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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源:从韩伯豐鼎铭文看西周贵族政体运作机制

刘源 先秦秦汉史 2019-07-15


伯豐鼎铭文看西周贵族政体运作机制

刘源


摘要:近出韩伯豐鼎铭文,其时代约在西周昭王之世或昭穆之际,记述地方史官接受中央王朝卿事司、内史之命,传达于地方,为韩伯、二氏度量、析分土田,并返回成周向王朝复命之事。通过这篇重要的铭文,再结合师永盂、裘卫盉、五祀卫鼎、晋侯苏钟、引簋等金文材料来看,西周王朝对内外服贵族有较强的控制与约束机制,特别在内服区域,王朝三有司、大师、内史,通过设置于基层的三有司、师氏、地方史官,可以直接管理各地的土田与庶人,处理贵族家族的土地分配与交换,达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愿景。

关键词:西周;金文;韩伯豐鼎;贵族政体


吴镇烽先生《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五册2426号,著录了一件私人所藏的西周早期小方鼎——韩伯豐鼎。作器者伯,谢明文先生认为可读为韩伯,与西周早期另一尊铭中的人名),明显是一字,[1]很有启发性,基本可从。然二字早晚关系,还可进一步讨论:从器形、字体来看,二器时代相近,字右下方两点是否“饰笔”,是否必要的构件,仍需探讨。此外,为氏名,为人名,其指称的身份不同,也应该重视。

韩伯豐鼎铭文不长,是研究西周贵族社会的难得标本。李学勤先生已从西周土地制度的角度,对其铭文做了很好的研究,[2]此外陈剑、沈培先生也深入探讨铭文的释文、句读、训读等问题,[3]董珊先生撰写了《韩伯豐方鼎铭文新论》,[4]单育辰先生撰写了《倝伯豐鼎考》。[5]本文欲从西周贵族政体运作的视角,再对该铭所涉及的历史问题,再做一些讨论,供同好批评。

01

器形与时代


韩伯豐鼎是一件典型的西周小方鼎,这类小方鼎基本出现在西周早期,只有个别可归入西周中期偏早。[6]

该鼎与西周时代其他小方鼎相比,器形较矮,通高只有18厘米,鼎足亦较短粗,不像西周早期前段之方鼎(如德方鼎,《铭图》2266)之足部较细长。考虑该鼎器形整体风格与静方鼎较近,归为昭王世,或昭穆之际较为合适,似不能再晚至穆王世的中、晚期。

该鼎纹饰特殊,为阴线之抽象兽面纹,较为粗放,也不类西周早期前段方鼎上铸造精美的典型兽面纹。即使与昭王世的静方鼎纹饰相比,亦显得较为简洁,但也并非咸方鼎(丰大母方鼎,《铭图》1714,约西周早期偏晚,或西周中期早段)那种纯素无纹的风格。[7]

该鼎铭文,从鼎内壁上铸起,折向鼎内底部,这种铸铭的做法,和鼎身较小、铭文篇幅相对较长有关,并不罕见,如现藏旅顺博物馆的吕方鼎(《铭图》2400,穆王),铭文也是从鼎内壁折向内底的。该鼎铭文,章法较为整齐,横排文字基本可对齐,也反映其时代不会太早,故其字体没有明显的肥笔、波磔特征,如“王”作

02

铭文大意


韩伯豐鼎铭文,共651字,本身并无太多难字,但因有转述之语,出现4个“曰”字,且涉及人物较多,故句读、理解遂成疑难。现综合诸家意见,参以个人看法,对铭文大意略作阐释。

1.释文(宽式)可句读如下:

唯十月既生霸甲辰,在

成周,史至,以兹命曰:

“内史曰:‘告韩伯、伯氏

宕。’卿事司曰:‘论。’今我

既即命曰:‘先王命尚(当)付。’” 

韩伯豐作宝彝。

“以兹命曰”之後,“内史曰”至“先王命当付”一段文字,诸家多视为史转述之语,故加双引号,作为直接引语,这个看法是正确的。意见分歧之处是,内史的话,至何处而止?吴镇烽、李学勤、陈剑、单育辰诸家,都主张内史之语应至“先王命当付”,并认为铭中的“我”为内史。考虑到“史至(成周)”与“今我既即命”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兹命”(即“内史曰”至“先王命当付”一段话)中三个“曰”的次第展开顺序,本文对句读标点,略作调整,将“内史曰”、“卿事司曰”、“今我既即命曰”三段话分开。下文再具体解释其理由。

2.铭文大意,以李学勤先生意见较为合理,即韩伯作器是纪念史之命,但相关之事究为何事,可再探讨,现将个人不成熟理解陈述于下:[8]

十月既生霸甲辰日,(王)在成周,地之史至,用这篇命书曰:“内史曰:‘告(于王)韩伯、伯(二)氏度量(地之事)。’卿事司曰:‘(已)论。’现在我(史)已传达(颁行)以下命书曰:‘先王命当付(伯)。’ 伯豐作宝彝。

3.这篇铭文涉及至少六人以上,辨析各人所说的话,及其出现的原因和场合,是理解这篇铭文之关键。

1)史,地之史。[9]他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伯、伯所度量之土地,可能是在地,故他一方面要向本地传达王朝史官之命,另一方面须返回(至)王朝汇报传命任务的结果。史,作为地方之史,接受内史传命及指示,此人之活动可反映史官系内部中央、地方之史的关系,十分重要。

李学勤先生认为或即殷墟卜辞中的,其地距离安阳不远。卜辞中商王在地田猎的记载的甚多,是一个重要的田猎地点,郑杰祥先生指出可能就是伍县,即汲县(今河南省卫辉市),在商代牧野一带。[10]与向、盂、宫、丧等著名田猎地均有同版关系,相距不远,均属于所谓的沁阳田猎区,李学勤先生认为该区中心为盂地(沁阳),《商代史》卷十《商代地理与方国》基本同意李说。[11]不过,陈絜先生新近提出商代田猎区主要分布在以泰山为中心的鲁北及鲁中南山地丘陵地带,盂地即在鲁中南山地丘陵地带,[12]那么与盂同版的地,也应在这一带。不过,应该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史仍受王朝史官(内史)的管辖,故地亦应在西周内服地区,能否远至鲁中南地区,仍应进一步讨论。

2)内史,王朝之史,起草、宣读王朝命书。内史与大史(太史)不同(参见《铭图》5679),并非史官之长,但其在王朝政体运作中的作用不可低估,据相关铭文来看,天子册命内服王官、职事时,多由内史担任颁发命书之职。对此,需另外撰文详细论述。这里仅举一二例说明:如楚簋甲、乙、丙、丁四器(《铭图》5284-5287,西周中期後段)铭文记载,内史尹氏册命楚,命楚司鄙馆、内师舟;又如元年师兑簋(《铭图》5324-5325,约厉王)铭文记载,王呼内史尹册命师兑,辅助师龢父司左右走马、五邑走马。凡此类职事,皆涉及内服核心区域的管理。由此可知,地亦在内服,李学勤先生联系卜辞地名,推测其地在安阳附近。

3)韩伯豐,为作器者。他之所以作此铭文,是因为他与伯度量土地,最终获利,且得到王室的承认并颁发命书,故作器铸铭以为纪念。韩伯、伯,均称伯,其身份应是二氏的宗子。二人度量地土田,并请天子裁断(具体由卿事僚三有司负责执行),也应是内服贵族。

4)伯,似可理解为氏之伯。诸家多认为,为虚词,如李学勤先生读为徂,训为始,与其後的“今”相呼应,此说较有道理。但铭文记载“宕”,与土地分配有关,至少涉及两方,如琱生器铭文记载召氏家族内部析分土地,就提及“公”(宗子)与“汝”(琱生)双方。在金文中除用作发语词、连词(且),也多有用作人名、氏名之例,如妊簋(《铭图》4685,西周晚期)之,即为氏名。此外,黄组卜辞有方(《合集》36528反),属于商人西面(晋西南)的“四邦方”之一。[13]

器铭中,“伯”後有一“氏”字,诸家据此,把读为虚词,将“伯氏”看作内史对韩伯的尊称。细读与“伯氏”有关的西周金文,伯氏多为家族内部成员对其宗子的尊称,很少有王朝史官称某伯为伯氏的记载。此外,春秋早期有一件“郑伯氏士叔皇父鼎”(《铭图》2287),其器主为叔皇父,是“某伯”後直接加“氏”的例子,可见我们上述的“伯、伯(二)氏”的看法,也是有佐证的。

5)卿事司,似不能理解为“卿事、(有)司”,系指卿事寮诸有司,即王朝三有司等执政大臣,具体为,公以下之司马、司土、司工等大臣,可能也包括大师。结合大家熟知的师永盂、五祀卫鼎、裘卫盉铭文等有关西周土地交换的材料来看,王朝三有司对内服贵族易田事件,有决策与监督执行之权;当然具体的执行办理还是由相关地方的三有司、师氏、史官等三系职官的基层人员去做。[14]

6)先王,诸家据此指出,韩伯、伯宕土之事,经王朝大臣裁定,最终付土于伯,于先王在位时,命书已经完成。但至史到成周复命,新王已即位。这一意见是很有启发性的,可从。惟此新王是昭王、抑或穆王,不易遽定,综合器形、铭文特点,该器时代以昭穆之际较为稳妥,故我们暂定此新王为穆王。


03

关键问题


1.“宕”字之理解。

“宕”字的理解,关系到铭文所述事件的性质,以及铭文所述王朝史官、三有司此次处理政事的来龙去脉,结合下文“先王命当付”来看,此字应与内服贵族度量土田、析分土地之事有关,李学勤先生将“宕”读为“度”,训为度量,可从。诸家讨论宕字释读问题时,多联系到五年琱生簋、琱生尊等铭文中以下相关材料。

以君氏命曰:余老止,公仆庸土田多扰,弋伯氏从许,公宕其叁,汝则宕其贰;公宕其贰,汝则宕其一。……(五年琱生簋,《集成》4292,《铭图》5340,约宣王)

……以君氏命曰:余老止,我仆庸土田多扰,弋许,勿使散亡。余宕其叁,汝宕其贰。……(五年琱生尊,《铭图》11816-11817,约宣王)


李学勤、陈剑、沈培等先生均认为其中的宕,读为度,较为妥当。度土,或度田,实际上涉及至少两方,这也是我们将“伯”理解为人名,与器主并列为度地土田之双方的原因。

2.今我既即命

铭文中的“我”,是王朝内史,还是地之史,关系到铭文的句读标点,也关系到对铭文大意的解读。我们认为,“我”是史之自称,史至成周,其目的是向王朝复命,汇报地度量土田之事,已按三有司之“论”,执行完毕。即命,就命也,是指即先王之命,实际是经内史记录,并经卿事僚三有司讨论决定之命书。即命的意思,是接受、传达王朝之命于地。既即命,是完成传达命书之职事,返命、复命于成周。彼时,先王已逝,在成周接受史复命的,已是新即位之时王,或即穆王。

史既即命的行为标志着,经过内史呈告于天子,王室卿事僚三有司讨论处理,韩伯与伯宕土之事的最终完成,王朝很可能也会颁发命书给伯,故韩伯作器以兹纪念。

3.先王命尚付

尚,读为当。先王命当付,是指经过内史呈告,王朝卿事僚三有司裁定後,先王命付韩伯土田。实际上,先王此命,应由内史下令史传达至地,由当地三有司会同当地师氏等基层官员,一起具体执行。铭文记述“韩伯、伯氏宕”,故後者也很可能分到部分土田。但作器者是韩伯,仅记录先王命付其本人土田之事,故未陈述他与伯各自分得多少数量。

04

器铭反映之西周贵族政治运作机制

1.地方官制采取与王朝中央官制相同的司、师、史架构,便于地方与中央职官的交流与联系

韩伯豐鼎,铭文简短、难解,诸家之解读不尽一致,但学者的共识是,该材料反映了地方之史,与王朝之史,二者之间的统属与合作关系。史,要接受中央王朝之内史的指令,负责传送、颁行周天子及王朝三有司之命书于地方,完成任务之後,还要复命。富有戏剧色彩的是:史至成周复命之时,先王已故去,这种事情,在从前的金文材料中,尚未出现过。

学者以前已经指出,西周职官分为司、史、师三系,[15]西周政府的中央王朝职官,在地方也会同样设置,有扩大与分层现象。[16]裘卫盉(《铭图》14800、五祀卫鼎(《铭图》2497、师永盂(《铭图》6230等西周中期金文材料均记录,内服基层地区亦设有低级的三有司、师氏和史官,在贵族交换土地时,天子发布政令,先由公传达给中央三有司、师氏等执政大臣和内史(尹氏),再下达基层司、师、史官员具体执行。如师永盂(约懿王世)铭文记载,天子赐师永“阴阳洛”暨师俗父田,益公传命给井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仲等王朝三有司、内史、师氏等大臣,再由酉司徒父、周人司工、师氏邑人奎父、毕人师同、史等基层三有司、师氏、史官执行勘界、付田事务,其职官名称中的酉、周、邑、毕等都是地名,赐给师永的阴阳洛和师俗父田应在这些地域范围内。裘卫盉、五祀卫鼎铭文记载矩伯、邦君厉付裘卫田,也是由王朝三有司传令,再由相关基层三有司和史官来具体执行。[17]西周王朝的基层官制采取与中央官制相同的司、师、史架构,可以保障天子或王朝政令,由中央三有司、师氏、史官一起商定或合作执行,再分别通过司、师、史三系传达至基层来具体操作完成。这种机制既简洁、畅通、高效,又能保证天子或中央王朝对基层土地控制与管理,至少在内服区域基本如此。也就是说,经天子或中央王朝的赏赐或认定,土地可在贵族间交换,但仍由基层司、师、史官员负责交付与管理,而且耕作田地的庶人,也同样是由基层官员管理,从而保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中央王朝控制基层土地的机制,随着世袭贵族对各自土地的长期占有,必然会逐渐失效,天子也仅存一个拥有普天之下土地的名义,这个问题,我们将另文探讨。

基层官员执行王朝政令,完毕之后,理应向中央司、师、史等上级大臣返命,然后王朝司、师、史再向公汇报,最终呈告于天子。但目前金文材料还缺乏相关记载,所幸伯豐鼎铭文保存了基层史官向王朝返命的珍贵史料,使我们具体了解内服之地方史官,与王朝内史、三有司交流、合作情况,加深对西周王朝史官系统运作之认识,这对今后西周贵族政体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2、中央王朝对地方贵族之管理和约束机制

西周王朝是贵族社会繁荣期的模板,贵族社会之所以能够维系,在于天子、中央王朝能有效地约束和控制内、外服区域内相对独立的贵族家族。近年公布的晋侯苏钟(《铭图》15298-15313)、引簋(《铭图》5299-5300)等材料均可说明周天子对外服诸侯的控制机制。晋侯苏钟铭文记载,周王(厉王)命晋侯苏伐夙夷,亲至其军中指挥,命苏攻城、追敌,返回成周后,又通过册命、赏赐的手段,嘉奖晋侯,使之更加忠诚效力于天子。引簋铭文记载,周王命引承继其祖之职,统率齐师,按诸侯的规格,赏赐给他彤弓一、彤矢百,马四匹,反映了天子册命大臣直接掌控诸侯军队的外服管理、约束机制。

韩伯豐鼎铭文则进一步说明,西周王朝对内服贵族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中央司、师、史三系大臣,向地方上的司、师、史基层职官传达政令,从而达到对基层土地、庶人的控制。可见,西周中央王朝利用简洁、层次化的职官体系,有效管理着内服贵族的土田、以及依附在土地上的庶人等劳动者;在土地交换过程中,中央史官与地方史官的命书传递与反馈,又作为基层官员实际执行政令之依据。

上文已指出,韩伯与伯,其身份均为内服贵族家族之族长,他们度分地土田,需要上报中央王朝,内史呈告天子,天子再命令卿事寮大臣商定,命书传送至当地史官(史),然后颁发给当时三有司执行,其职事完成后,最终由史至成周复命于天子和王朝内史,内史也会呈告卿事僚三有司,这一套政务运作机制,明显反映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历史背景下,“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特点。

基层司、师、史的设置,也保证天子和中央王朝对各地庶人的了解和掌控,以实现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蓝图。近出山西绛县倗伯墓地所出肃卣(《铭图》30882),即反映西周王朝对贵族的土田、民人有较多控制,贵族如对其土地上的庶人管理不善,天子会进行干涉。肃卣铭文记载,肃的宗子伯氏让他在庶人中挑选六家为奴仆,周王认为“非令”、“害义”,最终肃佑王东征,王还是付给肃了奴仆。可见当时贵族不能随意将土田上的庶人,降为奴隶,[18]否则会惊动有关基层司、师、史等官员,最终上达于天子。

综上,韩伯豐鼎铭文虽然简短,但结合著名的师永盂、裘卫器以及近出肃卣等材料,基本可恢复西周中央王朝与地方政令传达与合作互动的体制,揭示了贵族社会繁盛时期,最高统治者管理基层土地、庶人的方式。至春秋之世,天子的军政实力衰弱,人力、物力、财力日渐穷蹙,这一机制逐渐废驰,内外服贵族拥有的土地、民人已基本掌握在自己手中,他们交换土田,已逐渐脱离天子和中央王朝的控制,如鲁郑易祊、许田,各从所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成为空话,诸侯、大夫乃至大夫家臣依次成为掌控社会资源的主角,促进着战国时代新兴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然对于以天子为核心的旧的宗法贵族秩序而言,就呈现出所谓“礼崩乐坏”的历史面貌。

韩伯豐鼎铭,虽无难字,句读标点及解读,着实不易,我们在学习诸家意见后,从西周贵族政体运作机制之视角,提出以上一种理解方案,不一定正确,希望得到专家批评指正,以促进研究,加深认识。

注释:

[1] 谢明文:《释西周金文中的“垣”字》,黄德宽编:《中国文字学报》第六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9-72页。后收入谢明文:《商周文字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265-270页。

[2] 李学勤:《一篇记述土地转让的西周金文论》,《故宫博物院院刊》,2015年第5期,第29-30页。

[3] 沈培:《西周金文“宕”字释义重探》,李宗焜主编《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出土材料与新视野》台湾中研院史语所2013年版,第381-417页。陈剑先生关于该鼎铭文的释读,见该文的“补记”。

[4] 董珊:《韩伯豐方鼎铭文新论》,杨荣祥、胡敕瑞主编:《源远流长:汉字国际学术研讨会暨AEARU第三届汉字文化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2017年版,第46-64页

[5] 单育辰:《倝伯豐鼎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历史语言学研究》编辑部编:《历史语言学研究》第十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17-220页。

[6] 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6页。

[7] 咸鼎1986年出土于张家坡M284,亦较矮,通高18厘米。《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一书将其定为西周中期偏早时器,参见王世民、陈公柔、张长寿:《西周青铜器分期断代研究》,第16页。但该器之时代,仍可进一步研究。

[8] 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杨坤认为“在成周”的主语是“周王”,本文从之。杨坤:《韩伯豐鼎铭剩义拾零》(待刊)。

[9] 单育辰先生将史读为“御史”,可备一说。参见单育辰:《倝伯豐鼎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历史语言学研究》编辑部编:《历史语言学研究》第十辑,第218页。

[10] 郑杰祥:《商代地理概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页。

[11] 孙亚冰、林欢:《商代地理与方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

[12] 陈絜:《〈方鼎〉铭与周公东征路线初探》,李宗焜主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四辑,台湾中研院史语所2015年版,第271-274页。

[13] 孙亚冰、林欢:《商代地理与方国》,第91页。

[14] 刘源:《从簋铭文谈西周王朝对三有司的任用》,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青铜器与金文》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90-97页。

[15] [日]白川静著,温天河、蔡哲茂译:《文的世界——殷周社会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18-119页。

[16] 李峰著,吴敏娜等译:《西周的政体》,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00页。另外参看该书图6、图10“西周政府组织结构图”。

[17] 刘源:《从簋铭文谈西周王朝对三有司的任用》,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青铜器与金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90-97页。

[18] 董珊先生最近撰文,也认为诸侯贵族对其领地的庶人只有治理权,没有人身所有权。董珊:《山西绛县横水M2出土肃卣铭文初探》,《文物》,2014年第1期,第50-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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