咬人的问题,再就是,鸟儿那个穿那种粪便没有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在这个全队的业绩的话管理不善费,造成的这个扰民的这种问题所以的话我们看,似乎我们从理论上讲保护动物,反正法学者应当肯定是要保护大自然保护动物,应当是我们主要的一个观点之一,但是话按照目前的社会现实和老爸,老百姓对这个社会问题的一个提出来的话,主要认为还是动物,对在内的。这是关于第一个立法宗旨,就是关于这两个宗旨的问题。
第二个是我谈一下关于保护的范围,从钱老师对伴侣动物给出了定义,我们来看的话,实际上我们也知道伴侣动物的范围还是很广的。包括猫狗多动物。那不同的伴侣动物它的保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肯定是不同的,就以我们这常见的这两大类伴侣动物,一个是犬在一个猫这俩种最基本的动物为例,我们知道犬主要是犬类伤人粪便,犬类的粪便污染环境。城内制造的噪声污染环境,人类偷杀这个犬类等等啊,这些行为,猫的这些行为好像对猫来说都不是非常明显,像我们的话,猫伤人也很少见,猫类的粪便所造成污染,好像。什么的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也不明显,然后猫制造噪音污染环境也不明显人类的仪器啊,虐待。偷偷杀这个猫,这个好像也不是非常严重,所以对猫来说,好像这些问题都不存在。他不是非常之少,不非常不是非常明显。所以说我们通过一部这种立法就是对所有的伴侣动物店统一的这种立法。来来进行相应的规定,要达到很好的效果,还是持有怀疑的态度。我认为可能单独对狗,或者单独对猫进行这种分别的立法那起到的效果解决问题肯定是更明显一点,当然,钱老师前面讲到了统一立法的这个基本基本立法的重要性。但是我个人认为都说目前是不是先解决一个,特别是狗,狗的这个保护管理问题,先把他解决是不是。犬的,我刚才讲到最好先把犬类的单独的保护管理,就是专门立法先例法是不是更好一些,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前段时刚才讲到了把伴侣动物的。限制在猫和狗,猫和狗实际上还是有区别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钱叶芳:通过立法明确的规定伴侣动物的一些法定代理人,例如说,把伴侣动物的这个法定代理人把它规定维持一些伴侣动物的保护组织保护协会等等。这个好新颖!是不是类似于公益诉讼?
曹教授的法理基础深厚,从传统法学理论和新兴法学理论的角度,给我们呈现了是将伴侣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还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群里的青年才俊们,可以深入研究一下。
从伴侣动物的特性以及与人类的特殊关系的角度来看,似乎应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就是动物权利的伸张了呀。我将伴侣动物在法律上限于犬和猫哈,其他被人类饲养的宠物我认为可以参照伴侣动物保护法予以保护。流浪动物大概只有流浪猫流浪狗能形成社会问题,我们似乎没听说有流浪猪、流浪兔、流浪蛇?接下来请中国计量大学的张妮副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张妮副教授:伴侣动物立法的立法宗旨
好,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是中国计量大学的张妮。今天听了大家的发言,收获很大,大家从各个层面进行了讨论,有理论的,有实践的,我感觉这个话题内容却非常丰富,涉及到很多方面,从立法、到行政管理,到人和动物的伦理关系、到慈善救助,到宣传舆论等等等等,我感觉其实非常专业和复杂。还有钱教授提出的这些法律概念、范围等研究,非常细致和有针对性。我对于伴侣动物之前没有研究,但听了这么多,有些感触,就说下感想。首先,我归纳了一下,伴侣动物立法的立法宗旨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伴侣动物权利
(1)动物
不仅限于伴侣动物都应享有一定的权利,作为共同生活在地球家园的生命,其权利也应受到尊重。虽然有批评者指出,动物并没有思考能力,也并不能向人类那样承担责任,因而不应享有任何权利。但地球是个各种生命的集合体,动物、植物、人类甚至微生物共同相处,才有了这和谐、平衡的自然环境,不能因为有些动物本身没有思考感知的功能而否认其角色贡献。
(2)伴侣动物
我们今天讨论的伴侣动物被普遍认为是拥有一定认知、感知、有精神,并通过人类驯化具备一定的与人交往能力,更应当有被尊重的权利。
(3)权利内容
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
2.保护弱者,维护人和伴侣动物和谐相处的美好环境。
(1)伴侣动物为弱者
对弱者进行倾斜保护是社会法的应有之义,伴侣动物相对于人类,虽平等为生命的载体,但其生命及其脆弱,有时候因为人类的遗弃或者虐待等就死亡,因此其更因受到我们关注。
(2)伴侣动物和人类互相依赖
很多饲养宠物的人都有感受,人和伴侣动物在长期的相处中也产生了惺惺相惜的情感,不仅人离不开了宠物,很多宠物也会帮助主人,在危难中救助主人,甚至还有听说有狗狗在主人身遭变故后一起殉命的,这正说明了人类和动物之间互相依赖互相依存的美好关系,而这样的关系,不仅仅需要有情感去维护啊,也需要适当地用法律加以保护甚至强制。
这些呢是其实是我前两天在思考这个话题的时候所做的写下来的一个东西。因为前面没有和大家有这种直观的交流,所以仅限于自己思考的内容,从保护动物的权利以及保护人和动物的和谐关系的方面来思考这个立法宗旨。那么现在呢,今天我觉得这两点我仍然没有变,但是听了大家的这么多发言之后我有一些感想想跟大家分享的就是第一关于立法还是条例的修改这个内容。我的意见可能恩是比较务实一点。前面有啊,曹教授也说了很多关于动物立法的一些事例包括给与动物权利,赋予动物权利肯定动物权利的,这么一些国家的立法。我在立法宗旨里面,实际上也是倾向于动物,它有拥有一定的权利,但是由于在中国的国内包括在民法学界啊,我们在理论上可能现在还比较难以去突破或者说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富余或者承认。动物啊,以及伴侣动物它拥有主体的权利,那么既然是这样的话,那我觉得我很赞成,钱教授前两天在说的一个理念,或者说思路是从保护中管理中保护保护中管理。那么这样一来我想我们的这个立法应该不仅只是向大家宣誓,我们要保护动物。而是去宣誓说我们要管理伴侣动物这样的一种。养犬行为养猫行为,但是实际上在我们的条文里边啊,可以渗透着对于这些伴侣动物的保护。所以我们用管理的名字但是实际上结合了保护的内容,我觉得这个可能是大家都会比较容易好接受的。同时这个也是吻合了,我在上面所说的立法宗旨,当中的第二个宗旨啊,是人和动物的和谐关系,人和伴侣动物。所以我的意见,我的倾向性的一个意见或者针对目前现在的局面,我在想,因为很多人对于前几天这段时间发生的一些事情都很感慨,那么呃,我们在杭州推进这个立法我们与其说是推进立法。我们不是要一蹴而就,就在基本法的层面国家的层面推出什么样的一个立法,而是我们先从地方。各个地方地方先行先试的这么一个思路来推进我们对伴侣动物的这么一种管理和保护。所以我的建议呢,是先修订我们杭州市现有的一个管理办法。但是这样呢可能会有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仅仅是修订这么一个管理的办法话他的范围可能仅限于目前大家的养犬这类行为。比方说我要养犬的证要疫苗要做绝育,等等一些小区的文明行为啊。但是对于流浪狗流浪猫阿,这种实际上我们找不到他有实际抚养人的情况下的话,那么对于这一部分是不是也能纳入这么一个管理条例里面来。可能我觉得也是可以的,那么他的责任主体可能就是我们的一些管理部门了。对于这样的流浪狗流浪犬的,这样的行为呃,那么我们把他的这个保护的职责啊,能否就是赋予强加给我们的一些特殊的特定的一些部门啊,给要求他们承担的一些的义务啊,因为这个义务,我们可以说他不是对动物负有的义务,而是对人与动物人与伴侣动物之间的这么一个环境。他对这个环境的和谐,他有保护维护的义务的,这样的一些主体由他们来进行承担,那么我觉得这个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这样就能够解决我们目前所讨论的这些问题,也是能够比较快的是不是实际上能够推进的一个方向。所以我觉得综上,我觉得我们的立法的这么一个方向,从大家比较可能比较认可的,或者大家都觉得比较合适的。就是从人和伴侣动物之间的这么一种和谐的关系,实际上人和动物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通过这样的一种管理办法去保护我们的伴侣动物啊,是不是有一些可行性。那么这些呢就是我对于这个议题的一个简单的一个思考。因为我平常并不做这方面的研究,所以我的不一定对希望专家们批评指责。
钱叶芳:在新条例的名称上要不要加上“保护”二字值得讨论和研究
张旭勇:保护动物,管理人对动物的各种行为。
钱叶芳:将流浪动物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定位为管理部门这是一个思路,要考虑是他们应当怎么保护怎么管理。谢谢张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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