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郑威:从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县制的演变

本文原载《楚学论丛》第二辑


从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县制的演变

郑威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秦帝国建立之后,废弃了西周以来沿袭近千年的封建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县,以郡统之,实行郡县两级制,自此以降,县一直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中最为稳定的政区单位,至今亦然。当然,县的设置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秦始皇统一之前,列国多已设县。关于县制的起源和春秋战国时期列国设县的情况,学术界已有不少探讨“一是郡县之县不是采邑,而完全是国君的直属地;二是其长官不世袭,可随时或定期撤换;三是其幅员或范围一般经过人为的划定,而不是纯天然地形成;四是县以下还有乡里等更为基层的组织。


这正是战国时期县的基本特征。“难于把楚国春秋时期的县与战国时期的县衔接起来,看出楚国的县邑之县如何转化为郡县之县。“战国时期的史实”[4] 的确,通过对零碎的传世文献的爬梳,难以勾勒出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县制的演变过程,不过,结合近些年整理公布的出土文献,对这个问题可以有进一步的分析。

一、春秋楚县与战国楚县之差异

关于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制和设县情况,研究成果比较丰富,杨宽先生指出春秋楚县有三个来源:”[5] 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多由边境小国或其旧都改置,军事性质较强,设置于楚国内地的县不多。这一类的县即是周振鹤先生所说的”,就性质而言,”[6]。以申县、吕县为例,二者本为南阳盆地内的诸侯国,其地入于楚后改设为县,成为楚国北部边境上的重镇,《左传》成公七年(公元前584年)有这样一段记载:

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王乃止。

杜预注“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曰:“分申、吕之田以自赏。”又注“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曰:“言申、吕赖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而二邑坏也。”


这段话追述的是楚庄王时期,令尹子重在围宋之役胜利后,请赐赏田的故事,根据杜预的注解,“取于申、吕以为赏田”说的是分割出申、吕二县的一部分作为子重的赏田,申公巫臣阻止的理由是子重请赐的田地是申、吕二县军赋的重要来源,若此田被分赐出去,则二县会因失去重要的经济来源而无以自立。


楚县的长官称县尹或县公,《左传》宣公十一年记载楚庄王平定陈国之乱后说:“诸侯、县公皆庆寡人”,杜预注曰:“楚县大夫皆僭称‘公’。” 清人王引之则称:“县公,犹言县尹也,……则公为县大夫之通称,非僭拟于公侯也”[7]。不论是僭越还是通称,以某公来称呼某县长官是当时的惯例,而县公与诸侯并提,则说明其地位与附庸于楚国的小国国君相当。申公巫臣时任申县的县大夫,即申县的最高长官,地位其实与原来申国的国君无高下之分。


申、吕为楚灭国后所置的楚县,如周振鹤先生所言,置县后其内部的行政组织当无大的变化,仍然保存了作为一国时期的都鄙结构,日本学者増淵龍夫先生分析说:“在申、吕二国本邑之外,必然有鄙邑,包括众多的子邑和属邑,它们是本邑的附从……。楚在灭申置县后,县公当在申县中心的本邑,即申邑,并管领着从属于申邑的周边诸鄙邑。”[8] 综合这些看法可知,子重向庄王索取的赏田是县邑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但这种索取会破坏原有的兵赋结构,影响到二县的政治经济结构,使之难以自立。可以说,就申、吕县域之内而言,诸侯国时期的各种运作体系仍保存完好,县域的分割会破坏这一体系甚至导致其崩溃;就县域之外而言,二县的独立性很强,除了直属于楚国中央之外,与周围的楚地联系较少。这应是春秋时期楚县的一般特征。


战国时期,随着楚国疆土的不断扩展,新占领区大多设县进行管理,郡也开始不断出现。同时,楚国统治的核心地区也增置了不少的县,县的分布不再仅限于边境地带,也不再是军事性极强的区域,转而成为一种习见的、常态化设置的基层政区单位,出土文献对此有较多的反映。


以包山楚简的文书简为例,基本上是主管司法的左尹官署与各地往来的司法文书,真实地记录了不少楚县的名称以及它们的政治、法律状况。若以之与前述周振鹤先生提出的郡县之县的四个特征相互比对,也较为相合。其一,县内官员听从中央官员左尹的指令行使司法权和名籍管理一类的行政权,说明它们是中央的直属地;其二,简文中出现了不少封邑、县同名共地的现象,如“羕陵君”(简86)和“羕陵公”(简177),前者指封君,后者指县大夫(即一县之长),说明在羕陵地区封邑和县同时存在。关于这个问题,陈伟先生指出:“县与封邑的同名共地,如果不是封邑取同名之县的一部分而成立,就应是县分同名封邑之地而设置。”[9] 颜世铉先生也指出:“封邑和县同名共地,但两者并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10] 我们知道,封君是可以世代传袭的,而同时期同一地区存在名称相同的县,说明二者性质必然不同,否则没有分立的必要,其本质上的不同点在于县大夫不能世袭,可随时更换。同时,同一地区封君与县的分立说明封邑或县的范围已不是天然形成,而是由中央人为划定。这与郡县之县的第二、三个特征相合。其三,根据简文记载,不少县域之下有里、邑等更为基层的组织,与郡县之县的第四个特征也相合。陈伟先生指出,简文所见楚县的职官系统分工繁细,并多与中央的职官系统相对应,司法权、名籍管理等行政权都与秦汉时期的县近似[11],都说明战国中期的楚县已是郡县之县了。


从地域分布上看,见于简文的县广布于各地,而“最为密集的区域,为‘江、汉间’和淮河流域中上游及其支流汝颍河域”[12],这一地区正是一直以来楚国的核心区域,县已成为楚国常设的基层政区单位了,其性质与秦汉以降的郡县之县差别不大。


那么,从春秋时期多由小国改置的、具有相对独立运作体系的县邑之县如何演变成战国时期的由中央统一管理的郡县之县的呢?春秋末期至战国前期的楚县究竟发生了哪些改变呢?下文拟以叶县、东陵县的设置为例略作分析。

二、从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叶县模式

周振鹤先生指出郡县之县与县邑之县的一个不同点是长官不世袭,其实,作为县邑之县,其性质已与世袭的采邑不同,直接隶属于中央,长官也由中央直接任免,不能世袭。关于春秋时期楚国县尹是否世袭的问题,学界已有很多讨论,基本上否定了世袭说,但在县尹的任命上仍然深受世族世官制的影响,杨宽先生曾这样谈到:“县尹是由国君派到边境的县而镇守在那里的,他们常常带领宗族中的人和私属定居在那里,有的就老死在那里,如果得到国君信任的话,就比较容易出现一些父子相传的情况。……但是,我们不能根据这少数例子,就把春秋县制看作和世袭采邑制属于同一范畴。”[13] 世族世官制体系下的县尹设置对楚县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是县邑之县演变为郡县之县的内因之一,从春秋晚期至战国前期叶县的演变可以看出这一点。


叶县为春秋楚县之一,地在今河南叶县以南不远,曾为许国国都。春秋时期,楚国曾两度迁许于叶,在许首次迁叶,即鲁成公十五年(楚共王十五年,前576年)之前,叶已是楚邑,但是否为县状况不明。《左传》昭公十三年(楚灵王十二年,前529年)载:“楚之灭蔡也,灵王迁许、胡、沈、道、房、申于荆焉。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 据此可知,灵王在灭蔡之年,即鲁昭公十一年(前531年),曾迁许于楚。灵王灭蔡后,置蔡县,以公子弃疾为蔡公,平王即位后,蔡复国,许迁回叶邑。在许国迁楚后的两年间,叶的政治形态不明,不过从灵王灭陈、蔡,设楚县的政策来看,灵王也是有可能在叶设县的,这大概可以看作是叶地设县的发端。《春秋》定公四年(楚昭王十年,前506年)说这一年“许迁于容城”,次年,即定公五年《传》文中出现了“叶公诸梁”的记述。“叶公”即叶县县公,诸梁即沈诸梁,字子高。由此推测,昭王十年,许国从叶迁走之后,昭王复设叶县,并以沈诸梁为叶公。


由许国旧都改设的叶县,当是县邑之县,具有春秋楚县的一般特征。叶公作为叶县的最高长官,长居于此,至鲁哀公十六年(楚惠王十年,前479年),白公胜作乱,杀令尹、司马,劫持惠王,叶公临危不惧,率兵由蔡入郢,平定了叛乱。值得注意的是,《左传》哀公十六年载白公之乱时,说“叶公在蔡”,《国语·楚语下》则谓“子高以疾闲居于蔡”。说明当时叶公不在叶,而在蔡县(今河南上蔡县)。


白公之乱时,因情势危急,“沈诸梁兼二事,国宁,乃使宁为令尹,使宽为司马,而老于叶。”[14] 杜预注曰:“二事,令尹、司马。”因令尹子西、司马子期已死于叛乱,叶公临时兼任二职,叛乱靖平后,则使子西之子公孙宁继任令尹,子期之子公孙宽继任司马,自己归老于叶。出土文献对此事也有记载,《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八)》之《命》篇记载叶公子高之子回忆父亲的一段话:“先大夫司令尹,受司马,治楚邦之政”(6号简),可与叶公兼二事相对应 [15]。

《国语·楚语下》“子高以疾闲居于蔡”下韦昭注云:“蔡,故蔡国,楚灭之,叶公兼而治之”,认为叶公兼治于蔡。日本学者安倍道子先生则推测叶公子高当时可能在蔡执行边境防卫任务[16]。我们认为,这两说都有一定的道理。楚灵王灭蔡后,以其弟公子弃疾为蔡公,后又领有陈县,《左传》称其为蔡公,《史记》又称之为陈蔡公。楚蔡县在今河南上蔡县,陈县在今河南淮阳县,叶县在今河南叶县南 [17]。 从蔡县到陈县和叶县都不远,距离大致相当,既然公子弃疾可以兼领二县,叶公子高兼领蔡县也不是没有可能的。韦昭注文较早,应有更早的史料依据,其说或更为合理。


叶公之所以“老于叶”也是有因可循的。《战国策·楚策一》“威王问于莫敖子华”章载:

昔者叶公子高……定白公之祸,宁楚国之事,恢先君以揜方城之外,四封不侵,名不挫于诸侯。……叶公子高食田六百畛。故彼崇其爵,丰其禄,以忧社稷者,叶公子高是也。

子华说叶公为了“崇其爵,丰其禄”,即提高自身的爵禄而“忧社稷”。叶公的这一目的应该在平定白公之乱之后方才达到,《左传》记载他曾兼任令尹和司马之职,地位非常高,“崇其爵”目的达成后,又迅速引退,让位于公孙宁和公孙宽,自己“老于叶”。“食田六百畛”,估计是在引退后惠王赐予养老的,说叶公因食田六百畛而“丰其禄”,是很合适的。《楚辞·大招》载:“田邑千畛,人阜昌只”。王逸注曰:“田,野也。畛,田上道也。邑,都邑也。《诗》云:徂隰徂畛。”“阜,盛也。昌,炽也。言楚国田野广大,道路千数,都邑众多,人民炽盛,所有肥饶,乐于他国也。”[18] “千畛”应非实指,形容田地广大。而叶公的食田多达六百畛,自然也很不小。从他“老于叶”的记载也可推测其食田应在叶地。也正因为食田在叶,叶公才能终老于叶。


关于叶公的这些食田与叶县的关系,可作两种推测:其一,叶公在引退后仍为叶县县公,兼在县内有食田;其二,叶公引退后不再任叶县县公,但在叶县内有食田,人们仍以“叶公”称呼他。可以肯定,这些食田面积不小,占据了叶县的一部分,与前文提到的“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即食有县域的一部分有一定的相似性。按前文所引増淵龍夫先生“本邑”、“子邑”、“属邑”的提法,这些食田中应不包括叶县的本邑,但包含了一些子邑和属邑。


叶公之子曾任楚国太宰,其记载见于《上博四》之《柬大王泊旱》篇,相关内容如下 [19]:

简10: ……君王当以问大宰晋侯,彼圣人之子孙……

简19:……陵尹、厘尹皆其言以告大宰:君圣人良长子,……

刘信芳先生撰文指出,“良”即传世文献常见的叶公“诸梁”。此“太宰”是叶公诸梁之子,受封为“晋侯”,为楚之封君。郭店简《缁衣》“晋公”,今本《礼记·缁衣》作“叶公”,因而可以考虑释简文“晋侯”为“叶侯”。[20]

今按,刘说较为可取,晋(叶)侯封地当在叶。叶公“食田六百畛”,并终老于叶。其子应在楚惠王后期至简王时期受封为叶侯,其封地当承袭自家族食田,或在食田的基础上有所增益。楚叶县在战国时期长期存续,包山简130的“叶大夫”当是叶县的地方官员。叶县与叶侯封地应同在叶地。


就“叶公”而言,所指仍然是“叶县县公”,只是叶公在叶地有一块面积广大的食田,可以传之子孙,因此有采邑主的性质。至叶公之子的时代,受封为“叶侯”,逐渐完成了从采邑主向封君性质的转换。叶侯的时代,叶县仍然存在,可知叶公家族的封地只占据了叶县范围(即初设时期之叶县)的一部分。包山楚简中县、封邑同名共地现象的形成可能有多种途径,而叶侯封地从叶县范围内的分化过程,则较为形象地揭示了其中一条较为典型的途径。


叶公食田、叶侯封邑的出现,势必会削减叶县的地域范围,使其内部联系紧密的各本邑、子邑被割裂分属于不同的政区单位,因而直接破坏了作为县邑之县的叶县所保有的政治结构与运作体系。前文谈到子重曾请求楚王赐申县、吕县的一部分为赏田,经申公巫臣的劝阻而未成功,作为县邑之县的申、吕得以保全。而从叶县的情况来看,切割县域的一部分为食田和封邑,直接导致叶县旧有结构的崩坏,作为县邑之县的叶县难以继续维系。

在叶县的内部政治结构和运作体系遭到破坏之后,长期存续的较为独立的行政权、司法权等不断地为谋求加强中央集权的楚国政府所虢夺,县邑之县随之向郡县之县转化,成为受到中央政府严密控制和管理的政区。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世族世官制下的食田、封邑的设置和世袭无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以叶县为代表的县邑之县,经过县域的分割,导致原有政治、地域结构的崩溃,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逐渐发展成为郡县之县,这一转变模式可称之为叶县模式。

三、从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东陵县模式

新蔡葛陵楚墓是战国前期楚国平夜君成的墓葬,其中出土的竹简曾多次提到地名“东陵”(甲三207、269,乙四141,乙四149、150,零303,乙四100、零:532、678),我们曾指出其地位于平夜君封地内,在葛陵城正东方向(略偏北和偏南)约20-50公里的闰水流域,今阜阳市与新蔡县之间的范围内[21]。而时代偏晚的包山楚简中记载有“东陵连敖”的记载(简202-203、210-211、225、243),一般认为是楚怀王时期东陵县的官员 [22]。


葛陵简之东陵距葛陵城不远,当在平夜君封地范围之内,而包山简中出现的“东陵”一般认为是楚县,我们认为二者应是一地,属前后承继的关系。包山简225载有“殇东陵连敖子发”,刘信芳先生认为“殇”意味着非正常死亡,并指出东陵连敖子发和《淮南子》等史籍中所见的上蔡令子发年代相当,为同一人。子发凶死之后,其兄弟、左尹昭佗之父袭封为蔡公。[23] 此说或是。子发可能先为东陵连敖,后为蔡公。按此,平夜君成、昭佗世系可列图示如下: 

由图示可见,文平夜君子良始受封之后,二传至平夜君成,东陵连敖子发为成之侄辈,与其兄弟子家先后为蔡公,而楚蔡县在今上蔡县城关一带,[24] 离平夜君封邑及东陵城均不远,三者之间也许有某种内在联系。


上文谈到,叶公子高在叶县内可能有自己的食田,后终老于叶,其子为叶侯。据此推测,以葛陵城为中心较大的地域均是平夜君子良这一系(属昭氏)的世居封地,东陵应是平夜君封地内较为重要的一个地方。平夜君成早逝后,当有后人承袭其封君封号,见于包山简181的“平夜君”证实了这一点。子发为楚宣、威时期人,晚于平夜君成数十年,他又有两个身份,一是东陵连敖,这似乎说明平夜君封邑内的东陵在这个时期已经设县,又考虑到他的另一个身份,即平夜君成之子侄,或是同时期平夜君的堂兄弟,这暗示出东陵县与平夜君封地之间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东陵设县后,平夜君封地必然被缩减,而设县后任命的重要官职连敖又属平夜君宗族一系,这些微妙的关系体现出楚的中央王权在某一段时间内曾与地方封君势力有过摩擦,并积极寻求合适的平衡点。这或许与吴起变法有关。我们曾谈到,变法之后,即在战国中后期,与战国前期相比,封君权力受到削减,而封邑的面积也有缩小的趋势[25]。东陵或许因此被削归中央,设立东陵县,但又由于王权与地方势力在不断地斗争与妥协,所以在宣、威时期就出现了由原有封君的族人担任楚县重要官职的现象。


此外,子发后为蔡令,凶死后由其兄弟子家继任为蔡公,这也反映出在宗族势力强大的楚国,在县公的任命等县制上仍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蔡县距离其宗族势力盘踞的平夜君封地不远,选择在此作县公可能也有扩大宗族影响范围的考虑。


东陵县是分平夜君封地之一部分而设,设立之后归中央控制,其内部结构当不同于县邑之县,属郡县之县的范畴,它的出现体现了楚国郡县之县出现的第二种模式,可称之为东陵县模式。谋求加强中央集权的楚国中央政府,利用食田、封邑瓦解了一批以叶县为代表的县邑之县,但同时,又不得不防止封邑主(采邑主、封君)权力扩大对中央集权的影响,所以又割裂封地设县,出现了一批以东陵县为代表的郡县之县,而从东陵县的设置来看,在县尹等官员的任命上又必须照顾封邑主等传统宗族势力。


无论郡县之县以哪种模式产生,都体现了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既要利用传统的世族世官等封建势力,又要防止他们权势的扩大。这两种模式的出现都体现了以楚王为代表的楚国中央与世代传承的楚国贵族、封邑主之间纠缠不清的利益权衡关系。

四、结语

春秋楚县多因小国故地或其旧都所置,大部分位于边境地区,诸侯国时期原有的各种运作体系保存较为完整,县域面积较大,军事性强,除了直属于楚国中央之外,与周围的楚地的联系较少。战国时期,县的面积缩小,不再仅分布于边境地带,而是广布于楚国各地,也不再是军事性极强的区域,转而成为一种习见的、常态化设置的基层政区单位,与封君的封邑为同一级政区,且杂错分布,常有封邑、县同名共地的现象存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春秋晚期至战国前期,楚国力图加强中央集权,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遭遇了传统的采邑(封地)世袭制和世族世官制,二者的相互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导致了楚县性质的转变。以叶县为代表的县邑之县,不少县大夫由某一家族成员轮流担当,家族势力往往盘踞于县域之内,又常常分割县域的一部分以为封邑,导致县域面积的缩减,县邑性质遽变,成为郡县之县。另外,东陵县的出现反映出中央也会分割封邑的一部分设县,加强中央集权,但又不得不以封君家族的成员担任县大夫。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县与封邑杂错分布,但又都受到中央的控御。在中央和地方相互冲突的过程中,中央收回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保留了世族的经济特权,同时破坏了县邑之县的政治结构,对县、封邑进行了统一管理,使它们成为同一级政区,加强了中央集权;世族则乐享经济特权,不再尽心关注国家行政、军事事务。这种转变直接导致战国中期之后楚国的地方实力受到很大的削弱,位于边地之县的军事性质大大削弱,不再见有县师等地方军队。一旦遭遇外敌入侵,若中央军队调遣不及时,则非常容易给敌方以可乘之机,势如破竹地深入楚国疆域内部。战国中后期楚国西部失地连连、都城多次东迁,都与之有着直接的关联。

注解

[1]研究概况可参阅周振鹤、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先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7-230页。

[2]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原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收入所著《周振鹤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4页。

[3]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收入所著《周振鹤自选集》,第12页。

[4]周振鹤、李晓杰:《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先秦卷》,第292页。

[5]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原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5页。

[6]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收入所著《周振鹤自选集》,第10页。

[7]王引之:《经义述闻》卷18《春秋左传中七十六条》“县公”条,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89-690页。

[8] 増淵龍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新版)第三篇第二章“先秦時代の封建と郡県”,岩波書店,1996年,第446页。

[9]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6页。

[10]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7年,第244页。

[11]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94-100页。

[12]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第241页。

[13]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原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第73-74页。

[14]《左传》哀公十六年。

[15]参阅陈伟:《上博八〈命〉篇賸义》,简帛网(www.bsm.org.cn),2011年7月19日。

[16]安倍道子:《春秋後期の楚の「公」について——戰國封君出現へ向けての一試論——》,《東洋史研究》第45卷第2号,1986年。

[17]按,陈、蔡、叶三县地望,可参阅徐少华:《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下编第二章第二节之“春秋楚县建置表”,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5页。

[18] 洪兴祖:《楚辞补注》引王逸注,中华书局,1983年,第225页。

[19]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03-214页。

[20]刘信芳:《上博藏竹书〈柬大王泊旱〉圣人诸梁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

[21]拙文:《楚“东陵”考》,载《历史地理》第23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05-308页。

[22]颜世铉:《包山楚简地名研究》,第140-142页。

[23]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第238页。

[24]参阅徐少华:《包山楚简释地十则》,《文物》1996年第12期。

[25]拙文:《吴起变法前后楚国封君领地构成的变化》,《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